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桥、祭桥与拆桥——黔东南“敬桥”习俗及相关法律问题 徐晓光 徐 斌* (1.贵州师范大学 2.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摘 要:生活在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苗、侗、水、布依等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中都有“敬桥”的习俗。台江、雷山、三穗、黎平等地一直保留着这一民间传统,各民族对“桥”是十分尊重和敬仰的,大到长度几十米的水泥桥,小到类似桥状的板凳都普遍加以信仰,各地“敬桥”文化有相似之处,也各具特色,反映了各民族群众“求子”、“育子”和修桥积福,祈求家族兴旺的心理。在祭桥过程中与“祭桥权”相关纠纷的出现,成为当地司法实践中一类新的疑难问题。关键词:修桥;敬桥习俗;“祭桥权”;纠纷解决Bridge- Building, Praying toBridges, and Bridge-Dismantling—Customs of Praying to Bridges and RelevantProblems of Laws in the Southeast of Gui ZhouXU Xiao- guang XU Bin(1.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 , Guiyang, 556000,China, 2.Guizhou MinZu University , Guiyang, 550025,China, )Abstract: The custom of“praying to bridges” ubiquitously exists in the traditional cultures of theMiao, Dong, Shui, and BuYi nationalities in the autonomous prefecture in thesoutheast of Gui Zhou. Places such as Taijiang, Leishan, Sanhui, Liping and thelike keep the folk tradition all the time. The culture of “praying to bridges”among these minorities has not only some common points but also their ownunique characteristics. These minorities respect and revere bridges very much,whether cementing bridges which are several meters or small benches which looklike bridges, which reflects their praying for baby boys, looking forward torear children, getting blesses from gods and wishing family prosperity.However, some disputes and entanglements related to “the rights of praying tobridges” gradually appear in the process of praying to bridges, which evolves anew problem in the practice of local judiciary. Keywords: Bridge- Building; Customs of praying tobridges; the rights of praying to bridges;entanglement-solving 贵州省黔东南州“祭桥”习俗最早源于各民族对远古神话和宗教的信仰和禁忌。每逢农历二月初二,台江、雷山、三穗、黎平等地都会如期举行富有传统民族文化的“祭桥”活动。苗、侗、水、布依等少数民族都有这一传统习俗,其中以苗族开展的范围最广,影响力最大。[①]“祭桥”也可称为“敬桥”(tob jux苗语),也可直译为“热桥”。“祭桥”必须先要有桥,起先祭桥的日子也是架桥的日子,因而也可称作“架桥节”。[②]通常来说,人们所祭之桥根据材质主要有木桥、石桥、水泥桥;根据功能主要有景观桥、求子桥、保子桥;根据出资出力的情况,有自家建的,宗族建的,全寨出资共建的,与邻寨合建的等等。[③]由于很多“祭桥”活动是以家族为单位进行的,有时会因为所祭之桥的归属与其他家族发生矛盾,因而与“祭桥权”相关的纠纷开始出现,祭祀中的权利义务问题也渐渐凸显出来,这也给当地的司法实践提出了难题。对这些特殊的风俗习惯与民族习惯法的应对与处理成为当地司法工作者认真认真对待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贵州省黔东南各少数民族“敬桥”这一传统文化习俗梳理和介绍,从法人类学的视角对与“祭桥”有关的典型性纠纷案例进行分析,试图为今后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实践中有效化解相关“涉俗”案件,平衡好国家法和民族习俗之间的关系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一、修桥“积福得子”为习俗形成的思想基础 (一)“修桥积福”“祭桥”的前提是修桥或架桥,由于黔东南州境内河流众多,因而修架桥的历史由来已久,各民族祖祖辈辈在山谷、溪涧等险峻阻隔交通的位置,用树木架桥开路。