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总结∣新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来源:赵虎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 作者:赵虎律师北京市中闻律 发布时间:2017-08-07
摘要:知识产权 我们会在“虎知娱乐法在线沙龙群”以及“IP虎知队”微信公众号平台公布下期沙龙时间、主题等相关信息,欢迎感兴趣的朋友通过以下方式进群,跟我们一起探讨。 沙龙参与方式:加微信“lawyerzhaohu”,注明“参加沙龙”。欢迎加入! 2017年8月2日晚9:0
知识产权 我们会在“虎知娱乐法在线沙龙群”以及“IP虎知队”微信公众号平台公布下期沙龙时间、主题等相关信息,欢迎感兴趣的朋友通过以下方式进群,跟我们一起探讨。 沙龙参与方式:加微信“lawyerzhaohu”,注明“参加沙龙”。欢迎加入! 2017年8月2日晚9:00-10:00,虎知娱乐法第五期在线沙龙正式举办,本期沙龙以“新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为主题,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担任主持人,由资深新媒体人朱海东、知产库主编乔万里律师以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担任嘉宾,参与讨论的还有传媒娱乐法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公司业务律师等各个专业方向的律师,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商标代理人、版权代理人、影视传媒公司的老板、导演、编剧、传媒娱乐公司的法务、电视台法务、法律互联网运营人以及政法院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大家就“新媒体运营中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新媒体运营中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的认定标准及赔偿标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就“新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交流了心得。在极其有限的一个小时里,大家畅所欲言,不仅探讨了相关案例,还分享了新媒体运营的经验,整场沙龙气氛活跃,大家在交流中获益颇丰。 一、新媒体运营中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实践中,新媒体运营者侵权的现象可谓十分常见,为什么新媒体运营者频繁侵权?资深新媒体人朱海东总结道:首先来说,点击率意味着流量增大,用户数量可能随之大大增加,结果就是影响力变大,盈利能力变强;另外,侵权的成本较为低廉,可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却比较高;第三是侵权的行为手段较为简单,通过复制和粘贴即可完成,甚至连排版都不用就可以达到非常好的效果;第四,运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等等。 1.知识产权侵权 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是信息的传播者,人人都是信息的受众,新媒体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变得非常方便快捷。“眼球经济”下,为了吸引公众注意,媒体运营者迫切需要优质内容,在自身缺乏创作能力时往往会随意抄袭、转载、篡改,因而新媒体运营中的知识产权侵权主要集中于著作权侵权方面,通过对嘉宾们的观点进行整合,我们对新媒体运营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了归纳。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情形: 第一,不注明作者及来源,也未经授权就转载或使用他人的作品。 例如,实践中,经常有公众号在其推送中擅自使用他人原创的图片及文字,不注明出处,或是头像、LOGO等擅自使用他人原创图片。此类传播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侵犯了其署名权,若转载过程中又对原作进行篡改,则又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因此,单纯的时事新闻虽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转载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只是不必经过授权。 第二,注明了作者和来源,但未经作者或媒体授权。 实践中,有公众号在其推送中使用了他人原创的图片及文字,且标明了出处,但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这是侵权行为。罗向京指出,纸质期刊的转载,属于法定许可,但在新媒体上转载他人作品不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新媒体在转载过程中如果未获许可,即使标明作者和出处,也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转载行为虽然没有侵害原作者的署名权,但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未经作者授权对文章进行改编。 