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冷漠,“见危不救”就入罪,你咋这么爱治民?
来源:谭敏涛的法律农场 作者:谭敏涛的法律农场 发布时间:2017-06-12
摘要:这几天,一段时长1分34秒的交通肇事视频触动国人的心弦。在视频中,一名女子在斑马线上等待穿越马路,被一辆急速行驶的出租车刮倒,出租车司机选择逃逸。而后,在一分多钟里,多辆车辆和多名路人经过女孩倒地的地方,却无人伸出援助之手。随后,该女子被另一
这几天,一段时长1分34秒的交通肇事视频触动国人的心弦。在视频中,一名女子在斑马线上等待穿越马路,被一辆急速行驶的出租车刮倒,出租车司机选择逃逸。而后,在一分多钟里,多辆车辆和多名路人经过女孩倒地的地方,却无人伸出援助之手。随后,该女子被另一辆车再次碾压,女子随后殒命。据警方透露,女子第一次倒地后,有多名路人报警,但却无人直接予以帮助。作者?敏敏之音来源?律事通女子被撞无人施救,“见危不救”该入罪吗?文/谭敏涛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律事通”一、女子被撞后,该如何担责?第一次撞到该女子的出租车司机无疑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且,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第二辆车未看清路面情况再次碾压,承担次要责任。除此之外,路人和过往车辆因为冷漠应对,未能及时施救,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六年前,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即有人大代表提出,要求刑法增设“见死不救罪”,期望以刑罚来提升民众的道德素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这个条文已经很明确,路人和过往车辆应当予以协助,但这个条文只有义务性规定,缺乏责任性规定,就是说,乘车人、驾驶人和行人,不予以协助,没有任何责任承担,那么,谁还会主动协助呢?在现实中,遇见他人遭遇危难,只要是路人,虽然法律要求协助,但不予协助,路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顶多受到道德的谴责。而道德对人的约束力,远远低于法律。这就导致,面对危难,路人就是路人,而不会成为施救人。二、国外如何规定“见危不救”?那么,对于他人的危难没有伸出援助之手,能否将其入法,或是说,能否对见危不救予以处罚呢?这是“女子被两次碾压无人施救”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研习他国经验,或可为我们提供镜鉴。在《法国刑法典》中规定了一条“怠于给予救助罪”,任何人对处在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西班牙刑法典》第489第一条规定:“对于无依无靠,且情况至为危险严重,如果施予援助对自己或第三者并无危险,但不施予援助,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之罚金。凡是阻止别人施予援助,或不要别人紧急救助者,应处以相同之刑,如果因为疏忽而不提供必要之协助,致使受害者发生意外事故,则应处以短期徒刑。”对此,即有人建议,应借鉴法国等其他国家的做法,在我国也引入“见危不救”即担责。其一,考虑给予行政处罚;其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过往车辆和路人具体的救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见危不救”入法在我国可行么?三、国人为何“见危不救”?首先,我们得分析,为何国人面对他人危难,宁可选择报警也不愿直接予以救助?一句话,就是害怕被讹上,担心自己从路人成了当事人或是侵害人。本来,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但在我们当下的环境中却成了善有恶报,恶却无报,即是说,他人的善举非但没有迎来回报(致谢、被他人尊敬等),反而引来了被诬告为侵害者,这让行善举的人不仅赔了时间还得搭上恶名,这样的见危施救,何以能让国人放心施救呢?不打消国人见危施救的顾虑,不予以惩处专门碰瓷之徒、不对敲诈讹人之人进行惩处,国人就不会放心大胆的施救。毕竟,不施救,不行善,不仅没有责任,反而不会惹来麻烦。施救,不仅可能导致无尽的麻烦,还可能因此被讹上,在利弊权衡之间,国人会如何选择呢?答案不言自明。四、国外的“见危不救罪”为何不适应中国?另一个层面,在国外,有的国家确实对见危不救施以惩处,甚至于治罪,但我们在引入他国“见危不救罪”时,必须考量他国的法治环境和人文环境。