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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假离婚被净身出户,法院却认定有效

来源:律事通 作者:律事通 发布时间:2017-06-16
摘要:律事有道 来源丨律事通世界上有很多东西都可能为假,但离婚却除外。假离婚的夫妻一旦领取离婚证,他们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从此,哪怕共同居住,也不是夫妻关系。这不,广州就发生这样一起为了规避银行信用政策而假离婚,反倒弄假成真的案件。为规避银行信用
律事有道 来源丨律事通世界上有很多东西都可能为假,但离婚却除外。假离婚的夫妻一旦领取离婚证,他们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从此,哪怕共同居住,也不是夫妻关系。这不,广州就发生这样一起为了规避银行信用政策而假离婚,反倒弄假成真的案件。为规避银行信用政策和房产限购政策,广州一男子陈亮与结婚7年的妻子刘芳“假离婚”,还签了“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书。孰料妻子假戏真做,不愿复婚,男子遂起诉妻子。法院最终认定,离婚协议书有效,该男子真被“净身出户”!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办理离婚手续仅须男女双方自愿即可,无须审查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无须考虑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理由,故陈亮、刘芳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已解除夫妻关系。陈亮主张《离婚协议书》存在欺诈,法院认为,陈亮、刘芳对于是否离婚已达成一致意见,且经民政部门审核,即使如陈亮所述是因规避购房政策而办理离婚登记,亦是双方一致同意为规避政策而离婚,故不存在欺诈。陈亮称双方曾约定购房后复婚,但现刘芳不同意复婚,表明她并非自愿同意复婚,因而即使双方曾约定复婚,该约定因违反被告的自愿而无效。而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陈亮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就该问题有其他约定或附有其他条件。什么是假离婚假离婚,是指双方并非因为感情破裂,而是为了某种利益需要或是达到其他目的,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双方财产、子女等进行分割,等到目的实现后,双方再进行复婚。假离婚是夫妻双方合谋的结果,不存在谁欺骗谁的问题。在离婚这件事上,双方均明知,受骗的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夫妻双方假离婚时,夫妻感情或者已经破裂或者正常,但这并不影响离婚效力的发生。离婚虽然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而只是作为一种手段,是为了实现其他目的,但法律不予追问离婚的目的,只要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没有受到胁迫或威胁,就予以办理离婚登记。法律上有假离婚一说吗?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领取了结婚证就预示着结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就预示着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有些夫妻离婚后还依然生活在一起,也是以夫妻名义,但在法律上,双方没有夫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人们常说的“假离婚”是指男女双方仍有夫妻感情但却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的情形,但离婚与否,仅看双方有无办理离婚登记,而不是看双方是否有感情,是否居住在一起,只要办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所以法律上并无“假离婚”一说。假离婚也只是民间的叫法而已,夫妻双方为了达到其他目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只要目的实现后,双方即进行复婚,但也有的夫妻一方不愿意复婚,这就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损。但这种利益受损,是一方假离婚的后果,并不是因为受到他人胁迫或是欺骗,所以,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假离婚是真离婚吗?《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女子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放在本案中,男子陈亮和妻子刘芳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当时离婚的目的虽然是为了规避银行信用政策和房产限购政策,但是,离婚的诉请、对子女和财产的分割,当时是自愿的,并不是受到一方的胁迫或威胁。由此来看,假离婚虽然为假,但离婚事实却为真,双方的离婚依然有效。再者,我国对协议离婚采取的是形式审查主义,并不会追问双方离婚的缘由,这也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离婚上的体现。至于双方当事人离婚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是否为了其他目的,是否感情确已破裂,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查明,也无需知晓,因为,离婚原因并不会影响离婚效力。而且,婚姻关系是身份关系,为了维护身份关系的稳定性,法律不轻易否定身份关系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申请,即是表明离婚的意识表示,登记机关一旦准予离婚,离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否则有违身份关系的稳定性。所以,虽然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有其他目的,但只要形式要件上符合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即准予离婚,夫妻关系随即解除,假离婚即是真离婚。假离婚签订的“净身出户”有效吗?有人认为,假离婚签订的“净身出户”协议显失公平,因为,一方把财产全部给予另一方,没有公平性可言。况且,“净身出户”原本也不是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一方为了达到其他目的的方式和手段,所以,法院应当认定假离婚中的“净身出户”条款无效。在此案中,双方约定,家中两套房归女方刘芳所有,男方陈亮自愿放弃属于刘芳名下的财产,女儿由刘芳抚养,陈亮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这是男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法律不做限制,也不做评价,因为这是陈亮的自由。对于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法律贯彻的是,能予以协商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一般均分。本案中,陈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属于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刘芳拒绝复婚,但这并不能否定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陈亮属于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他人无权干涉。而且,陈亮的这种处分已经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即是说,民政部门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那么,对于附着于婚姻关系之上的财产也进行分割,此时,婚姻关系宣告解除,财产分割当然也应当宣告有效,据此,陈亮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直接否定夫妻财产分割的有效性。保护“假离婚”,是保护诈骗吗?有人认为,在该案中,丈夫陈亮因为“假离婚”弄得人财两空,但女方刘芳不仅没有任何损失,反而通过假离婚还实现了规避银行信用政策和房产限购政策的目的,女方还吞并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这样的行为予以保护,无异于鼓励欺诈、诈骗。那么,这是司法保护欺诈吗?民法上的欺诈,是一方当事人以欺骗的方式让对方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获得他人财产。在本案中,夫妻双方都明知假离婚会导致什么后果和风险,但男子陈亮依然选择了假离婚,女方并没有采取欺诈的方式。虽然女方拒绝复婚,但是,这是事后行为,离婚时女方并采取欺诈方式。而是否复婚,和结婚一样,属于人身自由,他人不得强迫,司法更不应强迫女方和男方复婚,说得直白些,法律不能强制两个人结婚。而且,双方在申请离婚时,手续齐全,证明材料充分,民政部门也并无违法之处,夫妻两人亦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并且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从离婚登记之日起,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随之消灭。在旧的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中,还有“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的规定。而现在的婚姻登记,对于双方合谋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骗取婚姻登记的,法律在此不予追问,只要在婚姻登记上符合形式要件,即予以离婚登记,除非有法定的不予登记事项发生。再者,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关于离婚目的的明确规定,即是说,因为什么原因而离婚,法律在此不予追问,法律只审查离婚的形式要件,离婚目的,并不会影响离婚效力的发生。如果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为假离婚而利益受损时,又要求法律确认其离婚登记行为无效,这等于说,一方当事人是将自身的风险和后果转嫁于他人,让婚姻登记机关和司法的公信力为其行为买单。这样,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合法性将受到严重冲击。离婚登记时,如果要求民政部门审查双方离婚原因和目的,离婚自由将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也与婚姻自由原则相违背。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应当明白,离婚不是儿戏,如果把离婚当作工具,当作一种手段,那么,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即应当自行承担。世上假的东西虽然很多,但是,离婚这件事,领取了离婚证,就是真离婚。所以说,假离婚被净身出户,虽然情理上很冤枉,但在法律责任承担上,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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