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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没收财产刑的废除_时延安(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时延安 发布时间:2017-06-16
摘要:从上述单行法律规定看,规定有没收财产刑的犯罪主要是反革命犯罪,即敌视新政权和制度的犯罪分子;对贪污犯罪 规定没收财产刑,可以理解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予以从严惩治。如果进一步观察 1979 年刑法,也会发现

从上述单行法律规定看,规定有没收财产刑的犯罪主要是反革命犯罪,即敌视新政权和制度的犯罪分子;对贪污犯罪规定没收财产刑,可以理解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予以从严惩治。如果进一步观察1979年刑法,也会发现,规定没收财产刑的犯罪主要是反革命罪和破坏计划经济的犯罪(如投机倒把罪)。从犯罪类型的分布上,虽然不能得出没收财产刑的设置就是针对反革命罪和基本经济制度的犯罪,但却可以认为,建国初期单行法律和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没收财产刑类型有着相对比较集中的指向。

   

   (二)我国大陆地区刑法中没收财产刑设置的历史动因

   我国大陆地区刑法中为何规定有没收财产刑,或者说,我国大陆地区刑法中设置没收财产刑究竟受何种因素影响?可能的答案有两个:一是历史的原因;二是受当时前苏联(俄)刑法的影响。

1.     中国古代籍没制度并非没收财产刑设置的历史原因

就中国法律发展史看,中国古代刑法中籍没即近似于今日之没收财产,当然籍没的范围更为宽泛,还包括犯罪人的妻氏。其起源可略见于西周时期,如《周礼×天官×大宰》有以八柄诏王驭群臣……六曰夺,以驭其贫,郑玄注:夺谓臣有大罪,没入家财者[]后世之“籍没”制度则可追溯到《法经》。《法经》,即杀人者诛,籍家及其妻氏盗符者诛,籍其家议国令者诛,籍其家氏及其妻氏[]及至《唐律》,对于谋反及大逆者,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明律、清律基本沿袭。《大清律》中“籍没之适用”,皆是常赦不原之罪。[]

即便没收财产刑与籍没制度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没收财产刑在刑法立法过程中并没有受到籍没制度的影响,其理由在于:新中国成立后在法制上即废除了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在制度上要与以往法律制度完全切割,因而不可能跨过民国法制采取清以前的法律制度,更何况清以前法制被视为封建社会法制,更无因循之任何可能。当然,当今制度与历史上的制度之间是否存在观念上的传承关系,还需要进一步考证。

2.   我国大陆地区刑法中设置没收财产刑实际上受前苏联影响,且具有较强烈之意识形态色彩

   在西方历史上,没收在古罗马就已存在,在中世纪得到广泛采用。进入近代以后,“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就意味着适用没收的范围的缩小”。对此,前苏联学者分析到,“在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看来,资产阶级所认为神圣的私有制的胜利,是和没收不相容的,因为没收乃是对私有权最明显和最彻底的破坏。根据这一点,没收的刑罚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曾被废除;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颁布法律将没收作为对政治犯罪的一种刑罚的非常法律。[]

然而,俄国“十月革命”后在刑法典却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其理由是为了剥夺剥削阶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1922年苏俄刑法典中,没收曾被规定在分则的55个条文中;1924年《苏联及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原则》第25条和苏俄刑法典第40条,都规定没收是把被判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共有财产应得份额的全部,或者法院明确指定的一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9](页4381960年《苏俄刑法典》继续规定:没收财产是把被判刑人个人所有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强制地无偿收归国有。[]

责任编辑:时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