经常有公众号为了吸引眼球,做“标题党”,换汤不换药,或者对原创作者的文章进行简要修改后便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此举侵犯了原创作者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有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改编作品并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改编他人作品必须得到作者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2.个人人格权侵权 在新媒体中对他人进行诽谤诋毁,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形象做宣传,往往会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现实中,该类案件也屡见不鲜。 第一,侵犯他人名誉权。实践中,微博、微信上各类语言犀利、个性鲜明的评论性文章经常刷屏,更有甚者凭空捏造不实消息,对他人或者公司进行诽谤、侮辱,这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言论自由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二,侵犯他人肖像权。公民享有人格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实践中,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案例十分常见,沙龙中,主持人张玉娇就举了一个例子:某化妆公司,因为蹭电视剧的热度,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写了一篇关于该电视剧的评论,并插入了剧照,在文末放置产品的图片和文字宣传。剧中的明星当事人以该公司侵害其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这引来了大家关于此行为是否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的激烈讨论,后文会有详细论述。为什么新媒体运营者频繁侵权? 二、新媒体运营中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的认定标准 事实上,新媒体运营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比较容易认定,《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新媒体运营者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等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由于时间限制,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认定没有成为沙龙讨论的焦点。群友普遍关心的是:在“自媒体”时代,人们言论自由的界限;以及肖像权合理使用、公众人物肖像权的克减等问题。 1.影评中使用剧照是否侵犯肖像权? 上文中,主持人举的一则案例引来了大家激烈的讨论:某化妆公司,因为蹭电视剧的热度,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写了一篇关于该电视剧的评论,并插入了剧照,在文末放置产品的图片和文字宣传。 针对该案例,马丽丽律师认为,因为是公众号自己原创的影评,影评文章中使用了剧照,剧照如果不是专门去放大影星的肖像,仅仅作为评论的配图,则应该属于合理使用。中国政法大学南磊鑫也持相同的观点,认为,影评中放照片是肖像权的合理使用,针对肖像的合理使用,一些外国立法或判例明确列举了允许擅自制作、公开肖像的情况,主要有出于公共目的、报道的自由、学术或艺术目的等。山东台版权法务宋洪姿则认为,侵犯肖像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该剧照是在影评中,虽然文末放置了商品和广告,但该剧照并非直接用于宣传产品。 知产库主编乔万里律师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影视作品的剧照大部分都以演员人物形象为主要内容,未经该演员本人同意擅自营利性使用演员剧照,存在侵犯该演员的肖像权的可能,而且文末放置商品广告,明显属于直接宣传产品。赵虎律师也认为,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100条的规定,关键在于“营利性使用肖像”,如果存在营利性使用肖像的行为,则可能够成侵犯肖像权,他曾经代理过葛优诉重庆某公司的案件,重庆某公司做了一系列的《非诚勿扰3》动漫,用来宣传他们的产品和公司,他主张,这种漫画形象的使用也是侵犯肖像权的,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中闻-朱莉莉提出,现在法院很多判例中,以营利为目的,已经不是必要条件了,她看过很多类似的案件,法院都没因为当事人未以营利为目的而判他未侵权。 罗向京指出,使用剧照,很难从侵犯电影著作权的角度去论,所以肖像权不失为一个角度。是否侵犯肖像权,还是要结合文章内容与肖像内容去判断。是不是不用肖像就不能说明问题?是否文章内容与肖像相关度很高?总之,对于影评中使用剧照而涉及名人肖像权的问题还没有定论,在我国,仅对肖像权做了一些禁止性规定,而对肖像的合理使用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们期待,立法和司法可以划出一个明确的肖像权合理使用界限。 2. 侵害法人名誉权的界限 主持人还还举了一个例子:2016年10月,某大学老师先后在其注册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滴滴已死》《再谈<滴滴已死>:没有历史观,程维们走不到最后!》