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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是否可以订立共同遗嘱并公证?

来源:广东风泽律师团 作者:广东风泽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7-06-16
摘要:经典案例 财产继承 【案例回放】 2012年6月10日,李某与其丈夫王某因旧改拆迁获得四套拆迁补偿房产。2017年,李某与王某为防止双方去世之后,子女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因此拟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对四套房产加以分配并进行公证。为此,李某与王某就遗嘱的订
经典案例 财产继承   【案例回放】  2012年6月10日,李某与其丈夫王某因旧改拆迁获得四套拆迁补偿房产。2017年,李某与王某为防止双方去世之后,子女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因此拟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对四套房产加以分配并进行公证。为此,李某与王某就遗嘱的订立、撤销及公证等相关事宜咨询了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  【案例分析】  1.共同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合法个人财产及其他事务做出个人处分,并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文书。遗嘱需具备以下五个有效要件:(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原则上,遗嘱由单独的个人作出,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另一种形式的遗嘱,即共同遗嘱。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夫妻之间,因为处分的财产通常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些当事人会采用共同遗嘱的方式,就比如本案的李某与王某。  2.共同遗嘱效力如何?  有人认为遗嘱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而共同遗嘱涉及到处分另一方的财产份额,所以是无效的。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可知我国法律规定虽不鼓励订立共同遗嘱,但也无禁止性规定。在查阅大量司法判决的基础上,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夫妻可通过共同遗嘱形式对财产继承问题进行分配。  由于公证遗嘱在各种遗嘱形式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遗嘱人为了确保自己过世之后遗嘱能依照自己生前的意愿被执行,因此更愿意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然而共同遗嘱却难以公证。由于共同遗嘱的遗嘱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而同时死亡的概率极低,导致在实践中,遗嘱的生效、撤销、变更争议频发,所以绝大多数公证处对于共同遗嘱都采取不予公证的处理方式。因此,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订立遗嘱,应双方分别订立,且各自的遗嘱中仅能对个人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处分另一方财产。以此种方式订立的遗嘱,取得公证的可能性较大。  3.共同遗嘱的撤销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赋予了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权利,依该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可知,遗嘱人仅能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共同遗嘱的撤销也应当由遗嘱人共同为之。若一方去世,则另一方所能撤销的仅限于涉及个人财产的条款。遗嘱在于保障遗嘱人生前的心愿得以落实,因此涉及去世一方财产的条款不得撤销,否则遗嘱就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责任编辑:广东风泽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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