自古黔东南就是全国杉木的主产区之一,特别是清水江流域更是优质杉木的主产区,所产杉木不仅木质优良,抗虫害能力强,生长周期短,粗壮且坚韧,产量丰富,当地居民可以就地取材,再加上水上运输木材十分便利,因而杉木是最适合架桥的原材料。[④]所以古时的桥多为木桥,我们称其为“木桥时代”。苗家架桥前,主人先选好架桥地点,然后请人上山砍杉木。取木的方法有一定的讲究,必须选三棵长在一起的、树梢同样齐整并且不断尖的杉树,砍其中一棵,照此法砍三棵。每砍一棵,都要把留下的树桩用五色纱线和一根棉条捆上,以为敬祭。”[⑤]黔东南的木桥多为三棵杉木铺架的桥。木桥与石桥相比,不够坚固,容易被水冲坏,为了能延长桥的使用寿命和提高安全系数,石桥的数量增多了;到了近现代随着科技的进步,水泥桥的数量开始增多。在黔东南各民族中修架桥梁(主要是石桥)的碑刻很多,修筑桥梁不仅是为了交通便利,同时反映了黔东南各民族后人受益“积福积德”,进而形成“求子”、“育子”和祈求家族兴旺的心理。请看如下桥碑: 1.清代的《多漫溪石桥碑》: 窃思梁成十月,王乃令于圣朝,桥化不修,民实忧乎春渡。况当耕作之要地,尤为往来之冲衢。水多虽禾盛,如江汉两集则涌若汪洋,不为目前之计,为怀永久之谋,程功虽云浩大,众姓乐布金钱。石桥一座,流芳万年。皇清嘉庆七年岁在壬戌,仲秋月口口立。[⑥] 2、民国时期的《多漫溪石桥修桥碑记》:流芳万世且徒杜成四民无涉之病,祠字立二老有安之基也!吾口翁冲塞水之廷,诸祖建竖油房不以损坏后植枫木,至于民国戊长大。众磋商建立口口口架杠梁,今则落成复建土地祠一座镇守锁水庻雙人吉村庄兴隆。故镌贴名碑流芳百世也!儒生李绍鸿谬撰。 (以下50余人捐款名单从略,笔者注)民国二十三年甲戌岁八月吉日立,石匠李文清、李文通镌并书。 3、现代的《岩田蛟龙桥修桥碑记》:千秋万代收路架桥义人所为广施济,众志者能支口有桥梁只设,以免涉水之苦。如我门口龙形从前架有桥梁,经几次大水冲流,春耕老幼来往人畜都感困难。我族七户商议重新架座石桥,工程较大面面向族友支助,亲朋好友慷慨解囊。远定家族无私奉献,口口动手经过两个多月辛劳方能把桥建成。一时名流千古,特将捐款姓名刻碑于后。 首创以下八人:李增福、李开本、李子兴、李子和、李福银、李福远、李福松、李福钦。(以下100余人捐款名单从略,笔者注)诗句:蛟龙福地岩田坵,龙腾关口紧逢宝,桥稳石坚千万代,桥与后人永受益, 李茂昌作 公元一九九六年十月建。 黔东南地区从清朝留下的与修桥有关的碑文十分丰富,[⑦]而上面这三则是从清代至今的修桥碑文,所记载的不仅有是修桥时间、地点、人物、目的、花费的财务等方面的内容,还蕴含着当地村民对于“桥”文化的敬重和信仰,更体现出“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存在的价值和深意,是修桥活动由古至今历史发展的见证者;这项活动在当地人心中的地位是不可撼动的。修桥常常被视为是村寨的一件大事,参与修桥是功德无量的事,可以留名千古。通常在修桥完毕之后,会以碑刻的形式将修桥的起因、经过、参与修桥人之姓名留于修桥所立之碑上;当所修之桥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集体享有的时候,必须要经过村里长老和族长共同商议之后才能够决定是否需要修架桥梁,这不仅仅因为修桥事关整个村寨的地脉和风水,也与村寨的前途和命运息息相关。修桥不仅可以流芳百世,还可以积德积福。如民国时期的《多漫溪石桥修桥碑记》提及的“众磋商建立口口口架杠梁,今则落成复建土地祠一座镇守锁水庻雙人吉村庄兴隆。故镌贴名碑流芳百世也”。现代《岩田蛟龙桥修桥碑记》李茂昌所作诗句:“桥稳石坚千万代,桥与后人永受益。”积德积福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以善行为中心的助人为乐的思想,不仅仅对于受助者有利,也于施行者本人有益;再加上中国传统的文化中一直都奉行“好人有好报,恶人有恶报”的善恶思想观,无形中也推动了“积德积福”观念的传播。 (二)“修桥求子”在“木桥时代”,祭桥习俗源于先祖崇拜、自然崇拜和民间传说,多半与祈接子嗣,寄望子孙兴盛繁衍有关,反映了各民族群众“求子”、“育子”和祈求家族兴旺的心理。黔东南少数民族多是从远方迁徙到此,长途跋涉、山高水长、环境恶劣、育儿不易,“求子”、“育子”愿望非常强烈。如《苗族古歌》中所唱的:“从前的老人,用杉木架桥,杉木树好尖,杉木多子女。”在苗族民间有这样的传说:杉树是苗族始祖固央栽的,用它来架桥,祖先才送子,“坳上三棵杉,是固央栽的。用它来架桥,儿女才快长,儿女才快大。”[⑧]固尤即“蚩尤”是苗族的始祖,他在远古时订立的规矩被苗族世代信奉。仰欧色(仰阿莎)是苗族人普遍信奉的传说中的女神,她的爱情故事在苗族地区普遍流传。剑河《苗族古歌·礼俗歌》唱道:“回头看远古,是谁先架桥,是谁先祭桥?来唱仰欧色,他俩配成双,他俩配成对。过了好几年,没育儿和女,他俩着了急,商量去算命。翻了九重坡,过了九重河,遇见一神仙,……神仙劝他俩:你俩莫要忧,你俩莫要愁,坳上三棵杉,是固央栽的,回去把它砍,用它来架桥。三根排排架,一头靠那山,一头靠这山,一头靠火龙,一头靠水龙,当天就架好,儿女过得来。略那仰欧色,砍倒三棵杉,架好那座桥。说来也凑巧,正逢二月二,生出一男孩。杀猪来祭桥,杀鸡鸭祭桥,还煮鸭蛋祭,米酒一大坛,烧香烧纸祭。就从那时起,苗家代代传,每逢二月二,家家来架桥,户户来祭桥”。苗族《礼俗歌》介绍了“祭桥”文化是由远古时期的仰欧色与略那这对年轻的苗族夫妻求子的故事所兴起的。