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还是处在困扰之中
来源:思绪飞扬 作者:思绪飞扬 发布时间:2017-06-21
摘要:观点微言 法院还是处在困扰之中 我们国家确立了构建法治和谐社会的目标,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结果,人民法院对此责无旁贷。却又由于受到多方面的严重困扰,令多年来的人民法院工作难有较大的突破与作为,甚至有些不堪负重。 与此同时,公民对实现
观点微言 法院还是处在困扰之中 我们国家确立了构建法治和谐社会的目标,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结果,人民法院对此责无旁贷。却又由于受到多方面的严重困扰,令多年来的人民法院工作难有较大的突破与作为,甚至有些不堪负重。 与此同时,公民对实现公平正义的渴望心理是越来越强烈,从而对审判机关工作的期望值也在不断增大,这更是增加了法院的压力。当实际情况与期望值的差距过大时,对审判机关的众多指责或发难也就无可避免地发生了。 站在法治的高度来想,尽管社会公众对法院的期望值似乎过高,与现实的体制条件有些脱节,但作为一种因受够人治之苦而意图尽快摆脱人治的公众期望心理,还是可以理解和应当予以支持的。 其实,虽然公民的指责似乎更多是直接指向法院,但承受压力的决非只是法院一家,党委、立法机关、政府还有公检等司法部门也同样倍感压力。可见的是,这种压力是非常有效的,它给国家带来了一系列的严肃思考,必然会检讨现行司法体制的不科学性及尚存的漏洞,从而竭力制定出能够保证法院独立行使职权的相关制度,努力营造出一个能让法院彰显法治精神的严肃执法氛围。当然,这些压力对首当其冲的人民法院来说影响更大,可直接促使其队伍素质提高,还会带来强劲的工作动力。 站在一个司法人员的角度来思考,又不得不理解法院之难,甚至还有些同情他们。当然,这种同情理解绝非居于感性,是出于对法院身陷困局而又无能为力解决的理性理解,所谓无能为力是由于外部条件的制约所造成,如果理解了这一点就不会过多指责审判机关了。比如政治司法体制问题或一些制度缺失问题所带来的困扰,宪法和法律权威一直未能较好地树立所带出的困扰,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和不尊重司法等问题所形成的困扰,社会公民缺乏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普遍淡薄造成的困扰等等…… 以上所说的都是大方面的困扰,小方面的困扰也不容忽视。比如审判机关的后勤保障不给力和司法人员的福利待遇不高都是困扰之一,甚至还严重地影响了数十年来的法院工作开展。去年由中央顶层设计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之后,经费保障和法官待遇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但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似乎还是重视不够,暂未见到有比较得力的实用措施同步推进。在当前这样一个公民的法治意识并不强的社会里,法官的严肃执法行为是有可能招致人身侵害的。如果没有一种特殊的保护,只是同普通公民一样按平常的法律程序去维权,那么谁会愿意去当一个压力山大的法官呢! 当然也还有出于司法人员主观方面原因所造成的困扰,比如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司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低劣,服务观念不强、不文明执法的现象还存在着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公民对法院、法官的信任,进而影响了司法权威。 不论是司改前还是司改后,对审判机关的困扰始终都会存在,只是程度上的不同,不要以为罗马可以在一夜之间建成。下面就谈谈司法体制改革后还仍然存在着的困扰,这些困扰的存在令到审判机关还要在一段时间内处于困境之中: 一是体制方面仍然还存在着的问题。司法体制改革之后,原来存在的许多困扰将会得到逐步解决,这种顺应法治之势而为、向着良好方向发展的趋势无疑是正确的,比如经费和待遇问题等。但也还应看到未能乐观的一面,由于政治体制方面的突破不够或不能一蹴而就的原因,还是无法让审判机关彻底摆脱来自于地方党政机关的干扰,尤其是在当前许多地方官员的人治观念还比较重的情况下,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个核心要求可能要大打折扣,司法的统一也就难以真正落实,到时还是避免不了有些地方的法院真的成了“地方法院”。 问题的症结是非常明了的,法院院长还需地方人大选举产生,法院的审判人员还需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这也就是说,各级地方还是扣住了从首席法官到普通法官的脉门,由此又怎能摆脱得了各种行政干扰?此外,法院也还需置于地方政法委的领导之下,这当然有其积极意义的一面,但如果领导方式不注意,积极便会变成消极,将有违初衷,无形中成为了一个大的困扰。 一个与地方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人民法院,如今仍然是剪不断理还乱,是难以完全达成司改所追求的目的的,而地方干扰又恰恰是法院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阻挠死结之一,这不得不令人叹息,接下来可该怎么办! 二是宪法和法律未能树立起权威的问题还存在着。造成法律权威不够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不容置疑的是,首要原因应是由于人治思维的挤压和强盛官权的打击,这是数千年来的封建残余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可怕的是现在还仍然有其市场,某些地方甚至还大行其道,这里不说也罢。 其次则是公民社会对法律缺乏信仰,对用法律方式解决纷争的态度不够积极,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还不得不说的是,现实中的官权官威是否强势存在,公民整体的素质是高是低,往往决定着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如果官员的权威还是那么的强盛,用找官员的方式似乎更能有效解决问题,谁还愿意去相信法律?法律信仰的缺乏将会让原有的人治思维愈发顽固。 缺乏法律信仰所导致的后果是可怕的,从不愿意学法到不知法,从不知法再到不守法,严重者则完全藐视法律,进而以身试法。于是,围攻法官、冲击法院、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现象也就屡见不鲜了。 现代法治社会之下,任何一种有损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行为都是对法治的破坏,作为审判机关之人民法院,其感受当然最是强烈,这无疑是其所遭受的重大困扰之一。要解决这个问题,决非只是审判机关一家之事,必须要全社会共同合力和经过长时间努力才可有成,党政机关尤其是重任在肩。 三是一些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同样还会缺乏对司法裁判尊重认可和服从执行的意识。在官权思想、人治观念还存在着的中国社会里,这方面的改观显得特别重要。一直以来对于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了要求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之外,还必须要具有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那么政治效果包括了什么内容呢?