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关于对王惠平案的证人证言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来源:宁波律师姜建高法律博客 作者:宁波律师姜建高法律博 发布时间:2017-07-21
摘要:我的无罪辩护案例 王惠平 冤假错案 浙江宁波 【姜建高律师按】2017年7月6日下午,王惠平案件的二审主办法官通知我和杨金柱律师,称他们已经决定对王惠平案件不开庭审理。我当即对法官说:这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是一个冤假错案,王惠平是无罪的。你们怎么可以决
我的无罪辩护案例 王惠平 冤假错案 浙江宁波 【姜建高律师按】2017年7月6日下午,王惠平案件的二审主办法官通知我和杨金柱律师,称他们已经决定对王惠平案件不开庭审理。我当即对法官说:这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是一个冤假错案,王惠平是无罪的。你们怎么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从2017年4月4日王惠平提交上诉状迄今,我们已经向您提交各类申请19份,其他材料8份(包括上诉状和补充上诉状),您都没有作出任何回应,您应该回避这个案件。经办法官说:有理由吗?我说:对辩护人提交的申请和其他材料,依法应该回应的一概不回应,证明您根本不能公正处理本案,这就是回避理由!我说您最好晚上不要睡觉,你裁定一个无罪的王惠平去坐牢,你睡得着吗?他说:不开庭是合议庭的决定。我说:这是假的,你们合议庭怎么可能做出这种违法的决定。我又一次对他说,我给你的“信”,你看了吗?他说看了。我说我要把它放到我的博客上。他说,你给我“施压”?我说,是给你减压!法官同时要求我提交辩护词,我说:王惠平的录音录像没有全部看,证人的录音录像一个也不给我们看,辩护词无法写! 2017年7月10日,根据两高三部最新出台的《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又向经办法官提交了“对证人证言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关于对被告人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向二审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四份,王惠平写给经办法官的信和一封公开信”等材料。(到今天为止,已经向法官提交了22份申请,10份其他材料,包括上诉状等)。其中,有四份新证据是被一审法院作为判决依据的,但这四份证据材料辩护人在一审法庭上没有见到过。也就是说,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和辩护的证据材料,竟然被一审法院作为判决依据写进裁判文书了,这是明明白白、公开违法的行为,依法应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7年7月12日下午,我和杨金柱律师再一次来到宁波中院面见经办法官,继续要求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王惠平案件,并且按照王惠平的要求,开大庭,让王惠平单位的人,让王惠平的亲戚朋友,让王惠平加入的民革组织的人都来旁听开庭。同时我们向主办法官提交了“关于王惠平涉嫌受贿案件二审暂不提交辩护词的说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就王惠平案而言,二审必须开庭,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现二审合议庭置法律规定于不顾,置一审判决处处重大违法、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于不顾,固执地决定以不开庭方式来违法审理此案,这对上诉人王惠平意味着什么呢?这样一个司法者公开违法的审判程序,其结果还有公正的可能吗? 今天公布辩护律师提交二审法院的关于对证人证言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关于对证人证言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申请人:姜建高,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王惠平涉嫌受贿罪一案辩护人,联系方式:13505742107,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大闸南路500号来福士办公楼19楼。 申请人:杨金柱,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王惠平涉嫌受贿罪一案辩护人,联系方式:13908460728,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万达广场C3座2509室。 申请事项:对证人证言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事实与理由: 根据王惠平遭受刑讯逼供、威胁恐吓后形成的虚假供述,检察院侦查人员于2016年6月1日对黄权违法立案,关押到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最早辩护人拿到的黄权笔录只有2016年6月6日这一份,通过多次申请拿到了6月2日、6月3日、8月 23日和9月21日4份笔录。但最终也没有将黄权2016年6月1日的立案笔录提交法庭。 在2016年6月2日笔录中,黄权关于送钱时间和送钱目的的笔录内容是这样的: 问:“你说一下向王惠平行贿的事实?” 答:“好的。2011年左右江北文化中心招投标的时候,我为了能中标,并且在以后的施工过程获得他的支持和关照,我用一个袋子装了人民币8万元到公建中心王惠平的办公室,先聊了会天,然后将装钱的袋子给他,说这是一点心意,他推脱了一下就收下了。然后我再和他聊了一会就回去了。” 问:“你为何送钱给王惠平?” 答:“因为他是公建中心副主任,管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的,我为得到他的关照和支持,使工程能顺利中标以及以后中标后施工能顺利进行就送钱给他了”。 问:“他具体为你提供怎样的支持和关照?” 答:“在工程招投标时,由评分专家打技术分,业主单位公建中心代表可以通过暗示让这些评分专家给某个投标单位打高分,从而提高中标的概率。” 黄权编造的这一段话应该是非常具体和清晰的,“送8万元钱”给王惠平是为了中标、是为了能顺利中标以及中标以后施工能顺利进行,是为了提高中标概率;但王惠平编造的内容是中标以后,黄权为了感谢他才送的钱。第二天,2016年6月3日,侦查人员发现黄权编造的内容和王惠平编造的内容合不上,立即赶到北仑看守所提审黄权,黄权重新编造了送钱的时间和送钱的目的。 黄权2016年6月2日的笔录是第一次开庭之后才提供给辩护人的。辩护人在2017年3月22日第二次开庭时,在法庭上说:“这个笔录内容证明王惠平无罪。