关于“祭桥”习俗的由来,在民间流传一则故事:“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对多年没子嗣的苗族夫妇,在一次割牛草过程中,在河边听到一地理先生对一僧人说:“如果在这里架一座桥方便行人就好了。”僧人接嘴说:“我这里正带有一对小孩,没有归处无法出世,如果谁在此架桥,我就把这对小孩送给他。这对夫妇大喜,即去请寨老帮助择日架桥,既然是接二个孩子嘛,便选二月初二都表现“二”的时日吧。夫妇俩架好桥又祭祀又祈祷,次年果然生下一对男孩,夫妻欢喜不已,以后每年“二月初二”都去桥边祭祀感谢。于是人人效仿,有子嗣的人还想要更多,因而就流传成了今天二月二“祭桥”节。[⑨]关于“祭桥节”,民间还流传另一个故事:“很久以前,苗寨里有一对夫妻,年迈无子,为此常常伤心流泪。有一天,燕子告诉他们说:我从东方飞来,看见你们的儿子来了,因为路途遥远磨短了他的腿,水大使他无法过河。你们只要在溪边小河边去搭桥,娃息就会到你们家来。老夫妻照燕子的话去搭了桥,果然,不久后老妇生下了一个男婴。他们很高兴,为了纪念搭桥生子,到了第二年搭桥的那天,他们就到桥边敬桥。”[⑩]事实上,“祭桥”除了祈求生子,保子的功能外,还有护寨“风水龙脉”,起到保寨平安、延续整个族群的功能等。[11]黔东南苗族、侗族有的也根据鬼师、祭师或者祖上的要求去架桥,并期望这座桥能够保佑家中孩子们平安无事。 二、各民族的“敬桥”活动及其文化含义 黔东南苗族“敬桥”文化中除了有“求子”的目的外,也有些是以保子,祈求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为目的,就是我们所说的“优育”观念,进而发展成类似“儿童节”的节庆活动。到了“敬桥”这天,当地苗族不分男女老少都穿着盛装前去“敬桥”。尤其是儿童们穿戴一新,胸前挂个网袋,盛着若干个染成彩色的蛋,因此苗族二月二的“敬桥节”也被称作的“儿童节”。[12]关于这个节日有这样的信仰:“新春二月,天上的年王(专管人的寿命之神)会带着天宫的孩于们到人间春游,爱在桥上逗留。于是苗人便在桥上放许多美味食品,引孩子们捡食,认为这样就可以儿女成群,而且个个健壮,因此这个节日名称,包括“敬桥”和“儿童节”这两层意义。[13]于是每年二月初这段时间里[14]苗族人家就要带着香火、酒食前去修桥、敬桥,并举行仪式活动。“敬桥”需要带的食物主要是五彩花环、染色的鸡蛋(通常是红色,表示喜庆)、糯米饭团、鲤鱼、白酒、纸钱、香、猪肉等。黔东南台江、雷山、剑河、黄平、三穗、麻江等县都有这一习俗,而数台江、三穗最隆重、最热闹。由于所处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生产生活环境的差异,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传统文化习俗。各民族之间有名称相似或者类似的习俗活动,既有共通之处,亦各具其民族特色。与苗族相比,侗族“祭桥”习俗一开始就具有“集体性”。侗族所祭之“桥”是具有本民族建筑特色的风雨桥。他们将其视为连接生与死的纽带,作为阻隔人间进入阴界的屏障,同时作为迎接新生命来到人世间的重要载体。侗族人民将生与死分于两界,即生属于阳界;死属于阴界,人不能永生,故不能永居阳界,但阴阳二界也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分而不离。传说中在阴界与阳界的交接处有一条河,名叫“阴阳河”,在阴阳河上有一座桥,人去世就是经桥从阳界到阴界,出生就是经桥从阴界到阳界。所以风雨桥就能提供这样一种“想象式沟通”。因为有了这样一种沟通,阴阳并不是两隔的,死亡也并不是不可逆的,于是也就在想象中减少了对死亡的恐惧。所以,在侗族每年的大年初一人人都要祭桥,还把每年的二月初二定为“敬桥节”。由于桥承载着这样一种象征功能,每当有人因病或意外伤害而生命垂危之际,家人就会去风雨桥头烧香跪拜,祈求桥的阻隔,留住生命。而每当有妇女久婚不孕,会认为孩子灵魂是被溪沟所阻,无法投胎,于是就要架桥求子,通过对桥的祭祀达到生命的畅通。所以在侗族的一些地区把农历的二月初七定为“求子祭桥日”。[15]正是由于这种“想象式沟通”意识,让侗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所慢慢积淀下来这种特殊的“祭桥”文化,体现了侗族有别与其他少数民族“祭桥”习俗的特色。黔东南水族的“敬桥”文化多与“求子”有关。如果某家女久不生育,也会祭桥求子,水族将其称为“暖桥求子仪式”。水族进行祭祀时要请女巫“过阴”,女巫会说下界官人(鬼的尊称)非不欲送子给你家,只因到你家必经之路上,有某河某沟隔住(或路过运)无桥(或石凳)可度(或休息),无法前来,你家在某河某沟(或某路旁),修造桥梁(或石凳),子女前来时有渡处,便能到你家。某家择吉日,修造桥梁或石凳,造好后,用稻草在桥上铺席,桥的四周用竹签插上,将肉食摆好,聚亲友在桥上共食,食剩的棕叶、蛋壳一定要留在桥旁,表示请“桥神”领受之意。然后将放在桥上的稻草移到桥旁焚烧,即为“暖桥”。最后家属把插在桥头的竹签,按红蓝白色(蓝色代表男孩;白色代表女孩)各取一份带回家中,在拨取竹签时,口呼:“孩儿,回家去了”,这样就深信孩童的灵魂已附于竹签上带回家中去了。[16]水族人民深信,通过“祭桥”活动,他们的孩子就能够得到先祖庇佑,健康快乐地成长,不再受到病魔灾害的影响。 布依族人“祭桥”一般是久婚不育者祈求子嗣,或者为体弱多病的小孩儿找“保爷”,保佑孩子健康成长。通常在祭桥的时候,要先请“摩师”算好日子、地点,准备好香烛、纸马、雄鸡、豆腐以及一丈二尺蓝布,到可以搭桥的水沟边。“摩师”敬香、念咒,杀鸡后用鸡毛蘸鸡血涂在蓝布上,再将蓝布搭在水沟上,然后用石块搭起一座简易的便桥,方便路人通行,布依族人认为为他人搭桥铺路做好事,能给自己带来福祉,实现自己的愿望。