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中的穷尽内部救济前置程序及其豁免
来源:叶江湖律师 作者:叶江湖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4
摘要:企业与公司法 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作者 叶江湖律师、洪淑惠律师近日,我们代理了一起由厦门某法院管辖的股东派生诉讼案件,该案正在处理当中。现就“股东派生诉讼中的穷尽内部救济前置程序及其豁免”问题作下小结。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价值股东派生
企业与公司法 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作者 叶江湖律师、洪淑惠律师近日,我们代理了一起由厦门某法院管辖的股东派生诉讼案件,该案正在处理当中。现就“股东派生诉讼中的穷尽内部救济前置程序及其豁免”问题作下小结。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价值股东派生诉讼,也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受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或他人的侵害,公司怠于起诉时,股东为维护公司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公司怠于起诉维权,或者侵害人本身就是公司的董、监、高,期望他们以公司名义起诉已不现实,这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股东基于其与公司的利益链接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间接维护股东利益。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已为《公司法》第151条所确立,这是一项实用有效的权利救济程序制度。二、穷尽内部救济前置程序穷尽内部救济程序是股东派生诉讼的一项必要的程序安排。准备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向公司管理层提出要求后,当其了解到管理层披露的公司实情后,可能会放弃起诉;管理层面对股东的压力,有所顾忌,也可能接受股东的建议,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公司利益。穷尽内部救济程序的主要意义在于,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并防止股东滥诉。《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管或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适格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起诉;监事有前述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起诉。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起诉的,股东才可提起派生诉讼。这是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前必须履行的程序义务。三、穷尽内部救济前置程序的豁免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须以穷尽内部救济程序为前提,这仅限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通过内部救济有可能使公司受损的利益得以维护的情形。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已无可能救济公司权利的情况下,股东无须履行内部救济程序义务,而直接提起派生诉讼。《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情况紧急这种情况下,可以豁免股东的穷尽内部救济程序义务而直接起诉。我们所代理的这一案件,2年诉讼时效只差几天就要到期,应属“情况紧急”情形。但对于通过内部救济程序维护公司利益已无实际可能的情形下,股东是否能够直接起诉问题,《公司法》虽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其立法本意,股东应当可以直接起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这样处理的。如福建省高院(2010)闽民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福建省高院认定,该案中公司未设董事会、监事会和监事,只有一名执行董事即被告,因此原告股东已实际无法履行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其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再如最高法院(2015)民提字第230号民事裁定:最高法院认为,设定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促使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作用,以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尊重公司的自主意志以及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节约诉讼成本。根据该条款的文字内容和生活常理,应当认为《公司法》规定的该项“前置程序”所针对的是公司治理形态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的有关机构或人员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后者是否会依股东的请求而提起诉讼尚处于不定状态,抑或存在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依股东申请而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换言之,法律不应要求当事人徒为毫无意义之行为,对于股东申请无益即客观事实足以表明不存在前述可能性的情况,不应理解为《公司法》第151条所规制的情况。本案中,公司仅有三名股东,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被告的另两名股东分别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注:被告还有其他人),且原告股东起诉前,双方已就诉争事实产生争议。由此表明,即使原告股东请求任执行董事和监事的两被告提起诉讼,其必然拒绝。故本案中不存在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接受股东申请对股东所主张的被告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亦可谓公司内部的救济途径已经穷尽,据此应当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不违反《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因而,只要原告股东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对此问题的说理比较充分。)以上分析仅供参考。 作者:叶江湖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和基金业从业资格,主要执业于商事法律领域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领域。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电话、微信:18911652668。洪淑惠律师,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欢迎转发与分享。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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