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要多”斗法“少”斗气“
来源:壁立千仞 作者:壁立千仞 发布时间:2017-08-23
摘要:从手机上浏览到一则新闻:辽宁瓦房店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为由,对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工作人员作出罚款30万元和5万元的决定。说实话,全文阅读了辽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这则消息后,第一感觉不是为瓦房店法院敢于出手的处罚
从手机上浏览到一则新闻:辽宁瓦房店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为由,对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工作人员作出罚款30万元和5万元的决定。说实话,全文阅读了辽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这则消息后,第一感觉不是为瓦房店法院敢于出手的处罚决定感到振奋,相反,却仿佛从法院的这一行为中嗅到一股“斗气”的味道。为什么会有这种感觉呢?笔者试从瓦房店法院发布的罚款决定阐述的理由加以分析。瓦房店法院的处罚决定这样写到:“被处罚人负有法定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工作,司法机关要求履行协助执行行为系司法公职行为,非个人业务,要求本院干警按公民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拒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必须对违法行为予司法制裁。”梳理一下这短短百字的内容,就会发现法院的处罚逻辑是:法院要求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是司法公职行为,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规则是个人业务要排号办理,于是法院执行人员就觉得我们是公职行为不是个人业务,让我们排号办理就是拒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及时履行就“侵害了申请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办案”,所以‘必须对违法行为予以司法制裁’。这般一梳理,不免让人产生几许疑问:公积金管理中心让执行公务的司法人员同其他办理个人业务的人员一同排号,就能足以说明他们是故意刁难或迟延协助吗?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时必须随到随办,否则就是拒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就是妨碍司法机关办案,法律、法规有这样的具体规定吗?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怠慢”了司法人员,就是单位应该受到处罚的理由吗?诚然,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公民有义务积极协助和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但是,如果一个单位,一个自然人,原本不了解或者不知道存在这一法定义务,并且在不明知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单位和个人的常识性做法去履行职责、去处理事务时,就被冠以违法或违规,这符合常理吗?因此,有理由相信,不但被处罚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会觉得委曲和不理解,恐怕社会上对瓦房店法院如此做法心存疑问的不在少数。再退一步说,即便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做的有不妥之处,法院对其进行一番法治教育,或发出司法建议书责成该单位整改,完全可以起到对其进行提醒和警示的作用。难道非要对单位处以30万元、对个人处以5万元的重罚才能起挽回“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受到的损失,才能达到杀一儆百的“震慑”目的?窃以为,恰恰相反,如此轻率地作出重罚决定,只会给人以“斗气”甚至是耍特权的印象,对树立司法机关威信与形象一点好处都没有。 众所周知,执行难一直以来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短板。为此,近年来审判机关加大了执行力度,以维护审判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保护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过上上下下的共同努力,可以说投入空前,效果显著。然而,在特别讲究执法正当性和程序合法性的当下,针对社会上不懂法、不知法的人群还很宠大的现实,面对并非故意邈视或妨碍执法的人与事,司法机关在执法中应该以规范执法为己任,以释法说理为常态,以依法惩治和打击不法行为为手段,多发挥自身知法懂法的优势与遭遇到的不法行为进行“斗法”,千万不能因为些许自认为伤了个人尊严的小事而与相关人员“斗气”。惟有如此,才会让人民法院的牌子更亮,才能使法院的执法环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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