布依族“搭花桥”仪式目的是求子嗣,如果是为孩子找“保爷”,祭桥的人家便要守候在桥边,等候第一个过桥的“有缘人”,不论贫贱富贵都要拜其为孩子的“保爷”[17]。苗族、侗族、水族、布依族的“敬桥”文化中都蕴含着“求子”、“保子”,保寨平安、延续族群等内涵。但各民族祭桥文化还是有区别的,首先是主管祭祀的人员不同,苗族主管祭桥的人员主要是巫师、鬼师或祭师;侗族的主要是“家人或族人”;而水族为“女巫”、布依族为“摩师”。其次,从祭桥的时间来看,苗族、侗族祭桥的时间主要为农历二月初二(侗族有时为大年初一或者二月初七),而水族、布依族则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可能是在有需要的时候才进行,更体现出功利性;第三,从“祭桥”的物品来看,苗族、侗族采用杀猪、杀鸡鸭、煮鸭蛋、一大坛米酒、烧香烧纸等方式来祭桥;水族“祭桥”物品为稻草、红蓝白竹签、肉食、棕叶、鸡蛋等,使用具有不同颜色符号意义的竹签及焚烧祭祀稻草等方式是水族“祭桥”文化的特色。布依族的“祭桥”物品为香烛、纸马、雄鸡、蓝布、香、鸡血、蓝布等。从这些种类各异的“祭桥”物品可以看出:“祭桥”其实与当地少数民族的日常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它们都来源于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之中。 三、“建桥”、“拆桥”引发的权利纠纷及其解决黔东南台江、雷山地区的村寨苗族群众在“木桥时代”,通常一房或者一户,世世代代只能固定地“敬”一座或几座桥,这些木桥如有损坏,则只能由这一户或者这一房人家维修。也就是说,这些山谷、溪涧的很多木桥各有其主,只要哪家、那一房族的子孙不断,香火就不断,敬桥和修桥的行为也就世代传承。这说明苗族原来每家每户拥有独立的“祭桥权”,这种“权利”具有排他性,自己的桥只由自己的家族祭祀,别人不得祭祀,更不能破坏,否则就会引起纠纷。随着建桥材质的多样化,苗族所祭之“桥”既有木桥,也有石桥和水泥桥。这样就出现了一家一户祭祀木桥、集体祭祀木桥,群体祭祀水泥桥等各种祭祀形式并存的现象。随着黔东南各民族物质文化不断丰富和旅游活动的展开,政府发现古老的“敬桥”习俗可以作为民族文化的展现吸引外地游客,所以主动参与进来并给予很大的支持。现在在台江、三穗两县每年农历二月二日政府和民间都会共同组织热闹的“敬桥”活动,将这种习俗作为苗族“原生态旅游文化”展示给那些前来旅游观光的客人。笔者曾于2014年农历二月二在三穗县的寨头村参加过一次规模盛大的祭桥活动,祭祀的是一座新落成的水泥桥,除举行集体祭祀活动外,一帮一伙自带吃食,在桥下的沙滩上就餐,参加者数千人。寨头是黔东南最大的苗寨之一,寨头村民原本住在也雾山,一共有12个房族。后来由于增丁分户,经长老们商定,搬到寨头来生活。到这里以后,生活得到改善,人丁兴旺。原来这里的“架龙桥”(又名接龙桥,见下图一)是一座木桥,长期的日晒雨淋,“架龙桥”木材开始腐烂变朽,出现安全隐患。寨上长老们共同商议后决定在也雾山脚下架一座横跨古坪河的水泥桥,把也雾山和寨头连接起来。由于架桥在当地人心目中可以带来吉祥幸福和安康,因而12个房族都争着“架桥接龙”,由此就引发了强烈的纠纷,这场纠纷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最终,在当地村委会的调节与劝和下,寨头苗寨全寨 12 房族长老们根据平等、自治观念、集体主义意识、团结互助友爱的精神,共同商议决定:此桥的建筑权应该归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应该只是属于某一房族,而应该是整个寨头集体所有,寨头村民约定该桥的所有权人为整个寨头村村民,确认了寨头村的“集体祭桥权”之后,12房长老们决定于当年农历二月初二架桥,且由每个房族负责修一孔,最终修成了一座拥有12个孔的大石桥,仍取名为“架龙桥”。为了庆祝“架龙桥”的成功落成,寨头人民将这一天命名为“禳桥节”,也称为“芦笙节”。至此,三穗县寨头苗寨的12孔桥修筑权纠纷之争圆满解决。从这一架桥事件中可以看出,在苗族习惯法文化方面,很多都蕴含着许多朴素的积极思想,如平等观念、民族自治观念、集体主义意识、团结互助友爱观念等,这些观念都对当下的苗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影响。[18]这场纠纷的解决也充分说明这一点。近几年,在黔东南民族地区也发生过与“敬桥(祭桥)”有关的典型性纠纷案例,李向玉和杨戴云所发表的论文中有所介绍,但资料都不太详实。[19]为了能够更加清楚详细地还原本案,笔者于2016年7月14日前往黔东南州台江县人民法院,调取了本案的卷宗进行查阅,并与当时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庭庭长进行了深入的交谈。(一)案件起因。 2006年3月1日(农历2月初2)上午9时前后,原告台江县台盘乡南瓦村村民杨XX(原告)等4人及其家人在被告的石桥上加铺水泥地板,企图强占为己有。被告方得知情况后于当天晚上9点左右派杨X等四人去原告方杨XX家对此事进行交涉。被告方杨X问原告方79岁的父亲是否知道该桥是哪位先辈架的,其父回答说:“我不知道,我不知道....。”被告方转问在场的75岁的杨姓老人,回答说:“该石桥是我们先辈“杨公务”架的,交给我们父亲,我们父亲交给我们,一直至今,我们世世代代都去敬此桥。”被告方杨X说:“石桥按在那里是老路,不是你家的宅基地范围,.......,是我们家的桥,我们每年都去敬,烧香会有人见,如你们不信,我们去看里面有三块大石头,很长。”