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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借款是否因为缔结婚姻关系而消灭

来源: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作者: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22
摘要:债务因婚姻关系而消亡 张某曾在恋爱期间向吴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且未约定还款期限。二人登记结婚后,吴某便未再要求张某归还借款。但二人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关系不断恶化,最后协议离婚。离婚后,吴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但张某认为该债务已因
债务因婚姻关系而消亡   张某曾在恋爱期间向吴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且未约定还款期限。二人登记结婚后,吴某便未再要求张某归还借款。但二人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关系不断恶化,最后协议离婚。离婚后,吴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但张某认为该债务已因二人结婚而消灭,故拒不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张某在婚前向吴某借款,该笔借款应为张某的个人债务,并不因其与吴某缔结婚姻关系而自然消灭。(文章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