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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自律作为德性的至上原则——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二章之四

来源:边缘漫步 作者:边缘漫步 发布时间:2017-07-30
摘要:文:朱祖飞在目的王国中,完全的理性存在者如上帝,祂的所有行动都符合普遍法则,所以义务要求并不适合于祂。一般理性存在者,他的感情、冲动和爱好不得与普遍法则相违背,所以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P71)。在目的王国中,一切要么有价格,要么有尊严。一
文:朱祖飞在目的王国中,完全的理性存在者如上帝,祂的所有行动都符合普遍法则,所以义务要求并不适合于祂。一般理性存在者,他的感情、冲动和爱好不得与普遍法则相违背,所以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P71)。在目的王国中,一切要么有价格,要么有尊严。一个有价格的事物可以被相应的等价物所替换;与此相反,凡超越于一切价格之上的,才具有尊严。一切与爱好和需要相关的事物,都具有市场价格。理性存在者本身就是目的本身,它在自然规律面前是自由的,它只服从于自己的法则。除了法则为它规定的价值,并无其他价值。但这规定所有价值的立法本身,因此必定具有一种尊严,即无条件的、无与伦比的价。所以,自律是人的本性以及任何理性本性的尊严的根据(P74)。康德认为普遍法则的三个公式,其中一个公式都结合着其他两种,这样使普遍公式更接近于直观,更接近情感,更好理解。康德从善良意志出发,到达普遍法则的三个变形公式。所以,定言命令也可以这样表达:你要按照能把自身同时当做对于对象的普遍自然规律的那些准则去行动。所以一个绝对善良的意志的公式就具有这种形状(P75)。康德进一步指出,理性的自然区别于自然界的自然,就在于它为自身设定了一个目的。这一个目的就是善良意志作为质料。我们知道,善良意志只是康德的一个假设,也就是道德奠基的一个基础假设。这也是人是目的的核心所在,也就是“人是目的”是指善良意志为目的。一个理性存在者即使自己一丝不苟地遵守道德法则,也不能指望其他理性存在者也同样遵守,也不能指望自然界也能合目的地协调一致,如发生破坏性的地震、洪水等。尽管如此,普遍法则仍然有充分效力,因为它是定言地下命令的(P78)。没有任何的感性目的和好处,仅仅依靠对单纯法则的敬重,却要求每一个成员一丝不苟的遵守,要求似乎有点太高了。但是,如果不这样要求,理性存在者全部服从于自然规律,那么人和动物又有什么区别呢?虽然可以设想,理性存在者都统一在上帝之下,有此获得真正的实在性,有多少道德,在彼岸匹配多少幸福。但是康德认为,事物的本质并不因外在关系而改变,而且唯有不考虑外在关系的东西独自构成了人的绝对价值,不论是谁,甚至于最高存在者如上帝,都必须据此标准来评判人(P79)。意志自律的性质表现就是,同样一个意志,分成两步走,前面一个意志立法,后面一个意志可能违法,必须以前面一个意志为标准。意志自律作为德性的至上原则,是不能单纯分析出来的,是综合判断,必须先天地认识。但这样的工作,不属于当前这一章(最终也是实现不了)(P80)。康德认为,寻找道德根据,除了自律原则之外,任何的他律都是误入歧途:1、幸福主义。康德认为,幸福的人和善良的人,不是一回事。因为幸福并不必然指向善行。否则,德性和罪恶就会置于同一类别,二者就没有差异。2、道德情感主义。如哈奇森一样,道德情感视为道德器官所发。但是道德情感无法提供普遍法则,这是对于无能思想的人,才试图通过情感来帮忙。虽然这样,道德情感主义比幸福主义要好一些,它毕竟还是更接近于德性及其尊严,不是基于功利的计算。3、神学主义。传统的神学主义,往往会从荣誉欲和统治欲出发,如旧约里“愤怒的上帝”,于是往往走向权力和仇恨,与道德相对立。4、理性派。理性派是从完善性的本体论出发,如完善的盗贼。由于本体论概念是空洞的,不确定的,会陷入循环论证之中,最终还是会滑入感性之中。虽然如此,它比神学主义要好,毕竟接近纯粹理性的康德道德哲学。 相对而言,第3、4的一般完善性的概念要比第2道德感要好,因为它至少从感性脱离出来,带到理性的法庭上。之所以这些学说站不住脚,是因为他们把某个客体当做根据,以便向意志发布命令,这就是他律,这命令就是有条件的,我应当做某事,是想要别的东西。所以,属于经验法则,属于自然法则,不是定言命令。 康德认为,我们必须承认德性原则即定言命令的存在,它不是虚幻的。定言命令及自律原则都是真实的,而且作为先天原则是绝对必然的,而且也在实际运用。至于道德先天综合命题如何可能,则留在最后一章阐明(P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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