原告方说:你们敬不敬,烧不烧香,我们不清楚,这些年来,我们在(新房子)这边去了,上下过路这边多,那边很少过,你们有时烧香有时不烧,我们看桥上也有等根香.....问题是我们家现在“在不良,睡不着(不安宁)。”拿米去看,巫师说我们家丢落一座石桥,在我们家房屋边,是“告可”(当地对苗族神灵的一种称呼)搞来的,不是谁家的。这样我们才去修......。”(原告方的爱人也这样说)。原告方还说:“你们说你们烧香,现在我说不清楚,.......,请求村委会或上级处理才清楚。 这样,被告方当即于2006年3月2日晚报南瓦村委会,请求给予调解。2006年3月25日,村委会调解未果,村委会表示将深入调查取证,根据调查情况给予调解处理。2007年3月20日(农历二月初二),被告方家族去敬此桥,原告方没有告知被告,私自用扁担把被告方插在石桥边的香打掉,由此,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当天双方再次请求村委会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时(上届)村委会主任(法定代表人)指出有利于被告方的证据时,原告方以被告方于2006年3月1日晚去他家交涉石桥事宜是无理取闹为由,将此石桥纠纷案上报台盘乡司法所。(二)司法调解。2008年3月3日(农历正月二十六),离“敬桥节”只有6天时间,被告方为在二月二敬桥时避免与对方再次发生争执,特派人到台盘乡司法所请求给予调节,司法所所长杨XX说:“今年我们工作很忙。但我们会争取在“二月二”到来之前帮你们处理好的。”2008年3月5日(农历正月二十八),被告家族又派人再次到司法所,所长说:这事情你们应该去找乡政府。2008年3月7日,乡司法所所长和南瓦驻村干部两人到寨中,两人到原告方家约1个小时候,回到支书家,然后离去。2008年3月8日上午8:30分,村长在南瓦村大桥把两家到司法所调解的通知都交给了被告方,被告方接到通知前,原告方未收到通知,但已经提前去了台盘乡司法所。 在司法所调解时,双方争执不下,正好乡长W某也到了调解现场,乡长决定:“明天敬桥节恰好是星期日,我们不上班。纠纷石桥应由(被告方)先敬,敬后原告方才可以去敬。”乡长还说:星期一(即2008年3月10日),他本人和国土局、司法所,还有派出所一起赶来把事情处理好。 2008年3月10日,被告方一直等待乡领导前来处理。直到下午5点40分,乡领导一直不到。被告方把原告方加铺在石桥上的水泥板铲除,恢复被告方原来石桥的样子。[20]为此,原告杨XX等五人以被告侵犯其对水泥桥为由起诉到台江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恢复原告的石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724 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最后做出判决,判决书原文如下:台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XX等起诉被告杨X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潘XX及5名原告,被告杨X及其代理人等6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所争议石桥是原告方老前辈修的,原告每年的二月二都去敬此石桥,到了2007年二月二敬桥时,原告为了方便群众通行,把石桥改修为水泥平面桥。2008年二月二敬桥时,被告强行用钢钎将水泥石桥撬坏(见下图二),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回复原告水泥桥原状,或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4.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证据有:原告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复印件一份和争议桥现场照片两张,证据欲证明争议石桥是在原告的屋檐内和水泥石桥被损害的情况。 被告辩称:被告世代都敬贡该争议桥,被告是该争议桥的所有人,被告铲除铺在石桥上方的水泥地板是被告恢复石桥的本来面目,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被告石桥的无理强占,现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交证据,但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申请。经过开庭质证,当事人对如下证据没有异议:争议现场照片。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以下证据有异议:原告杨XX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告认为争议石桥在公共通道上,而不在原告的土地使用证范围内。 原告对被告提出的由法院调查的被调查人的陈述提出异议,认为陈述不符合事实。 综合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争议石桥的使用权归谁,被损害的水泥桥是否应予恢复。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争议的石桥位于原告木房西侧的村公共通道上,未在应该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范围内。