如果黄权确实送钱了,黄权为了工程中标,为了工程顺利中标以及以后施工能顺利进行,为了提高中标概率送钱,这样的话不可能会说错!唯一的原因,就是侦查人员叫黄权这样编造的,第二天2016年6月3日,侦查人员发现黄权编造的内容和王惠平编造的内容不合,立即提审黄权,要求黄权重新编造送钱的时间和送钱的目的。故2016年6月3日黄权笔录内容中的送钱时间和送钱目的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重新编造了;黄权2016年6月2日编造的笔录内容证明王惠平无罪”。 辩护人同时在法庭上说:“黄权6月2日的笔录就是违法取证的证据材料,证人证言应该是非法证据,全部应该排除”。 审判长回应说:“请辩护人庭后提交具体的时间、线索、理由,经合议庭讨论后答复。” 辩护人针对审判长的话回应:“证人证言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点是不是定在现在这个时间点?”审判长认为好的。 这个法庭上应该有记录,应该有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的非法性已经在法庭调查时被证明,而案件事实还远远没有查明,但是下午当庭对上诉人作出有罪判决。 证人郑雄的笔录是非法证据,2016年5月17日14:18至15:00检察院提交法院审理的郑雄第一份口供中说:“反正王惠平也被查处了,我愿意坦白,希望能从宽处理。”这一段话证明,侦查人员将王惠平“被查”的笔录(刑讯逼供、恐吓威胁形成的笔录内容)内容告诉郑雄了,要求郑雄按照王惠平编造的笔录内容进行编造。郑雄是关押在北仑看守所的,郑雄为了获得自由,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编造送钱给王惠平。郑雄的笔录是2016年5月17日在看守所做的,是王惠平案件中第一个证人证言,是在王惠平编造自己有罪后的第三天时间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编出来,郑雄的编造造假的笔录内容后,过来十天时间5月27日获得取保候审。郑雄在王惠平案件中是第一个编造的证人笔录内容。 林军的笔录内容是非法证据:检察院对林军的立案是根据王惠平在刑讯逼供、恐吓威胁的情境下编造的笔录内容,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检察院提交法院的林军笔录是2016年7月12日16:30至17:15分。这一份笔录不是第一份林军笔录,林军还有一份立案笔录检察院没有提交。林军没有送过王惠平一分钱,侦查人员根据王惠平编造的笔录内容要求林军编造假证据,就采取对林军立案,直接的恐吓威胁林军,逼使林军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编造10万元钱送给王惠平。调取林军第一次和侦查人员对话即可证明案件事实,这是因为林军没有送钱给王惠平,编造不出送钱给王惠平的时间、地点、数字、对话内容等,必须是侦查人员事先将王惠平编造的内容告知林军,让林军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进行编造,如果不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编造送钱给王惠平,侦查人员就要关押林军。林军为了自己获得自由,编造了送钱给王惠平的笔录。王惠平在刑讯逼供情景下编造林军送钱是在纪委和监察局,后来在检察院重复供述。王惠平的编造过程中一开始编造林军是2万元,后来慢慢的增加到两个五万元。所以林军笔录内容是完全假的,是侦查人员要求林军编造出来的。 林海方的笔录内容是非法证据:检察院提交法院的林海方笔录内容2016年6月28日21:35分至22:18分,林海方和王惠平平时没有交往,林海方也没有请过王惠平喝过一次茶,吃过一次饭,怎么会送钱给王惠平。林海方在2016年9月18日的笔录中说:“我跟他(指王惠平)不是很熟悉,平时基本上没有什么往来的。”林海方的笔录内容一样是侦查人员根据王惠平编造的笔录内容告诉林海方让林海方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进行编造。林海方平时不熟悉王惠平,怎么可能送钱给王惠平?调取录音录像就可以证明笔录内容编造过程的事实。 陈宏旗的笔录内容是非法证据:2016年9月28日9时55分至14:20分,陈宏旗到检察院做笔录两份,第一份笔录做了四个小时二十五分钟,第二份笔录做了50分钟。两个笔录内容完全相反。两个笔录之间时间相差半个小时。第一份笔录内容陈宏旗说自己真的没有送过王惠平的钱。但笔录做了四小时二十五分钟,做好这一份笔录后,只有半个小时又接着做一份笔录,改为送钱。拿出这两份笔录的录音录像即可以证明侦查人员是怎么样恐吓威胁陈宏旗的。陈宏旗没有送一分钱给王惠平,笔录内容形成过程唯一的办法就是侦查人员和审查起诉人员对陈宏旗进行恐吓威胁才会形成。陈宏旗笔录中为了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编造给王惠平送钱,笔录内容中编造出他认识王惠平是通过设计院的一个朋友介绍的谎言。问问陈宏旗哪个设计院?设计院朋友是谁?叫什么名字?调查一下这个设计院的朋友,是不是通过他介绍认识王惠平的?完全是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编造的内容。这样明明白白的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排除。 冯明昌的笔录是非法证据:冯明昌没有审查起诉笔录,案件没有经过审查起诉。冯明昌的侦查阶段的两个笔录是非法证据,冯明昌从来没有送过王惠平一分钱,同样是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编造出来的送钱内容。冯明昌的第二个笔录是马波一个人做的,这个笔录作为一审判决的依据了,这是违法判决的证据。一个侦查人员怎么可以对证人调查取证?这是直接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4条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法律规定。这样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 以上证人证言都是非法证据,王惠平在自述材料中说的已经很清楚了。王惠平在遭受刑讯逼供、恐吓威胁的情景下编造的自己有罪的内容都是没有发生过的,证人证言是不可能编造出来的。但现在证人证言竟然编造出来了,唯一的过程就是参与侦查活动的侦查人员将王惠平编造出来的笔录内容告诉了这些证人,同时侦查人员又对这几个证人采取了刑讯逼供和恐吓威胁,证人为了获得自由,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编造送钱给王惠平,故这些证人证言是非法证据,依法均应当排除。 此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姜建高律师 申请人: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杨金柱律师 2017年7月10日
责任编辑:宁波律师姜建高法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