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代表履职难忘之事
来源:gyzf54 作者:gyzf54 发布时间:2017-08-07
摘要:代表履职 难忘之事 回忆 随笔 我的代表履职难忘之事·翟 峰在四川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任期中,有几件履职的事是我印象较深的。而其中令我难忘的一件,就是2016年5月24日,四川省检察院专门邀请来自广元、遂宁、南充、广安、达州、巴中6市的部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
代表履职 难忘之事 回忆 随笔 我的代表履职难忘之事·翟 峰在四川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任期中,有几件履职的事是我印象较深的。而其中令我难忘的一件,就是2016年5月24日,四川省检察院专门邀请来自广元、遂宁、南充、广安、达州、巴中6市的部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在视察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专门召开了面对面答复我在2016年元月底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力度的建议》和《关于省检察院要为全面实施我省“十三五”规划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议》的办理工作座谈会。参加这个座谈会的不仅有我们这些代表,而且还有省检察院检委会的专职委员,市检察院的党组书记、检察长和省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联络处处长。为办理落实一名普通的省人大代表的两份建议,省、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在提建议的代表驻地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代表建议的处室负责人还面对面地当面详尽答复并当面征求我和莅临会议的各位代表对办理工作的具体看法和建言,可见这当中体现的不仅是高质量办理代表建议,而更多的是体现了对人大代表建议的重视程度、对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尊重、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那么,这两份难忘的建议是怎么产生的呢?2015年11月上旬,我在《检察日报》读到了有关最高检和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系列新闻讯息。特别是当我读到2015年10月30日上午,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主持召开最高检党组会议,研究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的措施意见时专门强调的“各级检察机关要着力找准检察机关保障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促进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时,我即想到,曹建明检察长在此强调的,实际上与最高检和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为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创造良好法治环境这个重要问题有关。恰好,2015年12月上旬,我在参加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征求部分省人大代表对省检院拟在2016年元月召开的省人大会上作的工作报告的意见的座谈会时,又知悉了省检院2016年的主要工作安排情况。于是,我想到了2016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年,省检院的工作要立足于同级党委的“建议”,就有必要切实做好为我省“十三五”规划的全面实施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相关工作。于是,我在进一步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撰写了这份提交给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关于省检察院要为全面实施我省“十三五”规划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议》。而我同样于2016年元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上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力度的建议》,则是我早在2015年6月应邀旁听四川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时产生的想法。当时,我在会上即了解到,虽然,近几年我省检察机关将惩治虚假诉讼作为诉讼监督突破口,在坚决打击利用审判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尤其是当事人、律师与审判、执行人员内外勾结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大量民事行政纠纷进入司法领域,检察环节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即呈增多趋势。而另一方面,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增设了监督方式,完善了监督手段。但新民诉法实施以来的情况表明,由于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对民行法律监督工作不够重视,加之民行监督工作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监督实效不够理想,进而影响到维护公平正义的效果。于是,通过2015年6月到2016年元月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前的这几个月的进一步调研,我在欣喜地得知我省各级检察机关为贯彻落实2015年6月召开的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精神而通过采取相应举措认真查处和有效监督了一批发生在民间借贷、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虚假诉讼案件的同时,亦愈来愈强烈地感到:我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更加有效地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机制,就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力度。