二00六年二月二日,双方因原告在争议石桥上进行水泥硬化而发生争议。后经村委及乡政府处理未果。二00八年三月十日,被告方以争议石桥属于被告使用及乡村未给予解决为由将争议石桥的水泥硬化部分撬除,恢复石桥原状。庭审中,原告与被告未能举出石桥属于自己使用的证据。 法院认为,农历“二月二”敬桥节是苗族地区的传统节日,法律应该保护苗族地区这种敬桥习俗。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苗族所敬贡对象即桥的使用权的归属管理仍很不规范。公共通道的所有权人应该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在公共通道上架桥,应经过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方能取得桥的使用权和对抗第三人。本案原告未能举出石桥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证据,所以原告不具有请求恢复水泥石桥或赔偿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十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从案件的起因看,敬桥”纠纷是典型“涉俗”案件。法院判决书中原告提供的信息说明原告家已经没有长期、连续地祭桥,问题是原告方现在一直“在不良,睡不着”,原因如巫师说原告方丢落一座石桥,是神灵的报应。巫师的指示是引发该案的原因,但源于苗族社会民间的普遍信仰。 第一、从调解工作上看,村委会的调解委员会作为当地人,平时清楚地知道当地的习俗,谁家平时祭祀的哪座桥,在此类纠纷发生时,应该会想出办法,给予及时调解处理,所谓“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基层司法人员,由于长期在基层工作,应该了解当地习俗,具有“近水知鱼性,近山识鸟音”的本事,司法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对当地风俗习惯与民族习惯法的学习,并兼顾民族习惯法在当地的适用。在双方争执不下情况下,从多角度进行对案情进行分析研究后,可以找出较好的解决方案,尽量以和平的方式调节化解此类矛盾纠纷。但司法所却把问题推给乡政府。第二、从政府解决情况看,在司法所乡长也到了调解现场,他以祭桥节当日是周日政府不上班为名,在没有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自己安排了祭祀的顺序,有不按约定在次日带领相关职能部门前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方把原告方加铺在我被告方石桥上的水泥板铲除,引发更大的纠纷。祭桥有很大的排他性和时间性,这样处理有些拖沓,主要还是民俗问题没有被高度重视,所谓“见怪不怪”,进而导致民俗问题引发了大的纠纷,这在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政府部门应该尊重民族习惯,同时学会依法治理,应该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和村规民约在当地的合理运用,切实处理好国家法和风俗习惯之间的关系。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21]第三、从司法审判情况看,民族地区各级司法机关应该正确区分少数民族地区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原则,尽量做到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平衡、和谐适用,这是影响司法机关对“涉俗”司法处理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控制好相关案件的立案数量,减少审判机关的办案压力。审判人员首先应该要以法律规定为主,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出现法律空白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当地民族政策和民族习惯来进行综合考量;对于引入民族习惯法来进行裁判的时候,需要判断引入的习惯法和国家法是否冲突,必须要牢牢把握法律的准绳,协调好法律和习惯法的关系,不得逾越国家法的范围。此案判决均使用国家现行法律对具有民族特色的“祭桥权”纠纷进行了裁判,最终平息历时3年的纠纷案件,可谓是国家法对“涉俗”审判的尝试,为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普及和适用“探路”。同时在对“涉俗”案件进行裁判时,国家法律赋予当地司法人员较为宽广的自由裁量权,这不仅仅可以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文化习惯,也有利于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和开展,这样做可以有效避免出现“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减少不良的社会舆论和社会动荡。