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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离婚之台湾离婚法律及程序疏理_广东风泽律师团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广东风泽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7-07-03
摘要:贵州女孩阿洁2001大学时代认识了台湾籍师兄小丘,二人一见钟情,毕业后阿洁于2005年抛下父母家人远嫁台湾。小丘在台北一家广告公司任主管,阿洁在家相夫教子,日子过得不紧不慢。2012年因为公司在广东佛山设立分公司,小丘携阿洁及孩子赴佛山安家。阿洁的

  贵州女孩阿洁2001大学时代认识了台湾籍师兄小丘,二人一见钟情,毕业后阿洁于2005年抛下父母家人远嫁台湾。小丘在台北一家广告公司任主管,阿洁在家相夫教子,日子过得不紧不慢。2012年因为公司在广东佛山设立分公司,小丘携阿洁及孩子赴佛山安家。阿洁的父母应邀前来帮助夫妻俩带孩子。期间因为生活习惯问题,小丘与阿洁父母多次争吵,小丘不惯大陆生意场上的各种应酬,觉得压力倍增,对阿洁有多次家暴,阿洁遂向小丘提出离婚,小丘某一天突然不辞而别带着孩子返回台湾。阿洁不得不回到台湾与小丘协商离婚,但沟通多次,小丘都是一顿家暴后坚称不离。人生地不熟的阿洁又害怕又迷茫,听从了朋友的劝说,委托台湾律师提起诉讼,小丘在庭上称阿洁是为了一纸台湾身份而远嫁,在家里也不事妇道,对阿洁种种激烈言辞相加,最终法庭判决不准予离婚。没有生活来源又欲哭无泪的阿洁不知道何时才能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


  【律师点评】

  阿洁之遭遇令人叹息,真可谓是:大陆新娘远嫁台湾,梦断乡心姻缘难续。这段失败的婚姻,或许与双方的性格、价值观不同有关系,也可能与生活习惯、文化背景不同有关系,但可以断言的一点是,每一对怀揣着幸福愿望的男女,没有人会想过最后会有如此结局。无论如何,好来须好散。小丘之所为,确实非常令人不耻。阿洁若继续留在台湾诉讼,台湾的审级制度系三审终审制,而小丘如果继续拖延时间的话,阿洁可能会面临更长的时间等待和心理煎熬。在之前台湾的一审过程中,小丘已将家庭财产转移一空,同时基于阿洁婚后一直无生活来源,婚生子也已满10岁,判给阿洁的可能性较小,其对于台湾的法律一窍不通,已经完全放弃了争取任何财产,所以对阿洁而言最紧迫的事情就是尽快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实践中,广东风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处理过大量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团队婚姻律师建议阿洁带着相关的材料返回大陆,向大陆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宜。目前阿洁已定归程,即将回到大陆。


  【法律疏理

  一、离婚的方式

  根据台湾法律规定,台湾地区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两愿离婚;一是判决离婚。

  (一)两愿离婚

  所谓的两愿离婚即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在台湾,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禁治产人,则不能采用两愿离婚方式解除婚烟关系,只能依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依据台湾地区民法典,公民20岁为成年,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台湾的法定婚龄是男18岁,女16岁。另外,《台湾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也就是说,若男女在法定婚龄结婚,却又在成年之前要离婚,必须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是两愿离婚生效的必备条件。实务中,为确保当事人离婚的真实性、公示性,户政机关一般均不会核准离婚登记可委托他人进行。所以一对男女在成年前离婚,需要二人向户政机关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书、经二人以上证人签名的离婚协议书,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缺一时,两愿离婚便属无效,应予撤销。撤销具有溯及力,即自始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二)判决离婚

  1、法律沿革

  《台湾民法典》第1052条第1款规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①重婚者。②与人通奸者。③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④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⑤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⑥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⑦有不治之恶疾者。⑧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⑨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⑩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有上述十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该条文的第二款但书条款是1985年新增,此前台湾地区对夫妻离婚事由行绝对的列举主义。但深圳婚姻律师认为,即使增加了但书条款,这种限制有责配偶之离婚请求权,与各国通行的有责主义走向无责主义的立法观点相悖,反而更增加了无责配偶或责任少者之困扰。

  另外,台湾行政院2001年审查通过了“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案”。“修正案” 有如下规定:

  l)规定夫妻因婚姻破裂而有难以维持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不论有责、无责。

  2)增加了“夫妻不继续共同生活5年以上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

  3)为避免上述两项提起离婚的事由遭滥用,“修正案”还增加了“公平条款”,法院认为离婚对于拒绝离婚的一方显失公平,或对于未成年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斟酌一切情事,认为有维持婚姻必要的,仍可以驳回离婚之诉,以此来缓和无过失离婚可能带来的不公平。

  4)由于长期以来实际审理时证据不易认定,将“与人通奸者”的规定为“与配偶以外的人合意发生性关系者”。删除了“夫妻之一方对于如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亲属之虐待者”这种具有浓厚传统色彩的规定。删除了“不治之恶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生死不明己逾3年者”的规定。因为这三款均为无责任离婚原因,而且近年离婚诉讼案例上适用此规定者甚少。

  5)有关重婚的效力问题,“修正案”增加了“例外重婚有效”的规定。如老兵在大陆己婚,来到台湾再婚,老兵和在台配偶均确认前婚己灭失,双方结婚虽构成重婚,但后婚效力应于维持,不过,前后婚配偶都可以提起离婚之诉。

  深圳婚姻律师按:前述第3)点,在香港离婚法例中亦有类似规定。

  2.判决离婚的限制

  1)对于军人离婚之限制

  台湾地区的《军人婚姻条例》规定:……执行作战命令或服务最艰苦区之军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请求离婚,即使有任何法定离婚原因,其诉权均被停止:依法征召入营服役之军人或其配偶,在服役期间除依民法典所定重婚、意图杀害、被处3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的离婚理由之外,不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责任编辑:广东风泽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