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一定的原则。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询问专家辅助证人,应坚持一定原则,笔者认为可以是“回到事实的原点,有利于自己主张”的原则。我们辩护人的诉讼活动,就是想配合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维护司法公司,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同时,也肩负着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之职业责任所在。当对鉴定人鉴定意见问题上时,以追究案件真实真相,回到事实的原点,还原事实之本来面目为原则,同时兼顾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使得被告人得到应有的裁决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为质证原则。 2、依据一定的角度。在法庭上没有角度的发问、或询问,是会导致被动的。在法庭上胡乱问话,漫无目标,不遵循一定路径的问话,事先无准备的问话,为询问鉴定人之大忌。因为,这样势必导致会瞎问话,乱问话,问散话,不利于归纳对自己有利之处。漫无目标的问话,一来可能导致鉴定人的回答对我们不利,让审判人员作出对我们不利之判断;二来也浪费了专家辅助证人出庭可以树立和服务于我们辩点之有利的时机。 3、遵循一定的路径。询问鉴定人应遵循一定的路径,按一定的顺序进行,这样一来提问自己胸中有数,二为便于鉴定人回答,同时辩护人也可以瞬间判断鉴定人的回答是否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临机应变,作了处理,现炒现卖。通常可以按如下的顺序来进行询问:一是按证据形成之时间先后顺序,时间顺序是我们辩护人问话最常用之遵循之顺序。事物之原本、证据或鉴定意见之形成,都离不开时间的前后顺序,按时间的路径提问鉴定人,便于鉴定人回答,也便于审判人员同步作出理解;二是按物理原则之深浅顺序,鉴定之对象常是事物之原本,或是物证、书证等,它们均遵循一定的物理原理,因此,按物理深浅之顺序,由表到内、由外到里进行提问,也是一种遵循之顺序;三是按化学原理发生变化之顺序,既然是物体,也会有化学原理之变化发生,这时,辩护人可以按化学的原理发生变化顺序来作为进行提问之顺序。 4、前后对应衔接。辩护人问话鉴定人,应留下悬念,注意与后面的律师对鉴定人出庭之质证对应衔接。也就是说,我们在询问鉴定人的时候,与之后对鉴定人出庭情况质证应对,留下空间和话柄。辩护人在询问专家辅助证人的时候,最好按一点一占点状状态来完成问话,不要问得太广泛,点与点之间有逻辑或关联关系。对于自己有利的地方,可以大胆的问,甚至进行追问,如果不能对自己有利的,那就要放过,不要再问了。在问的过程中出现不利点,或者让审判人员产生了疑问,这时要灵机应变,要进行追问,让鉴定人的回答,能够打消审判人员产生的疑问。 总之,辩护人在参与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根据自己案件的需要,从有利于自己的辩点,从服务于自己的辩护思路和为被告人所建立之故事考量,提前作出应对,可以大胆有效的申请和运用专家辅助证人出庭质证制度,更好的为我们的有效辩护工作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