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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附最高法民一庭观点)

来源: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作者: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11
摘要:微信作为证据 电子证据 微信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那么,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微信作为证据,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有哪些裁判规则?请看下文。 专家观点 1. 电子数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
微信作为证据 电子证据   微信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那么,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微信作为证据,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有哪些裁判规则?请看下文。  专家观点  1. 电子数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第3款:“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可知,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具体表现为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2.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  附:人民法院裁判案例  1.微信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樟芝(上海)投资中心诉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6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8.11  2.庭审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并拨打的电话号码为申请人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唐蜀军、刘彪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鲁17民特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7.19  3.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的,可以成为定案证据——肖金平诉简时抡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5)靖民初字第2821号;(2015)漳民终字第362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8期
责任编辑:章法律师团队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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