故此,我根据自己调查中了解到的“大量民事行政案件贴近群众,涉及民生,因而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既是畅通群众申诉渠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现实需要”这一实际情况,特对我省检察机关如何通过进一步重视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提高民行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重视民行申诉案件的息诉息访工作,而达到进一步强化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力度的问题提出了这份建议。上述两份建议通过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转交给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之后,当即得到了省检院领导班子的高度重视。省检院分管相关工作的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签发了“重点办理”的意见。接着,省检院负责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先后多次就这两份建议的办理工作与我电话沟通,耐心、细致地征求我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先后两次将办理答复函的初稿通过电子邮箱发给了我,以此再次征求办理工作意见。2016年4月下旬,离四川省人大会闭会还不到三个月之际,我在收到印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鲜红印章的“川检发监督〔2016〕10号”和“川检发监督〔2016〕11号”的办理答复函的正式件的同时,亦从省检院通过手机短讯告知我的“翟峰代表:请您方便时在四川人大网代表服务平台反馈您对‘川检发监督〔2016〕10号’和‘川检发监督〔2016〕11号’办理答复函的具体意见。谢谢!”于是,我先后通过纸质答复件和网上电子答复件的形式读到了省检院对我这两份建议的详尽答复内容:当我读到“川检发监督〔2016〕10号”(即《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8号代表建议的办理答复》)件中的“翟峰代表:您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要为全面实施省“十三五”规划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议》收悉。省检察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了认真研究。您所提出的具体建议,省检察院已在今年的全省检察长工作会上作了部署。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时,我的眼前仿佛出现了省检察院近几月来通过精准把握“十三五”时期的决策部署,在突出重点提供保障、拓展方式有效服务、对接部署准确切入、依法规范强化监督、惩防结合优化环境等方面所做的为全面实施四川省“十三五”规划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方面的一系列地具体工作。而这些所作所为,又这样与答复件所列的相应系列具体举措一致……。而当我读到“川检发监督〔2016〕11号”(即《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2号代表建议的办理答复》)件中的“翟峰代表:您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力度的建议》收悉。首先,省检察院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时,我的脑海中蓦地浮现出了省人大闭会的这几个月,全省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按照高检院和省检院的有关工作部署,深入推进“裁判结果、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三位一体诉讼监督体系,深入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虚假诉讼监督和审判程序监督这两项工作皆取得了一定的新进展、新成效这一幕幕令人难忘的情景…..。于是,我在《四川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意见反馈表》上,分别就上述两份办理件,郑重其事地用力填写了:“办理答复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条理清晰,举措实在,非常满意!”……。当我在办理工作座谈会上向与会者介绍到这里时,还特别颇有感触地说:“我当省人大代表差不多十五年了。而我在省人大会上领衔提出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差不多近50件议案和建议,可以说省人民检察院件件答复都是一丝不苟、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措施具体,而且答复前的代表联系工作也做得非常细致到位。尤其是这次省人民检察院还专门以这两份建议的办理答复为平台,在广元市召开了这个征求代表建议暨答复代表建议的专题座谈会,省院有关领导还面对面予以答复和听取意见,同时见证办理答复的还有从全省部分兄弟市来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这样新颖的办理答复形式和高质量的办理效果,确实令我这个提建议的代表不仅满意,而且更多的是感动和感慨。”我的这番感慨引起了当时现场来自全省各地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的共鸣,大家在发言中,不仅一致地充分肯定了省、市人民检察院以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为平台,在广元市召开这个征求代表建议暨答复代表建议的专题座谈会形式新颖、效果很好,而且还结合会前对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的视察,与我一道就省、市人民检察院在当前和今后的工作中还有必要进一步搞好有关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加大伤医案件查办力度、加大对药品和食品安全执法监督力度、大力开展检校和检企共建活动、进一步通过网络倾听民意等项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虽然,这次在广元市召开的这个现场面对面答复代表建议的专题座谈会时间已过去许久,但现在回想起来,仍然感慨不已。或许,这将成为我在代表履职活动中的终身难忘之事呵!(作者系四川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广元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 简介:翟峰从事地方人大工作35年;在近15年省人大代表和近20年市人大代表的任期中,领衔提出的九百余件约三百余万字的议案和建议全部得到答复和办理。其中,40余件立法案成为省级地方性立法的重要参考,280余件建议得到办理落实。因代表履职工作成效突出,2010年以来,翟峰先后两次被九三学社中央评定为“参政议政先进个人”;2015年12月,九三学社中央表彰翟峰为“九三十大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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