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的政治方向当然是必须的,但更多的时候是体现在看裁判结果是否合乎地方领导的意图,如果遇上了缺少法治精神和法律素养的领导,可能会出于地方保护之目或其他个人目的,而要求法院按他们的意见办。若法院听之任之,则属破坏司法之统一和自我削弱司法权威的行为。如果法院的处理意见与其相左,那以后的日子就糟糕了,这种情况其实就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不能相统一的情况,此时的法院还能怎么做!无疑又陷于困局之中。封建的官权思想是经过了数千年的积淀和代代传承下来的,要想彻底扬弃还需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努力,可喜的是现在已见到了好的开始,希望就在前面。 必须清楚的是,党政领导如果出于社会治安大局或维稳的需要考虑,可以向审判机关提出建议,但是否采纳还是要由法院依法决定。显然他们对审判活动是没有法定监督权的,更不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审判机关,那是典型的以权压法。当然,法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地方党委纪检部门是可以依法查处的,这另当别论。其实,对于审判结果公正与否,除了有两审终审制度以外,法院内部还有比较完善的自我纠错机制,完全没有必要再由局外人或单位以自己的权力去强行“监督”纠正。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也应有度,监督应首先建立在尊重司法的基础上,目的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离开了这个前提,只是为了吸引眼球而作新闻“监督”,那就有违职业道德和规矩了。当审判机关作出了裁判之后,如不认同裁判,媒体应引导公众把关注点放在走法律程序上,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级监督,而不应根据道听途说或断章取义或作似懂非懂的推断就随意来批判和妄议判决,这很容易误导社会公众,在无形中将审判机关置于困局,这就是对司法的不尊重。 四是法院自身的原因。司改前法院自身固然存在着不少有损法治的问题,司改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可能还会存在。对于审判机关所存在的问题,既不能熟视无睹,也不必草木皆兵,甚至将法官一棍子打死。这样做是不客观的,也是不理智的,更不是一个成熟公民社会所应表现的心态。 由于有的法官自身素质不高和责任意识不强等原因,违反法定程序、久拖不决或宗旨服务意识不够等现象必然还会存在,甚至也还会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后果显然是严重的,从以前的情况来看,已令到人民法院因此而形象大损,司法权威迅速下跌。那么以后呢!随着司法人员履职意识的不断提高和纪律监督的不断加强,情况肯定会有较大的改观,但也还会存在。 有一句话说得不错,毁掉一个人或一个单位的形象瞬间可成,可要想重塑金身那就比较难了,也许是几年功夫,也许要花上数十年。不论是居于何种原因,作为法治核心部门的审判机关屡屡发生一系列司法不公和腐败现象,已令到社会公众逐步形成了一种不信任感。要想重新树立权威,非从以下几点着手不可: 一是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业务素质和审判综合能力,以适应新时期下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这是做好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基础。由于历史的原因,这在基层院尤为任重道远,这个问题你懂的! 二是法院自身要首先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思想,做到不唯官、不唯钱、只唯法,敢于和善于履行职责,以逐步提升权威形象。这个问题的内容较为丰富,比如:1, 审判机关要勇于打破传统的公检法只注重配合而忽视监督制约的藩篱,坚决贯彻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大胆作出无罪判决或轻刑化判决,这是树立法庭中立形象以建立权威的最好方式,切莫再像以往那样总是“王顾左右而言他”。说到此,不得不提一下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角色对维护司法公正的确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同时又对建立审判权威和保证诉讼人平等起到一种阻碍作用。检察机关既是公诉人,又是审判的监督者,法庭的一切活动都需置于其监督之下,连合议庭都尚且战战兢兢,律师就更是无法在法庭中与其平起平坐了。2, 大胆探索按实行罪行和社会危害性并结合法官的理性判断来作出公正判决,尤其是对一些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力求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以减少社会非议,而非只会机械地执行法条。3, 要敢于顶住和善于化解来自于党政机关的压力或不合法的所谓协调,只公正执行法律。4, 不论是裁判还是执行,都要做到不怕艰难甘于奉献、不畏强权敢于碰硬。5, 法外也有情,对当事人要更多体现出人文关怀的精神。 三是继续大力抓好司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尤其是要必须消除司法腐败现象,前面已述此不详说。 以上问题均可由审判机关努力自行纠正,但要彻底提高司法权威,仅靠法院做好这两点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还要有良好的外部条件跟进配合方可有成,否则将又是一句空话。一是要有政治和司法体制上的保证,必须要有能够绝对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体制。二是要有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这包括了官员的法治观念、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尊重服从司法的意识等等。 由此可见,要提高司法权威,解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对法院所存在的困扰,内因和外部的因素都是重要的,二者缺一不可,相较之外部的因素似乎更重,只有两者充分结合起来才能成功。现在的问题是,在司改热潮的推动下,一方面法院从法治需要和公民的期望值出发,想通过一系列举措迅速摆脱以往司法权威不够、形象欠缺的困境。而另一方面却又是受到了外部条件的限制,以致于步子无法迈得更快,这得取决于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在下一步改革的力度。 在外部条件还未能得到真正而彻底改善的情况下,审判机关又无法依靠自身的能力来迅速改变,持续增大的社会压力会让审判机关喘不上气来,每一个法官都将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之感。这除了要求法官们有奉献精神之外,更要寄希望于继续深入推行各种政司改革,以期尽快建立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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