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上议院法官判决二〇〇一年那部法律与公约不一致时,内政大臣没有等待即刻制定了新的法律,二〇〇五年《预防恐怖主义法》。该法,连同其他事物,给予内政大臣颁布限制令(ControlOrders)向恐怖分子嫌疑人施加不等同于“剥夺自由”的限制措施的权力。受到限制令影响的六名恐怖主义嫌疑人中五人是伊拉克国民,另一人很可能是伊朗人。命令要求这些人每二十四小时中有十八小时必须待在狭小的公寓单间内,这些公寓位于当局为其选择的区域而非他们的选择。 但是当我们否决了他的上诉后,内务大臣的法律顾问要求我们指出什么将是合法的限制令(Control Order)。我们拒绝了这一要求。我们认为,作为国家大臣其工作就是决定他们所希望施加的限制令的具体规定,他受到的限制就是其施加的命令必须不得剥夺人民的自由。 我能理解宾汉姆勋爵留有余地的做法。法官们必须尤为小心避免形成与执行分支、即便是表面上的通谋印象,因为他们以后很可能会不得不面对那些挑战行政分支的诉讼,居中裁判。与此同时,我能理解查尔斯·克拉克的受挫感。作为首席大法官,我定期会晤内政大臣,但我们谨慎地只讨论妥适的事项,诸如已提出的立法案对司法运作所需资源产生的可能后果等等话题。 同时,比起在社区从事、比如说无报酬工作作为惩罚,让某人入狱更为昂贵。大家都知道,在能够做出妥适的社区服刑判决时,我是以强烈拥护让轻罪犯人不入狱而知名的。 该案展示了大臣批评法官施加刑期是件不妥当的事情。衡量判决是否过度宽宥是检察总长的职责。如果检察总长得出结论量刑过宽,他能够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增加刑期。在该案中检察总长并没有提出上诉,因为量刑是恰当完美的。 <p CxSpMiddle" style="text-indent:28.0pt;;line-height:26.0pt">我想在邀请提问之前我已经把分配给我的时间用完了,我非常高兴,尽我可能回答关于任何主题的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