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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律师立案难:法条明文规定奈何法院知法犯法?

来源:律事通 作者:律事通 发布时间:2017-06-09
摘要:律事有道 来源丨律事通机缘巧合,读研究生选择了行政法方向,遇上了一位貌美如花又博闻强识的导师;因缘际会,做律师时无意间偏向了行政诉讼专业,结识了一位功底深厚又和蔼谦逊的行政律师师傅;在律师执业之初,就能有幸得到多位高人的指点,实在是一件再幸
律事有道 来源丨律事通机缘巧合,读研究生选择了行政法方向,遇上了一位貌美如花又博闻强识的导师;因缘际会,做律师时无意间偏向了行政诉讼专业,结识了一位功底深厚又和蔼谦逊的行政律师师傅;在律师执业之初,就能有幸得到多位高人的指点,实在是一件再幸运不过的事情。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天然地就与行政诉讼结下了不解之缘,认识的前辈之中也有很多在办理行政案件的律界大咖。比如行政第一人袁裕来、拆迁大王王才亮、浙大博导章剑生……耳濡目染,我也渐渐对行政方面的案件产生了浓厚兴趣。曾几何时,经常听身边办理行政案件的律师发牢骚,“行政案件太难办了,甚至在案件的第一步立案上就难于上青天。”我一开始还不以为然,将信将疑,感觉自己跟着师傅办理的几个案件还可以,虽然过程比较艰难,但也没有周遭传的那么玄乎,直到最近接触到的一个有关拆迁的行政案件,让我对“立案难”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表面一切正常实际暗藏波涛在2017年4月20日,我将因被告涉及区政府而经过W中院和省高院驳回的两个案件重新梳理好立案材料,在被告去掉区政府后正式交由WL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当时是下午两点,经该院立案庭窗口的工作人员审查材料,要求我在其中一个案件中补充起诉主体的材料,刚好这份材料我有带在包里备用,然后就到旁边的图文中心复印了两份,直接交给了立案窗口的这位工作人员。然后我看到她将这两个案件的材料分别装进了两个该法院专用的档案袋中,我一直目不转睛地看着她的一举一动,被她发现了,我就顺势问她“您好,我们这个案件还有什么问题吗?或者需要补充的材料?”她懒洋洋地说了一句“没有了,回去等消息,我们要拿到楼上业务庭审核,有七天的时间。”我看她无精打采,多问了一句“这样就好了吗?不是还应该给我一个收件回执的吗?”她很不屑地说了句“没有的,材料还要给法官看过,回去等消息吧,我们有七天立案时间。”后来她马上就叫下个号了,我也就没有多说什么。回去后,大概三天左右的时间,立案庭的一个工作人员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要求我补充之前在中院和高院的裁定书,之后的次日我就寄出。但后来一直等到立案期限的最后一天,4月28日,我又接到了该工作人员的电话,这次马上口风就发生了360度大转变。该立案法官很明确地告诉我“这个案件已经请示过业务庭,说要调解,不能正式立案,如果一定要立,只能立引调案号。法院要先给被告发个函,然后再看情况。”听到这个说辞,简直太惊讶了。我明确表示“我们不同意这样做,必须立案,而且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七日内无法决定是否立案的,应当先行立案。”但对方却坚持不给立案。多方求证内幕探寻不立案缘由在2017年5月4日,我原告方仍然没有收到任何法院寄送的材料,也没有任何人来联系解释,我方在无奈之下,主动打到该法院立案庭行政窗口,对方解释“还在讨论研究,无法正式立案,具体可以联系业务庭李某法官。这个案件由其承办。”本来心里想着毕竟之前有个案件也是由李某法官承办,总算还是同一个法官,对案件应该会有个整体把握,挂掉电话,我还有些许兴奋地打给李某法官,结果残酷的现实狠狠地给了我一巴掌“不好意思,这个案件现在还没有分到我这里承办,具体立案的事情还是建议咨询询问下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吧。”这简短的几句话,简直就是在伤口上撒盐,我自己都不由得倒吸一口凉气,嘴巴顿时像打了麻醉剂一样动弹不得。是的,这几句话让我顿时哑口无言。仅仅是立案,而且是法条明文规定,立案庭的法官就敢公然与法条叫板?真的是不知道,还是明知故犯?亦或是不管天高皇帝远,该院自成体系?我不明白,不知道,也不敢深究其中的奥秘和秘密。行政诉讼,单纯一个立案,真的有必要费尽心思来人为制造障碍吗?法院,对行政案件立案,难道还要看被告行政机关的脸色吗?所谓的“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屏障”,但在这样案件都立案不了的情况下,老百姓还能真正信任法官吗?说到底就是一个核心问题,领导的一句话真的比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文还要有执行力吗?作为法律人,我不懂;作为行政律师,我更加不解。尤其是再后来,我打过去给立案庭行政窗口,电话再也打不通了,我还曾多次通过12368司法服务热线转接到行政窗口,要么负责立案的人在开会,要么不在,简直就是想发脾气都找不到对象。直至2017年5月31日,一个多月过去了,这个案件就这样静静地躺在该法院立案庭……最高法三令五申某些基层法院不闻不问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在相继修改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这两部诉讼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之后,启动了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议程,并在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版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着力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该法首次将“立案登记制”明文写入法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和规范。还专门针对不立案问题增加了第51条、52条的规定,本想多措并举,解决基层老百姓打行政官司的无法立案难题。据官方消息报道,自2015年5月1日,行政案件施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浙江行政案件的登记立案数量超过200万件,增幅超过一倍,当场立案率超过95%。行政案件立案渠道基本畅通,“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抬高门槛”难题基本根除。最高法院这一改革成果是有目共睹的,很多老百姓也对这样的惠民便民措施拍手叫好。然而,正如有句话说的,中央制定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很多下面的歪嘴和尚把经都念歪了。这一次的办案经历真的让我大开眼界。前述法院,竟然敢公然不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违法拆除房屋的案件还要进行强制调解,真的是闻所未闻。其实际就是在与最高法对着干。不顾法律,不顾政策,不顾规定,只顾某位法官的具体指示。这样的做法实在是太耐人寻味。在这样的情况下、背景下,试问哪个老百姓还敢相信该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客观公正?虽然有这一次愉快的立案经历,但我仍然认为,大部分法院是客观公正的,绝大多数法官都可以不忘初心、秉持赤诚之心来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作为律师,有这样的经历或许是好事,通过发声来将部分法院的不规范做法公之于众,接受更多更大程度上的监督,规范法院的程序,促进司法公正透明,进一步提高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律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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