的两篇文章,某司在其注册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转载了这篇文章,将文章标题更改为《滴滴已死:伪分享经济彻底破产》。文章发布后,被众多媒体转载,且在互联网上广泛、迅速传播,滴滴一生气,把该大学老师和公司告上了法庭。该案你怎么看? 限于时间原因,群友对于该案例没有展开过多讨论,纵观网络上关于此案的言论,争议集中于:自媒体有权发表评论,其评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界限何在? 有网友认为,文章属于典型的网络评论,除了标题写得有点过之外,文中内容反映了作者自己的观点。既然是评论,就应当允许有不同的观点。对于同样一件事,有唱赞歌的,必然也有喝倒彩的。这都是正常现象。这属于言论自由。网约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滴滴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争议。越是有争议的事情,就越需要大家表达自己的观点。真理总是越辩越明。如果舆论都不能批评商业现象了,那还要舆论干什么呢? 也有人认为,文章《滴滴已死》《再谈<滴滴已死>:没有历史观,程维们走不到最后!》中有大量的侮辱性语言,具有侵权的恶意,不构成公正评论。诚然,专业媒体和非专业媒体的注意义务,舆论监督立场有所不同,但评论文章用语应该客观中立。 三、新媒体运营中的赔偿标准及法律风险防范 1. 新媒体运营中的赔偿标准 马丽丽律师认为,具体案件中的赔偿应该参考以下因素:使用数量、使用内容的知名度、阅读量、实际损害结果等。 针对图片侵权,赵虎律师指出,据他了解,之前图片侵权的,一张图片赔偿三千元左右,使用明星照片的,现在大概在两三万到五六万一张,当然,要看用的谁的照片。知产库主编乔万里律师指出,一张图片五百到五千元不等。王咏东律师则认为,图片三千有点高,一千以内为宜。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王晓丽结合自己的实习经历指出:通常情况下,举证较困难,法院酌定较多。去年这个时候,在海淀法院实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张图片八百元左右,权利人接受调解比判决划算,前段时间在知产法院实习,貌似保护力度加大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调解工作难做了。 针对文字侵权,罗向京指出,文字作品侵权没有标准,一些公众号不堪维权公司的烦扰,向相关单位咨询。非网络环境的侵权,版权局与发改委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依照。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照线下,文字方面,国家规定80-300元每千字,可以2-5倍赔偿。中闻-朱莉莉提出,可以参考《著作权法》的标准。王咏东律师指出,建议被告在这种官司中尽量不要和解,和解的成本一般都高。 2.新媒体运营中的风险防范 针对新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朱海东指出,为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新媒体运营者我的们还是尽量去做原创,如果需要转载他人的文章,一定要经过原作者或者原创平台的授权,在文首显著位置标明作者和出处。另外,在文章中标明其他转载者需要自行得到授权,避免出现出处有误的情况。新媒体运营者应该增强政治敏感、风险意识、专业知识、规范行为及甄别能力,对文章负责、对读者负责。大的律所应该把新媒体作为品牌化的重要补充力量,除去传统媒体资源,新媒体最大的优势是更好的互动、更为及时、更为灵活,以律所的活动、团队、新闻、荣誉、成绩等报道作为日常发布的主要内容。知产库主编乔万里律师分享了新媒体运营的经验: 首先,在风险防范方面,一般不用图片,尽可能不用图片,如果使用图片、音频、视频等: 1 在头像上使用图片,点开正文并不显示,基本可以规避侵权风险; 2 正文中涉及案情需要引述,可以自行在商标局官网、国知局官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自行截图; 3 微信自带的视频和音频,可供插入使用的,一般推定得到了腾讯的转授权,未经授权的在公众号后台搜索不到更无法插入链接。 另外,新媒体如何获得更好的发展,以公众号为例,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标题:选题很重要,标题是文章的灵魂。 1 不能太长,约5寸屏幕一行为准,折叠了不好; 2 不少于三个亮点,否则换标题;如:战狼+15亿+背后的14个版权+57个商标; 第二,内容原创; 第三,图片和排版: 1 图片正气权威官方对文章内容是有益提示或补充; 2 排版:16号字为主,避免大段落; 3 避免过多颜色。 致谢:非常感谢朱海东先生、知产库主编乔万里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王咏东律师、朱莉莉律师、马丽丽律师、以及宋洪姿女士、罗向京女士、的精彩分享,感谢何成律师、瞳曦、李行、荣战魁、魏艳蓉、李春红、修文超、wendy、李行、靳红霞、那莫、晓林影视赵劼、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玉娇、助理李梦雪、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陈晓茜、南磊鑫、王晓丽的积极发言。我们下次再会!(编辑:南磊鑫,张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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