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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令”不具有处罚效力

来源:边缘漫步 作者:边缘漫步 发布时间:2017-08-08
摘要:《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是国务院办公厅制定所颁布的文件,实践上称为“法规性文件”,具有“准行政法规”的地位,是执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法规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所以,行政机关
《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是国务院办公厅制定所颁布的文件,实践上称为“法规性文件”,具有“准行政法规”的地位,是执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法规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所以,行政机关如果依照“限塑令”作出处罚措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8年4月16日联合发布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依照这一部门规章作出处罚,还是有法律效力的。
责任编辑:边缘漫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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