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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法的理念、原则以及环境权构造(大塚直著、张震等译)_朝霞满天(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碧水蓝天 发布时间:2017-08-30
摘要:在日本,污染者负担原则(PPP)在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而且是以不同于该组织提出的概念在发展着。在国际法上,污染者负担原则不是一般性的原则,却在欧洲和日本成为固定的原则。

在日本,污染者负担原则(PPP)在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而且是以不同于该组织提出的概念在发展着。在国际法上,污染者负担原则不是一般性的原则,却在欧洲和日本成为固定的原则。

(一)原因者负担原则的内涵

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只是让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止费用,而在日本,从过去的公害问题及其处理经验来看,污染者负担原则不仅适用于污染防止费用,还逐渐适用于环境恢复费用、被害救济费用等事后性的费用。之后,在欧盟也出现了污染者负担原则适用于事后性费用的倾向。

诚然,让污染者负担污染防止费用是治理污染最有效率的方法。但在日本,污染者负担原则不是单纯的经济效率原则。根据1976年中央公害对策审议会费用负担部门对“今后的公害费用负担”问题的批复,比起经济效率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更是公害对策的正义、公平原则。污染环境的人,不让其净化环境、赔偿损害就获得利益,是违反正义的做法。因为重视这个方面,为与原本作为环境经济学原则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相区别,就使用了“原因者负担原则”这一表述。

原因者负担原则除了在经济效率性、环境保护的实效性等方面具有优势之外,公平性也是它的一个实质性根据。所以,原则者负担原则也与社会福利国家要求或其他法律领域的归责原理一样,蕴含着公平性的特征。

在环境政策方面,国家、地方政府也有公共负担的义务。那么,要如何处理这个公共负担原则与原因者负担原则的关系呢?参照1976年中央公害对策审议会费用负担部门的批复和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理事会建议,原因者负担原则与公共负担原则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即,原则上应当适用原因者负担原则,但在例外情形下应当适用公共负担原则,例如,国家、地方政府有必要进行环境污染防治、采取环境保全措施的情形;环境污染防治、环境保全措施是紧急必要的情形;环境污染、风险涉及范围极为广泛的情形。这种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也表现在德国环境法典1997年委员会草案第6条第3款、2008年草案第1条第2款第3项中。

根据日本《循环基本法》、第三次及第四次环境基本计划的规定,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不仅在该产品的生产、使用阶段,在其被使用、废弃后对其循环利用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这个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与原因者负担原则的关系也是曾被争论过的问题,比较有力的观点就是,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主张的那样,把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视为原因者负担原则的派生原则。不过,扩大生产者责任也被认为只限于废弃物处理、循环的范畴,目前只是循环基本法的基本原则。

此外,原因者负担原则要受到比例原则的制约,可以说这是出于宪法上的要求。

(二)原因者负担原则的现行法根据

日本现行的《环境基本法》对原因者负担原则的规定主要是第37条,但有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如果整理原因者负担的情形的话,大致有以下几种。(1)行政规制的结果产生的费用负担(《环境基本法》第8条第1款、第21条以及各种规制法);(2)实施公共事业时的原因者负担(《环境基本法》第37条、《公害防止事业费事业者负担法》第2条之2、《自然环境保全法》第37条、《自然公园法》第59条、《外来生物法》第16条);(3)损害赔偿或者损害赔偿的预付、垫付(《大气污染防止法》第25条、《水质污染防止法》第19条、关于公害健康被害补偿等的法律);(4)基于事业者社会责任的负担(《关于公害健康被害补偿等的法律》中的预防事业、《公害防止事业费事业者负担法》中的缓冲绿地设置事业等);(5)原状恢复命令(《关于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的法律》第19条之4以下、《自然公园法》第34条等);(6)课予经济性的负担而产生的费用负担(《环境基本法》第22条等)。然而,《环境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原因者负担的第37条只是第二种情形,有必要明文规定包括前述六种情形在内的原因者负担原则。

第二,在《环境基本法》中也没有规定原因者负担原则优先于公共负担原则。在日本,也有必要像德国环境法典草案那样,在《环境基本法》中规定原因者负担的优先原则。正是因为《环境基本法》对原因者负担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费用负担上有很多特别的措施。

第三,如前所述,在日本,原因者负担原则被解释为也适用于事后的负担,但在内容方面是落后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欧美的动向的。例如,德国的《环境责任法》规定了环境危险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关于环境损害的无过失责任制度),欧盟的《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规定了生物多样性破坏、土壤污染等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在日本,对于通常的赔偿也应该探讨引入像德国那样的环境危险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环境损害的预防和补救,参考欧盟的指令进行相关立法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一个适当的方法就是在《环境基本法》中设置相关规定。

引入关于环境损害的责任,对于原因者负担原则的贯彻而言是特别重要的。正如在欧盟的指令中所看到的那样,水、土壤、生物多样性这些环境自身的保护是很重要的,从不仅要让原因者恢复原状还要让原因者贯彻预防的宗旨,统一设定预防及补救的义务要件之观点来看,应当探讨环境损害的引入。另外,承认关于环境损害的责任,也有利于环境关联损害的统一把握和环境政策的费用便益分析的基础形成。

七、结语[30]

(一)其他原则

责任编辑: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