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恶没有借口

来源:静法允公惟其允公,才能高瞻远瞩 作者:静法允公惟其允公,才 发布时间:2017-08-17
摘要:纯粹人生的虚空 当众猥亵 一家人都是罪犯 南京南站近日发生了令人作呕的一幕:一名看上去斯斯文文的大小伙子,竟当众猥亵十二三岁的女童,而身旁就坐着他们的父母,却泰然处之……网友敏锐地预言:他们肯定不是亲兄妹,这荒唐的一家可能并非无知,而是纯粹的
纯粹人生的虚空 当众猥亵 一家人都是罪犯 南京南站近日发生了令人作呕的一幕:一名看上去斯斯文文的大小伙子,竟当众猥亵十二三岁的女童,而身旁就坐着他们的父母,却泰然处之……网友敏锐地预言:他们肯定不是亲兄妹,这荒唐的一家可能并非无知,而是纯粹的恶。 果然被网友猜中,经警方调查,涉事男子段某某年18岁,同行成年人为其亲生父母,而被猥亵的未成年女童,为此家“养女”。 ——这是什么时代?难道传说中的“童养媳”又回来了? 目前段某某已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拘,其父母正在被调查处理。 他们应当被一同刑拘。作为女童监护人、及涉事男子的父母,在这种关系下显然已涉嫌构成不作为犯罪,与实施猥亵者属于同伙。从家长的泰然和女童的漠然来看,猥亵早已司空见惯,属于更为严重的累次犯罪。 为了防范潜在的人伦风险,我国《收养法》做出了一系列限定,通常有子女者不能获得收养权利,该家庭是否通过合法途径收养女童?其中是否包括有关机构违规渎职?——这是需要调查的因素,但是对同案嫌犯刑拘并不影响调查。目前显然也不可能让该家庭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以防范进一步侵害及串供可能,该女童须交由合法机构代管并协助调查。 猥亵儿童不是自诉案件,而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执法机构有义务积极跟进,迅速揭开全部真相。 此案例可能又掀开冰山一角。很快重庆某医院又曝光一例成年男子疑似猥亵一名女童,二人关系亲近,女童毫无抗拒意识,疑似又是一个不伦之家……重庆警方已经跟进调查。 也有很多网友自曝被收养人从小猥亵的经历,幼时固然茫然无知,而出于社会宽容度和羞耻之心,受害人往往长大后也守口如瓶,导致此类案件被曝光追究比例极低。相反现实中的收养人往往强势,凭斗米之恩为所欲为,受害者即便初通人事之后仍无力抗拒。 不排除一些心怀不轨的家庭,将领养视为获得性满足乃至“童养媳”的捷径,终于在大庭广众之下暴露,令人目瞪口呆。是时候揭开这一黒障,无论多丑陋,只有面对才能拯救更多幼女被残害。 显然,我国收养法中仍有漏洞。虽然规定了通常的收养限制,但是又开了一扇突破禁忌的方便之门:“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可能此立法是好意,鼓励那些不受待见的孤儿弃儿找到归宿,然而如果其中蕴含人伦风险,是否孤儿弃儿残疾儿就该为一口饭而坠入火坑? 此规定已经不合时宜,目前我国财政充裕,福利机构足以支撑,不应该再为推掉责任而留下漏洞。 虽然严密防范显得过于苛刻,然而我们面对的就是这样一个复杂而且落差极大的人文环境,可谓不得不防。譬如近年来各地婚嫁成本日益飞升,天价彩礼频现,不仅令贫困家庭绝望,甚至小康之家也难以负担,如果有此“领养”捷径,无疑是低成本的现代“童养媳”方案,这样曲线救国的可能并非孤例。 同时也还有一些符合要求的无子女家庭,却暗藏着变态的父母,把养女当做佣人和泄欲品,很多无法启齿的内幕深藏在受害人心中,外界难以知晓,只有通过网络渠道片段耳闻,它们绝非天方夜谭。 这也提示我国在“收养后监管”方面的缺口,缺乏类似于国外的“试收养机制”和“回访机制”,其配套监管不可同日而语,而我们的环境还如此参差不齐。 时代飞速变迁,我国的收养法已经18年没有修改,目前还是1999年版的,婚姻法都修改过多少次了,相关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也频频修订,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 被收养者大多属于曾经不幸的儿童,法律应该给他们幸福而不是二次伤害的陷阱。即便孤儿也不应该是法治的弃儿,18年未修改的薄薄法律,早已不合时宜,其中的粗糙和漏洞不言而喻。 没有对收养人的监管,“童养媳”或禽兽父母必然如影随形,而且难以得到及时到位的惩处。譬如本案中,只能以刑法依据拘留猥亵者本人,而对恶意收养者无法采取果断措施,对受害女童如何处置也缺乏法律依据可循,令办案者左右为难。显然,其配套机制需要在收养法律完善之后才能有效运行。领出去的孩子,不该是泼出去的水。 本案中涉事家庭并非来自偏僻乡村,能供出一个人模狗样的大学生,显然也并未法盲文盲之家,他们如此坦然地亵玩养女,恰恰证明了法律的漏洞,令罪恶招摇过市。 恶没有借口,养育之恩不是戕害的理由,一家人都是罪犯,希望能得到严厉惩处。同时法律要赶紧补课,莫再让更多的儿童陷入虎口。 作者:纸上建筑
责任编辑:静法允公惟其允公,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