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错了,还是制度错了
来源:绿绿堡 作者:绿绿堡 发布时间:2017-08-07
摘要:证据错了,还是制度错了错误的法律,您越去遵守,这个法律对社会的伤害,就会越大。所以,法家在秦王朝风光之后,就销声匿迹了。因为无论是类似秦王朝那样的统治集团,还是当今议会,或者什么代表大会,都会时不时的弄出一些错误的东西,我们也勉为其强的也称
证据错了,还是制度错了错误的法律,您越去遵守,这个法律对社会的伤害,就会越大。所以,法家在秦王朝风光之后,就销声匿迹了。因为无论是类似秦王朝那样的统治集团,还是当今议会,或者什么代表大会,都会时不时的弄出一些错误的东西,我们也勉为其强的也称其为法,冠之以修饰为恶。法家之所以消亡,原因就是他们的法令,太多都是恶法。但是我们不要忘记,一个人——你自觉遵守了错误的法律,社会上就会多一个错误。法官的你,要适用了一个错误的法律,社会上不仅仅是多了一个错误,还要伤害一个无辜的人,助长了错误的蔓延,泯灭良知和正义。因此,抵制恶法和废除恶法,是良知和正义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发自内心的感谢那些抵制和废除恶法的人。贾敬龙是否属于抵制恶法,我不敢说。但是废除死刑,是当前刑法学派的主潮流。任何国家,也不可能做到长期的抗拒。古人断案,注重口供!其实,这很必要的。在美国,要想判决一个人电刑(死刑),也必须有被告的口供。说明一下,美国的陪审团,只心证是否有罪,具体什么刑罚,那是法官的事情。况且美国与中国一样,没有废除死刑。但美国与中国不同,美国可以通过判例,废除死刑制度。贺卫方老师在《期盼少杀慎杀的政策能平等适用》写到,“我博学的同事张千帆先生发表了文章,题为“废除死刑,从贾敬龙案开始”。他的说法我不同意,不,废除死刑不能从贾敬龙案开始。废除死刑是一个立法行为,假如从个案开始,那么只有最高法院从此不再核准任何人的死刑才合理。”实际上,我很期盼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能够拿出勇气和魄力,在核准死刑的时候,通过指导案例,废除一类犯罪的死刑,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类,或者全面废除死刑。我崇拜判例法,因为他是最接近正义的司法制度;我推崇陪审团,因为他是最不容易被控制的司法人员。成文法制度,大陆法系,却做不到这一点,无法解决法律滞后的问题。中国当前的证据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说是典型恶法。因为他太重视证据了,从而忽略了人的良心、真实感情和正义。更忽略了法官内心确信,对于复制案件真实性的重要性。可以这样说,当前的证据制度,导致中国的现在,是恶人的天下,恶人如鱼得水,好人步履翩跹!因为越好的人,他越是不会在争议发生前,保留证据,预防纠纷。而越是坏人,他越是喜欢提前毁灭证据,消灭证据。很多人,利用这一点,让好人,让有理之人,不得不吃哑巴亏,因为他们没有证据。国外主张法官心证,我国的政治精英,坚决反对这一点。这导致中国司法,心证规则缺失。实际上法官你不去心证,你还能去做什么?很多法官跟我感慨,某某律师,某某当事人,如何如何胡说,苦于没有证据,无可奈何!我对此也深有感触!因为我也是一名律师,时常看到颠倒黑白的案例。那么,我们要追问,宣传上的伟大的我的国,怎么到现实中,却是这么的骨感!感慨之余,我们必须要追问,如何恢复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个人认为,那就必须建立司法体制的当事人主义,复兴判例法机制。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看一看,是听字,不是审字。暗含了当事人主义,法官弄清案情的过程只需要听,听清是非,搞清对错。必也使无讼乎,往往被人解释为孔子不希望诉讼发生,把他消灭在诉讼以前。而实际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就导致“听讼吾犹人也”没有意义。因为听讼不是听到诉讼,而是审理诉讼。不是说,听到人打官司,我和大家都一样,不希望大家打官司。《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据说,《象》辞也是孔子所作,从中我们看出,孔子是希望尽快的终结诉讼。不像我们现在法院审案子,是一拖再拖。况且,人家大学中庸后面有解释,那就是“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无情者就是没理的人,不是没证据的人,对不对。不得尽其辞,就是有说不完的理由,错就是错了,你强调这个,强调那个干嘛,对不对!大畏民志,就是让人敬畏法院,别让人觉得,法院就治得了好人,治不了恶人。此谓知本!此谓知本!此谓知之至也!朱子认为,此地丢失第六章。个人认为,朱子的观点是错误的。孔子在这里,利用重复,强调知本的重要性。什么是知本,就是从听讼吾犹人也,至无情者不得尽其辞,是把利益贬损补正。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後知至。恰其处于,治其国到国治的核心位置。什么是格物,用现在的说法,就是把物归属到其所有者。这与本段知本解释是一致的,因此说,知本就是格物。而讼恰恰是修正这种权益归属不当的手段,而且是和平手段。因此,听讼在格物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来说,司法手段,处于孔子治国理论的核心地位。从无情者败诉,到大畏民志,就是所谓公正判决的教化作用,这就是所谓的知至。因此说,辨明了权益归属,并使其归位,可谓是格物;而格物后,教化民众皆知权益归属,可谓知至。知至的目的是知止,知止的结果是互不侵害,这样就会形成天下有治。由此可见,孔子的治国理念,并不比现在落后。中国老祖宗的传统,是判例法机制。这么一说,很多人觉得我是在胡说。但这的的确确是个事实,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古代典籍和判例。在古代的判决中,大多都有一个引述的相关案例。判例法机制不一定是当事人主义,只不过英美的判例法机制是当事人主义。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制,是行政司法不分家,说白了就是官员断案。但是,中国当前的法院,是不是在行政模式下运行?如果是,那分家不分家又有何意义?况且党委书记管着法院院长,这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国家权力的分工,意义是独立和制约!如果他们仅仅是某党某派,统治其他人的工具,那么这种司法,这样的法官,又怎么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司法和法官?又怎能让人们信服?儒家治国,主张礼治。礼治主张的是传统,是先制。是什么事情,先看一下,先人有没这样做过,效果如何。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的传统,无论是治国还是司法体制,在某种意义上,都是例治,并不是法治。因为当前,无论是学者,还是统治精英,所谓的依法治国,就是成文法。而这个成文法,是他想咋立就咋立,想咋解释就咋解释的。而美国的判例法,恰恰在这一点上,契合了儒家的观点,直接以案例为法。如果我们将美国也称之为法治,那么我国古代的礼治,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法治。所以说,法治,不能狭隘的去理解。 现代司法制度的特点,就是法官的自主性,为了保障自主性,国外出台了很多制度,最主要的有法官的自主断案保障制度、终身制和经济保障制度。美国的总统,如果去干预司法,就会被罢免。终身制是指任命者不得免除法官,以保障法官断案的后顾之忧。而我们现在,缺失最严重的就是法官的独立性和身份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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