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检索给年轻律师一条弯道超车的机会。以前年轻律师办案,苦于没有学习的资源,案件入手后不知道采用什么策略。要么找老律师寻求破解之道,要么自己闭门造车,苦思冥想。如此导致的是青年律师的成长周期放缓,容易走很多的弯路。而互联网+法律时代,法律法规、案例、诉讼经验等都可以通过网络检索到,知识的壁垒已经打破,方法论的学习变得尤为重要,法律检索特别是互联网的检索已经成为律师的必备技能。 二、检索之道:法律检索既要有工具,也需要方法 检索的平台很重要,笔者每年都会对自己检索的平台进行总结,兴致勃勃的发给朋友希望他们能够重视,但实际观察下来,却很悲观。确实“听过很多道理,仍然过不好这一生”,工具是死的,人是活的,方法论也许比工具来的更为重要。 (1)主要平台工具的选择(网络平台的) 法条检索:威科先行、北大法宝、法律释义与问答、中国法院网的“法律文库”等 案例检索: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openlaw、caseshare等 法律文章检索:搜狗微信搜索、知网、万方等。 法律文件检索:法天使等。 搜索引擎检索语言检索:“site:”、“filetype:”、“intitle:”、“inurl:”等搜索语法。 (2)灵活运用的方法论 检索的基本思路主要是这几步:首先,明确自己要检索什么,通过目标确立检索思路,然后才选择通过什么途径去检索。其次,培养自己提炼关键词的能力,更快的定位自己的检索目标,当然,对关键词选择的敏感这一能力需要通过多次的检索才能形成。最后,整理检索的资料,形成检索的报告、文件等。 检索的方法不能固化,需要灵活。例如,检索偏门的法律规定,也可以通过案例来查找,有些相关判决中会引用。检索新型案件,可以查新闻报道,有些地方对一些新案件会有报道,难免有法院有了判决、律师有了点评。 三、检索之误:法律检索的误区 (1)对检索结果真实性不进行确认 检索中我们会找到很多资源,但不能因为检索到了就沾沾自喜了,很多时候,结果反而是错误的,所以需要核实检索结果的真实性。至少这几个方面需要进行确认: 确认是不是最终判决。南京星汉花园小区车位归属权案件在朋友圈进行传播,然而最后法院出来澄清一切以二审裁判为准,因为所谓的小区车库判归业主是一审法院的意见,二审法院对该案有了新的处理。我们的检索尽量要找最终判决,对找到的一审的判决书要进行核实。 确认是不是真实的资源。近期,一场法律打假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讨论。(2016)最高法民终602号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一方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27条,而经最高法院核实,该文件是不存在的,闹了个大笑话。各种民事规定浩如烟淼,律师在提交时候不能提交虚假的,检索出来的文件,最好能通过权威途径进行核实。 确认是不是司法政策已经变动。部分司法判决具有地方性、政策性,例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南京市这方面的裁判思路是有变动的,节点是(2015)宁民终字第2121号判决,按照该判决的裁判思路经济适用房买卖五年内交易是无效的,而2017年3月份后,该政策又被调整了,如果只看到前者的判决而进行当然判断,则必然判断失误。 确认是不是各地有差异性的观点。例如劳动法方面的部分司法观点,各个省份在处理上就有不同,如拿着其他省的意见来适用本地的情况,也会导致结果的误差。 (2)检索只看结果,不看过程 不能以结果为导向,而要揣摩审判者的思维和价值导向。某件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是进行行政诉讼,起诉工商行政部门要求撤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决定。行政诉讼仅对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工商局确实没有错,但笔者通过检索,找到了现有的部分成功判决,形成一份检索报告,形成思路为:虽然工商行政部门为形式审查,但如果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确系伪造,应该予以撤销行政行为。笔者将检索报告提交给了法官,法官在开庭前就仔细看了我的报告,法官虽认可,但表示仍需要审查当事人是否知情,是否真实同意。这个案件的办理虽然提交了有利的检索报告,但笔者仍然需要自我反思,因为过于相信检索结果,缺少对法官的思维和价值考量的把握。 不能只学习结果,也要关注如何得到的结果。检索到自己需要的有利司法观点确实开心,但如果仅仅囿于结果而不看过程,往往也容易败诉,我们检索到的结果需要去吸收消化,不仅要看结果,也要看过程,例如如何进行举证的、如何进行论证的、法官审查什么的点、法官的思路等,这些在相关的判决中都会涉及到。 (3)检索结果的呈现太简单粗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