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合同,诉讼时效按如下方式计算:(1)对于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对于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七)明确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形成权)的,应适用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同时,对于合同被撤销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遗憾的是,关于无效合同确认之诉的诉讼时效如果计算,“规定”未加以明确。 (八)明确了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1)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2)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九)完善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 首先,详细解释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的含义。 (1)“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具体包括债权人向债务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发布主张权利的公告以及其他视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如银行扣款),当然,前述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以到达债务人为前提。 (2)“同意履行义务”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其次,突出债权的整体性,只要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就当然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再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而不论法院是否受理该诉讼。下列情形与提起诉讼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同等效力:申请仲裁、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及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四,权利人向法院以外的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其他组织请求保护权利的,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比如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果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几种特殊情形:(1)在连带债权债务中,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中断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及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十)完善了诉讼时效中止制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规定”明确了“其他障碍”的范围:(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十一)其他规定 (1)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较之前之变化 一、新增条款 1、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2、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 3、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本条规定了部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时效规定》第一条仅规定了部分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4、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5、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