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法院,一马平川
来源:司马当的博客 作者:司马当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11
摘要:“这绝对是一个十分奇葩的案例。”S君一边喝茶一边感叹。S君看看窗外一头“四不像”,慢慢地向我讲述着他那个“奇葩的案例”。“2013年4月,高头市密集区法院在一起公司解散诉讼中,依据原告K公司的申请,全面查封、冻结了M公司的财产和银行存款。你知道,最
“这绝对是一个十分奇葩的案例。”S君一边喝茶一边感叹。S君看看窗外一头“四不像”,慢慢地向我讲述着他那个“奇葩的案例”。“2013年4月,高头市密集区法院在一起公司解散诉讼中,依据原告K公司的申请,全面查封、冻结了M公司的财产和银行存款。你知道,最高法院有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保全。而M区法院的这种保全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我知道S君所说的最高法院规定是《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的规定。法院能如此违法查封M公司的财产,说明原告K公司背景十分了得。我问S君:“M公司没有申请复议?”S君说:“申请了许多次,密集区法院根本就不理睬,请你记住,签发这份违法裁定的是密集区法院的马姓院长。”我感到很奇怪:“法院院长签发裁定不是很正常的吗?这有什么好奇怪的?”S君说:“这奇怪的事都在后面呢!密集区法院将这种违法查封持续了两年,既不开庭也不判决。直到两年之后,密集区法院才作出解散公司的一审判决。M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高头市中院,这才发现那位马姓院长已是高头市中院的副院长,且分管民事。结果是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M公司不服,又向高头市高院提出再审申请,递交了再审申请后,M公司才发现,那位马姓院长又变成了高头市高院的副院长,还是分管民事。”我已颇觉奇怪:“如果说这马姓院长是专为照顾M公司这个案件才步步高升的,那也未免太牵强了,只是这事也太巧合了。”S君说:“更有趣的还在后面呢。M公司申请再审,高头市高院审监庭的法官也传M公司去谈了一次话。那个法官很年轻,他听了M公司叙述的密集法院查封M公司前后情况后,气得几乎要拍桌子。他质问M公司,这样的事情你们怎么不去向有关部门告他们?”我问S君:“M公司是怎样回答的?”S君说:“M公司的代理人告诉那位法官,一审开庭时,《法制日报》、《南方周末》和其他一些媒体的记者都去了,但被法庭威胁说:谁发稿子报道这个案件就抓谁。后来M公司也向B市市委、市人大、市纪委、甚至更高层都反映了情况,结果如泥牛入海。”“那位法官怎么讲?” 我问。S君笑了:“那位法官再也不说话了。高头市高院不久就裁定驳回了M公司的再审申请”。“后来呢?”我问。S君说:“因为开发公司通过密集区法院实施的违法保全行为给M公司造成了几亿元的损失,M公司被判决解散之后,M公司的另一股东H公司向高头市高院提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诉讼。高头市高院一开始不予立案,要让H公司到密集区法院起诉。H公司认为这个案件不存在专属管辖问题,应按诉讼标的确定管辖级别。如果你高头市高院拒绝受理本案,请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我们向最高法院上诉。高头市法院这才在收了H公司的起诉书四个月之后,向H公司发了交费通知书。H公司依通知交了160多万元诉讼费后,高头市高院又没了声息,直到今天快一年了,再也没有任何动静。后来托人打听了一下,有消息说高头市高院需要就级别管辖问题向最高法院请示。事实上,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已是诉讼常识,高头市高院不可能不懂。并且,最高法院公布的判例中就有南京高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案的《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520号),该案同样是因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赔偿纠纷,原来做出保全裁定的是江苏省高院,而被保全人提出损害赔偿则是以诉讼标的确定级别管辖,由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的。而H公司在高头市高院提起的这个损害赔偿案,却遇到了这种奇怪的事。难怪有人调侃说是:‘三级法院,一马平川'”。我劝慰S君说:“这事你想多了,密集区法院也好,高头市中院和高头市高院也好,他们都是司法为民的。”S君听我如此一说,立马端起茶杯,跟我碰了一下,说:“谢谢老兄提醒,俺从小就被教育要相信党和政府,这会儿怎么就犯了混呢?谁都知道咱们是一个法治国家呢!”我十分欣慰说:“是啊!我们应该相信政府,我们国家的法治正在进步,以后会越来越好的!”扫二维码,进入公众号,有更多有趣的故事等着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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