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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没收财产刑的废除_时延安(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时延安 发布时间:2017-06-16
摘要:前引苏俄刑法典的规定,与我国大陆地区刑法规定几乎一致。从我国大陆地区刑法的立法进程看,没收财产刑的设置无疑就是受到前苏联刑法的影响。实际上,以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朝鲜、蒙古、古巴等国家的刑法也深受前

前引苏俄刑法典的规定,与我国大陆地区刑法规定几乎一致。从我国大陆地区刑法的立法进程看,没收财产刑的设置无疑就是受到前苏联刑法的影响。实际上,以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朝鲜、蒙古、古巴等国家的刑法也深受前苏联的影响而规定有没收财产刑。例如,1950年朝鲜刑法第43没收财产,是将被判刑人个人财产的全部或法院明确指定的一部,以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方法来执行。”[10](页6431961年《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25条:没收财产是将被判刑人个人所有或者在共同财产中所有的全部或一部分强制地无偿收归国有。”[10](页6621987年《古巴刑法典》第44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指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支付给国家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财产罪和危害国家经济罪,法院可以自行决定适用没收财产。[]1999年《越南刑法典》第40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指将罪犯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没收上缴国库。没收财产只适用于本法规定的严重犯罪或者特别严重犯罪。[]就俄罗斯而言,其进入“后社会主义时代”后,其刑法典在一段时间内也保留有没收财产刑。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2条规定:没收财产是将被判刑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强制性地无偿收归国家所有对出于贪利的动机而实施的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判处没收财产,并且只能由法院在本法典分则的有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判处。[]但该规定已经被俄罗斯联邦法律在2003128日废除。[]2006727日出台的《修改俄罗斯联邦部分立法法案》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增加了第15-1章“没收财产”的规定,但其对象是犯罪所得财产或者用于实施违反刑事法律禁止规范行为的财产,其并不属于刑罚种类,而只是具有刑法性质的措施。[]

(三)对没收财产刑的历史分析

上述没收财产刑形成历史原因进行分析,可以检讨没收财产刑存在的合理性。虽然说,现行法制中的没收财产并非中国古代籍没制度的自然延续,但从前者中确实能够看到后者的影子,尤其是没收犯罪人全部财产与籍没制度有着共通之处:从某种意义上说,两者都有“彻底剥夺”的意味,都是希望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财产-这一赖以生活生产的经济基础-达到惩罚的目的,如果说自由刑是从自由方面对犯罪人形成排斥,死刑是从生命方面对犯罪人形成彻底排斥,那么,没收犯罪人的全部财产,即意味着从经济上对犯罪人形成彻底排斥。由于两者一般都适用重罪,因而就会形成从人格、自由或生命、经济基础的三个层面的全面否定效果。没收财产刑的这种历史“遗风”,实际上会形成相当严苛的惩罚效果。在已经告别专制社会、走入民主时代的今天,这样刑罚的存在是令人存有深刻怀疑的。

至于没收财产刑与社会制度的关系,也应从历史的角度加以分析。社会主义国家在建设初期,为镇压敌对势力的需要,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是必要的。这可以看作是,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规定没收财产刑的社会根据。不过,即便在当时,将没收财产刑只有适用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敌人”,其才可能具有说服力。然而,当社会制度已经进入稳定发展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抑或无产阶级专政)的“敌人”只限于政治暨军事敌对势力时,没收财产刑存在的社会基础几乎不复存在了。而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时期,就应当从宪法和刑法基本理念来论证没收财产刑的废除根据。

   三、废除没收财产刑的理由

如果说,西方国家没有采取没收财产刑,是与其宪政所坚持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相冲突[],那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为刑法中没收财产刑违反了宪法这一原则呢?笔者认为,在宪法已经明确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前提下,没收财产刑存在的合宪性是极为微弱的,应该考虑予以废除。这里首先要强调的是,在法治社会的语境下,没收财产刑的存废不宜再从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的角度加以考虑。如前所述,在人类社会不同历史时期(无论中外)都存在没收财产刑,这与社会制度本身有一定的联系,但更多地是与社会治理结构、社会矛盾状况以及对财产权保障的法律制度、法律意识具有直接联系。讨论没收财产刑的存废应立足于当下的宪法实施框架以及基本法治精神加以分析、论证。

从现行宪法出发,结合刑法基本原则及理念,没收财产刑存在以下问题:

  (一)没收财产刑与宪法所确认的财产权存在本质冲突

   产权是确认和保障自然人赖以存在和获得幸福的物质基础的权利,同时也是社会经济得以正常存续和发展的基本制度保障。宪法第13条第1款是一条财产权保障规范,如果详细加以解读,可以解析为:如果(只要)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合法的,任何个人和组织就不得予以侵犯。由此可以进一步推导出,任何侵犯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行为,应受到相应的惩罚。在这条实定法规范中,也包含有国家不得侵犯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意思。这点可以从宪法第13条第3款得到佐证。该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按照该款规定,国家可以为公共利益,可以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但是必须给予补偿,详言之,国家即便为公共利益“拿走”(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也必须给予带有“对价”性质的补偿,既不能毫无理由随意“拿走”(无公共利益目的),也不能无偿“拿走”(无相应补偿)。由此,可以认为国家也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责任编辑:时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