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遴选,入额检察官一般能够胜任本职。但这里有一个发展演化的过程,一个检察官入额后可能由于不注意知识更新与业务积累,极有可能变为不称职。而且入额检察官也素质能力良莠不齐,有的也难说能力素质就那么称职。 而司法责任制下的办案模式与办案系统,有检察官办案单元,根据检察官授权,检察官助理能够独当一面,其能够完成文书编辑,办案步骤,讯问笔录制作等项工作。这些工作在以往是要由办案人就是检察官独立完成的,那时假如你让年青的助检员完成这些工作,你可能要知人家的情。而现在,检察官通过系统授权检察官助理完成这些工作,则硬气得很,检察官助理也会认真去完成这些工作,因为这也是检察官助理考核的依据。 此种情形下,经常,检察官助理拿的意见可能更接近正确,检察官助理制作的文书也可能更加精致。因为实际情况是,检察官助理中近几年新招录人员居多,这些人受过系统的全日制法学教育 ,能力素质堪称一流,只是缺乏办案经验。要说能力水平,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亦难分伯仲。此种模式下,虽说解决了谁决定谁负责的问题,但重结果情形下可能会忽视过程,较易掩盖检察官的真实能力水平。而且即使检察官有能力恐慌,也不易暴露和显现。 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将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权限落到实处。检察官也不要以为入了额就万事大吉了,要时刻注意学习提高。否则,将来真的陷入能力恐慌,产生能力危机,则悔之晚矣!同时,培训部门也要加强对入额检察官的业务培训,改变为业务竞赛而培训,培训围着领导转的局面,真正让检察官能静下心来充电,以有效应对各种新类型案件,办铁案,办好案,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