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于委托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附录按照矿种和区域等进行划分,规定了国土资源部以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勘查开采审批登记权限。《决定》明确了委托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第二,关于委托的事项范围。根据《方案》关于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的有关要求,一是关于勘查审批登记委托事项,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等6种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实施勘查审批登记外,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二是关于开采审批登记委托事项,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等17种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实施开采审批登记外,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同时,为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践相衔接,《决定》规定在公布之前国土资源部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权限调整的规定继续执行。 第三,关于监督管理。《决定》明确国土资源部对6省(区)国土资源厅实施受委托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决定》规定了国土资源部通过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在线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6省(区)国土资源厅实行监督管理;以及6省(区)国土资源厅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 第四,关于委托期限。《方案》要求,2018年在继续试点、总结经验基础上,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为进一步与《方案》有关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相衔接,《决定》明确委托期限为5年。 矿业权出让收益可以分段、分期缴纳 问 请问在《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中,如何发挥经济手段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调动社会投资矿产资源开发的积极性? 答 多年来,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积极出台政策,通过完善激励机制、降低企业负担、提供财政资金扶持等方式,不断降低投资成本,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矿业投资领域。 在本次改革中,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相关激励措施—— 1. 积极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矿业权使用费的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已经近20年未进行调整,此次改革的重点是调整过低的征收标准,建立累进动态的调整机制。调整的原则是:低费率起步,充分保障矿业权人的合理勘查开发的工作需求;累进制调整,遏制矿业权人“跑马圈地”和长期“圈而不探”的行为,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具体的征收标准将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避免征收标准长期不变,调控能力减弱。 2. 合理收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减轻企业负担。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的矿业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主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为了减轻企业尤其是勘查企业的负担,矿业权出让收益可以分段、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仅缴纳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可以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继续缴纳;采矿权在取得采矿权许可证时缴纳一定比例后,其余部分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 3. 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扩大社会投资空间。此次改革在矿业权出让方式上大大压缩了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行政配置资源的空间,为社会投资公平参与竞争创造了更多的机会。按照财政投资管理政策调整的要求,财政资金将逐步退出社会资本有意愿、有能力、有竞争的商业性勘查勘查领域,将勘查市场进一步向社会放开。财政资金以向社会提供服务为目的,除部分特殊规划区和特殊矿种外,主要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 在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开展试点,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问 为什么通过试点先行的形式推进改革,选取6个试点省(区)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答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涉及矿业权出让方式、出让收益、审批权限等重大政策和利益调整。为了既积极又稳妥地推进改革,为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积累经验,经中央同意,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区)开展试点,成熟完善以后再向全国全面推广施行。 在试点地区的选区上,我们一是考虑了与相关改革的衔接。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福建、江西、贵州是我国设立的首批国家生态文明改革试验区,在三省试点,有利于地方政府统筹推进相关改革试点工作。二是考虑到不同类矿产资源管理的特点,选择能源和其他重要固体矿产等资源丰富省份开展试点。山西是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省,又是国土资源部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省;新疆是国务院确定的油气勘查开采改革试点省份;湖北是磷矿、铁矿、铜矿的资源富集区,还是页岩气资源丰富的省份。三是6个省(区)从地域分布上也有一定的代表性,而且6个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改革试点任务的积极性都很高。综合考虑,我们选择了上述6个省(区)开展试点工作。 按照改革进度安排,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在继续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对于试点地区以外的其他省份,当前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领会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精神,为全面实施提前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分享到·新华微博 ·人民微博 ·腾讯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开心网 ·豆瓣网 分享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2017-06-17 13:27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就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访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姚华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