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这是要堵住那些想指责他的人,尤其是独断论者的嘴。康德意思是说,你说我不谦虚,狂妄?你们对我提出谦虚要求,恐怕没有资格,因为真正狂妄的是你们,你们连灵魂的单纯本质和世界开端的必然性这些问题也敢去论断,还知道自己是谁不?还找的到北不?这都狂妄自负到哪了?我可不敢这么干,我承认我没有这个能力,我只想和理性本身以及纯粹思维打交道。 康德先后是从完备性(即系统性)、确定性和明晰性,来描述这个理性的法庭,即真理的标准的特征的。所谓的完备性,即一个都不能漏掉,一个也不能多余。而所谓的确定性,康德说:“ 谈到确定性,那么我曾经对我自己做过一项决定:在这类考察中,绝对不允许任何方式的意见,一切在其中只是被视为类似假设的东西,都将被视为禁品,即使以最低的价格也不得出售,而必须一经发现便予以封存。因为每一种据认为先天地确定的知识本身都预示着它要被看成是绝对必然的,而一切纯粹先天知识的规定则更进一步,它应该是一切无可争辩的(哲学上的)确定性的准绳,因而甚至是范例。 真理必须是那些确定的东西,不能是不确定的。那么,所谓的确定性,康德已经明确指了出来,是指那种具有绝对必然的先天知识。它是一切不可争议的准绳。 除了详尽性、完备性、确定性,康德最后谈到的是明晰性。就是说这种真理的基础必须是非常清楚的,透彻的,不能是模模糊糊朦朦胧胧的。康德说:“ 最后,谈到明晰性,那么读者有权首先要求有凭借概念的那种推论的(逻辑的)明晰性,但然后也可以要求有凭借直观的直觉的(感性的)明晰性,即凭借实例或其他具体说明的明晰性。对于前者我已给予了充分的注意。这涉及到我的意图的本质,但它也是种偶然的原因,使得我未能考虑这第二个虽然不是那么严格但毕竟是合理的要求。我在自己的工作进程中对于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几乎一直都是犹豫不决的。实例和说明在我看来总是必要的,因而实际上在最初构思时也附带给予了它们以适当的地位。 明晰性分为两种,一是逻辑的明晰性,一是直观的明晰性。这两个要求显然是相互冲突的,容易顾此失彼,康德也承认曾经一直是犹豫不决的。康德显然偏重于“前者”,即“逻辑的明晰性”,因为它“涉及到我的意图的本质”。但样一来他也就不得不牺牲感性的明晰性了,对此,康德举例说了一段比较拗口的话,康德以特拉松院长的话为例来说明了他的理由。康德说:“ 虽然修道院院长特拉松尝云:如果对一本书的篇幅不是按页数、而是按人们理解它所需要的时间来衡量的话,那么对有些书我们就可以说,如果它不是这么短的话,它将会更加短得多。但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把目的放在对宽泛但却结合于一条原则中的那个思辨知识整体的可理解性之上,那么我们就会有同样的正当理由说:有些书,如果它并不想说得如此明晰的话,它就会更加明晰得多。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看一本书的长短,不能只从页数上来看,而更应该从是否容易理解上来看。康德的视野更深刻一层,意思是反过来的,康德说,从是否容易理解来判断不错,但要看是整体上的容易理解,还是点滴上的容易理解,在点滴上太讲明晰了,整体反而模糊了。 回到本文主题,总之,在第一版序言中,康德指出,这些真理的标准不是其它,而是那些完备、详尽、确定、清晰的具有绝对必然性的先天知识。它们同时也就是人类理性的根源、范围和界限。 简而言之,真理的标准,就是那些具有普遍必然的客观的知识存在。 它们既是知识前提,又是知识原理。 序言中只是概括描述,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的正文内容中,康德将陆续说地十分清楚了。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先验要素论”第二部分“先验逻辑”的“普通逻辑划分为分析论和辩证论”一节中,开头便直接指明: 有一个古老而著名的问题,人们曾以为可用它迫使逻辑学家陷入困境,并曾试图把他们推到这一步,即要么不得不涉嫌于可怜的诡辩,要么就要承认他们的无知,因而承认他们全部技巧的虚浮,这个问题就是:什么是真理?对真理这个名词的解释是:真理是知识和它的对象的一致,这个解释在这里是给定了的前提;但人们还要求知道,任何一种知识的普遍而可靠地标准是什么。 知识和它的对象一致,这就是真理。但用什么来衡量是否一致呢?这就是真理的标准。康德接下来要阐述的也就是上面所提到的普遍必然性,即绝对性。它就是真理的标准。 当然,有人就会问了,什么是普遍必然性呢,那些东西才是真正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呢? 而这就等于正式开启了《纯粹理性批判》之旅,开启了理性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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