第四、从普法宣传情况看,2009年春台江县法院在黔东南州电视台举办的相关节目中将这一案件作为专题进行播出,并就此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读,这种普法方式可视为国家法律对当地民俗文化的“官方回应”。法院判决意味着国家法律对地方习俗文化的评价,这种“判例”的应用是为了更好的化解这类的矛盾纠纷,也可以为今后处理相关案例提供了判决参考。[22]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可以有针对性的对类似有关民俗习惯案件进行探索和创新,创设出一套与民族地区文化习俗相适应的判决模式;多开展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之间关于此类案件判决后的交流、合作与宣传,让法官之间进行深入的交流,吸收彼此之间正确的判决思路、经验和方法,总结此类案件裁判时所出现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加强和完善国家在民族地区的司法改革制度,为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公平助力。 结 语 “敬桥”作为西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习俗,对其人们的生产生活影响颇深。“敬桥”活动中与“祭桥权”相关纠纷的出现,成为当地司法实践中的一类新的疑难问题。“敬桥”纠纷案例和其它“涉俗”案件一样体现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风俗习惯与民族习惯法或多或少的进入了司法领域,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应该结合当地风俗状况,准确地运用国家法律,推进当地民族法制建设。要想处理好与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所引发的相关的法律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和掌握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民族风俗文化和民族习惯法在当地的存储和发挥作用情况。 参考文献:[1] 《民族问题五种丛书》贵州省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一)[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2] 徐晓光:《清水江林业经济法制的历史回溯》[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6.[3] 徐晓光 :《原生的法 :黔东南苗族侗族地区的法人类学调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6. [4] 徐晓光 :《芭茅草与草标——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文化符号》[J].贵州民族研究,2008(3):3.[5] 王萍丽:《黔东南苗族二月初二敬桥节》[J].黑龙江民族丛刊,1999(4):94.[6] 万必轩:《苗寨祭桥习俗探讨》[J]. 民间文学论坛,1994(03):68. [7] 万昌盛:《寨头苗族“二月二”祭桥节》[J].乡杉文学,2010(5).[8] 扬鬃:《风俗的起源》[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100-103.[9] 谭璐、麻春霞:《试析黔东南苗族敬桥节节日文化》[J].民族论坛,2012(11):60.[10] 李向玉:《风俗习惯与民族习惯法的司法处理—以转型期的黔东南苗族地区“敬桥”、“打花猫”司法个案为例》.公民与法,2011(4):36.[11] 周相卿:《台江五寨与原始宗教相关的苗族习惯法规范》[J]. 贵州民族研究,2008(1):22.[12] 向晓红:《漫谈苗族文化用语的英译》[J].四川大学学报,1997(1):67.[13] 唐虹:《侗族风雨桥的艺术人类学解读》[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20.[14] 杨戴云:《法律的适用和习俗的无奈》[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6(2).[15] 覃光广等编:中国少数民族宗教概览[M].北京:中央民族出版社,1988:168.[16] 肖毓:论布依族祭祀文化的特征[J].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1(2):20. * 作者简介:徐晓光(1958—),男,辽宁盘锦人,贵州师范大学教授、副校长,法学博士,贵州省核心专家,博导。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民族民间法。徐斌(1991—)男,贵州大方县人,贵州民族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民族民间法。