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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规定及实务运用理解总结_王永刚(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戌卓悟语 发布时间:2017-07-15
摘要:6、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

6、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有变化条款

1、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有三点变化:一是诉讼时效期间改为三年。二是取消了一年诉讼时效。三是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增加了知道义务人)

2、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本条与之前的规定相比,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时间与事由没有变化,只是导致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有变化,之前规定是“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耽误多少,补多少”,最多补六个月; 现在的规定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一律补六个月。

三、无变化条款

1、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一条与《时效规定》第5条相同。

2、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时效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与《时效规定》相同。

《时效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解释、意见汇总(摘录自“上海审判研究”)


1.【物权、继承】2016年11月30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2.【物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3.【专利】2016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

4.【继承】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5.【行政】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

6.【物权、继承】2015年4月《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7. 【专利】201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修正)》(法释[2015]4号)

8.【诉讼时效】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9.【公司】2014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法释[2014]2号)

10.【融资租赁】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

11.【破产】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

12.【保险】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

13.【货物运输】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2]28号)

14.【特殊】201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纠纷案件的通知》(法[2012]295号)

15.【保险】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16.【合同】2012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17.【垄断】2012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

责任编辑:戌卓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