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国的物权法学而写: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6)
来源:小众的法律思考 作者:小众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7-06-29
摘要:不动产区分共有法思考 商品房 区分所有 销售 物权合同 李云亮说业主物权(续42)为中国的物权法学而写: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6)文/李云亮我前文提及,《房屋买卖合同》之外应该还有独立的区分所有“物权合同”。本文,我面对“物权合同”概念,
不动产区分共有法思考 商品房 区分所有 销售 物权合同 李云亮说业主物权(续42)为中国的物权法学而写: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6)文/李云亮我前文提及,《房屋买卖合同》之外应该还有独立的区分所有“物权合同”。本文,我面对“物权合同”概念,不得不说一说中国的物权法学。中国的物权法学,逻辑上缺少“物权合同”概念,商品房区分所有这种不动产销售尤为畸形。商品房区分所有销售之畸形,中国的物权法学居然视而不见,无相应论述。立法和司法无所应从,成为空白。社会纠纷不断。最高人民法院分析这种买卖之畸形,找不到相应的学术语言,不得不借用民间俚语“大产权”、“小产权”之说发言:“在我国房地产开发与商品房买卖实务中存在大小产权之说,开发商独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小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使用的任何记录,因而,小产权人不能有效对抗大产权人随意变更土地规划、进行插建等,小产权人对物业小区的共有权必然受到侵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211页)“开发商独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是什么意思?意思是,以不动产登记对抗效力,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的开发商。难道这一点,中国的物权法学不懂!也许可能是中国绝大多数法学家无人购买区分所有商品房。再或者是中国绝大多数法学家购买了区分所有商品房,因为没有相应的知识,也同样麻木不仁。我只知道有一位法学家,魏耀荣老先生,他在世时奔走呼吁:“应当明确无误和毫不含糊地说明:在一宗土地上建成并售予业主的住宅区是一个共有物,除业主的专有部分以外,其余部分一概为全体共有人即全体业主共有;除业主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对住宅区享有所有权。”小区控制权如果属于小区的开发商,换句话说,小区控制权就不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明确指出:“小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使用的任何记录,因而,小产权人不能有效对抗大产权人随意变更土地规划、进行插建等,小产权人对物业小区的共有权必然受到侵害。”由于中国的物权法学还混沌着,业主的苦难离结束还遥远。(未完待续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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