仅以法国刑法典为例:任何人对处在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将这一条切合中国的司法环境,我们大致分析一下:1、任何人对处在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那么,什么情况算个人能够采取行动,什么情况下算不能采取行动,是以一般人的标准为限还是以每个人的标准为限,这个,就存有争议。如若让法官对此评判,评价路人是否能够采取行动,说白了,这是将是否入罪的标准赋予了法官,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决定路人是否入罪,那么,我们能相信法官会公正做出裁决吗?2、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能唤起救助行动的标准依然是将入罪的标准赋予了法官,而且,唤起救助行动,到底什么情况下不会造成二次伤害,这个,很难确定。放在本文讨论的案件中,被撞女孩已经证明,哪怕过斑马线都很有危险,更何况要求路人拦车救助。3、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这一条,其实最切合中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国情。对本人无危险,这个,任何救助之人都无法保证,因为,你压根无法肯定,自己的救助行为是否会给受害者造成新的损害。更有甚者,会不会因为救助而被人讹上都无法保证,所以说,对本人无危险,以本文讨论的事件为例,基本可以否定路人构成犯罪,因为路人都无法保证是否对本人造成危险。4、换作绕道车辆,虽然过往车辆停在女孩前面,打开双闪,更能避免女孩遭受二次伤害,比起行人抵挡车流也更安全。但路过的车辆宁可绕道,也不愿停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停下来,很可能就是无尽的麻烦,你没撞,为何停下来帮助他人?你没撞,你怎么证明你没撞?你没撞,那是谁撞的?这是绕道车辆可能面临的风险。虽然这种风险在有监控的地方可以为自己洗刷冤屈,但谁能保证,那一块的监控就不会坏?所以,我认为,在当下的司法以及社会环境中,将见危不救入罪不可行、不可取。这将法律和道德进行混同,放在司法正义不彰的环境里,只会造成更多人无缘无故的入罪,非但不能起到见危施救的效果,反而会引发新一轮的争议。如果见危不救入了罪,就会发生一个场景,不会游泳的人千万不要到河边,因为一旦有人落水,你不救人就面临着牢狱之灾,这还得了?而且,见危不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缺乏执行性,不具有操作性。试想,以本文讨论的“女子被两次碾压无人施救”为例,过往路人和过往车辆难道都构成犯罪吗?这岂不是打到一大片,定罪显然成了儿戏。五、见危不救入法,不如严惩讹人和碰瓷想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重塑道德,提升道德的感召力,这是法律强人所难。在中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中,法律唯一该做,也能做的,就是减少行善之人的后顾之忧,别让行善之人成了侵害人,别让行善之人背负撞人的恶名,别让行善之人面临无尽的麻烦。例如,对于敲诈讹人之举,法律必须予以惩处,而不是仅仅批评教育了事。我们的社会上已经发生了多起救人者反被诬告为侵害人事件,之后,由于视频佐证(事后发现有视频)或是由于他人旁证(通过媒体寻找证人),才为救人者洗刷冤情。但是,讹人者却仅是受到一点批评教育,远远没有达到惩处的目的,这也是间接鼓励讹人,起不到遏制讹人的效果。再例如,对于专业碰瓷人员,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就应当予以严厉惩处,发现一起处罚一起,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处罚。多次敲诈勒索的,哪怕没有敲诈成功,也应按照犯罪未遂予以治罪。但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却很少将碰瓷人员进行处罚或是治罪的案例,这也是进一步放纵碰瓷人员,加重了国人见危施救的顾虑,让国人更不敢见危施救,生怕遇到碰瓷的。并且,我们还应大力鼓励见义勇为,对于见义勇为的认定和评判,不应拘泥于条条框框,而应当简化手续,并加大奖励力度。如此,我们的社会才会形成见危施救的场面。因为,救人者没有后顾之忧,不会担心自己被讹,也不会担心自己从施救者变成了侵害者,更不会想着被救之人可能就是专业碰瓷的。法律要为人们行善举、见危施救创造条件,而不是直接对不行善举之人进行惩罚。法律强制人行善,只会适得其反,不仅不会让更多人行善,反而会让更多人害怕行善。行善的后顾之忧没有解除,善举在中国,顶多就是说说而已。当每个行善之人担心为自己惹来麻烦,带来纠缠,即不会积极施救。法律要做的,就是解除人们的这种担忧,为行善之人护航,让行善之人不用担心,行善,会变成行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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