[①]目前有关贵州省黔东南地区“祭桥”习俗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万昌盛:《寨头苗族“二月二”祭桥节》,《乡衫文学》,2010年第5期;万必轩的《苗寨祭桥习俗探讨田》,《民间文学论坛》,1994第3期;龙剑:《寨头二月二祭桥节》,《神州》2014年第1期;杨红梅:《西南少数民族祭桥文化探析—以黔东南寨头苗寨祭桥节为个例》,《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谭璐:《试析黔东南苗族敬桥节节日文化》,《民族论坛》2012年第11期;李向玉:《生计、信仰与秩序—苗侗民族原始宗教在生产生活中的作用考察》《贵州民族研究》2015年第1期;杨光明:《三穗寨头二月二祭桥节》,《贵州民族报》2009 年3 月5 日第 3 版;王萍丽:《黔东南苗族二月初二敬桥节》,《黑龙江民族丛刊》,1999年第4期;李佳:《苗族桥文化的变迁—以西江千户苗寨为个案研究》,《贵州民族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另,覃光广等编著《中国少数民族宗教概览》(中央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周相卿著《台江五寨与原始宗教相关的苗族习惯法规范》(《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1期)和《台江县反排村当代苗族习惯法民族志》(《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②]《民族问题五种丛书》贵州省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一),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③]万必轩:《苗寨祭桥习俗探讨》,《民间文学论坛》,1994年第3期。[④]至今苗族寨前寨后,仍保留着许多古枫古杉,没人敢砍。有的树上还挂有棉条,表示祭树。有的人家的儿子取名还带有“树”字,如木生、木保、木豆等。他们认为,杉树发得快,长得快,枝叶繁茂,象征多子多孙,象征子孙快长快大。[⑤]王萍丽:《黔东南苗族二月初二敬桥节》,《黑龙江民族丛刊》,1999年第4期。[⑥] 此碑存于加池村西两公里许多漫溪石桥西端。[⑦]《锦屏碑文选辑》(政协之史资料委员会),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姚炽昌选辑点校,王宗勋、杨秀廷《锦屏林业碑文选辑》锦屏地方老办公室印,有《边沙修桥碑》、《加池修桥碑》、《新建村万缘桥碑》、《茅坪合龙桥碑》、《重修中林桥记》、《重修大桥碑记》、《亮司万元桥碑》、《南列溪修补桥碑》、《钢鼓青云桥碑》、《三江镇回龙桥碑》、《万缘桥碑》等。[⑧]万必轩:《苗寨祭桥习俗探讨》,《民间文学论坛》1994年第3期。[⑨] 万昌盛:《寨头苗族“二月二”祭桥节日》,《杉乡文学》2010年第5期。[⑩]扬鬃:《风俗的起源》,上海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第100-103页。[11]万必轩:《苗寨祭桥习俗探讨》,《民间文学论坛》,1994年第3期,第68页。[12]谭璐、麻春霞:《试析黔东南苗族敬桥节节日文化》,《民族论坛》,2012年第11期;周相卿:《台江五寨与原始宗教相关的苗族习惯法规范》,《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1期。[13]向晓红:《漫谈苗族文化用语的英译》,《四川大学学报》,1997第1期,第67页。[14]敬桥具体时日应该是农历二月二,有时因为特殊原因会提前或者推迟一到两天,人们视每户农事忙闲、吉日良辰、天气好坏等具体情况而定。农历二月二日一到,有的农户准备较早的,就在当日“敬桥”,准备晚一些的,就晚些时候敬桥,这样敬桥活动就陆续进行到月底。[15] 唐虹:《侗族风雨桥的艺术人类学解读》,《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16]覃光广等编著:《中国少数民族宗教概览》,中央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168页。[17]肖毓:《论布依族祭祀文化的特征》,《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这里所说的“找保爷”与汉族的“找干爹”习俗颇为相似,二者都将孩子的健康成长寄托在“保爷”和“干爹”身上,希望借助“保爷”和“干爹”的喜气,给孩子带来好运。[18] 徐晓光著:《苗族习惯法的遗留传承及其现代转型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1页。[19] 详见李向玉:《风俗习惯与民族习惯法的司法处理—以转型期的黔东南苗族地区“敬桥”、“打花猫”司法个案为例》,《公民与法》2011年第4期;杨戴云:《法律的判决与习俗的无奈—基于黔东南台江、雷山苗区的几个案例》,《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6年第2期,披露了2008 年贵州省台江县台盘乡南瓦村的两个家族因一座石桥的“祭桥权”产生的纠纷案例。[20] 文章中的“祭桥”纠纷案例卷宗由台江县人民法院X院长和Z庭长提供,在此表示感谢。[21]转引自胡建淼:《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中国”的系列讲话》,《学习时报》,2014年2月24日。[22] 杨戴云:《法律的适用和习俗的无奈》,《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6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