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争道抢行,随意变道“加塞”等违法行为,把自己变成“路怒”并不可取,目前,南京交管部门正在开展网络举报违法行为奖励,而从5月20日开始,南京开始对违法行为全面记分,驾车人通过行车记录仪来举报,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需要强调的是,以下八种行为的举报无效:匿名举报;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伪造举报材料;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5月14日《扬子晚报》) 争道抢行,随意变道“加塞”等交通违法行为,确实会令人窝火,但如果驾驶人缺少克制,互不买账,很容易造成“路怒”一族,发生摩擦纠纷,甚至上演“马路暴力”,酿成流血悲剧,严重破坏道路交通秩序。 为有效纾解“路怒”现象,减少“马路暴力”,促进文明驾驶新风,交管部门开展网络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对违法驾驶行为全面记分,此举出发点是好的,能有效震慑违法驾驶行为,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值得肯定。但该有奖举报活动,强调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职业举报行为无效,也值得商榷。 应该说,开展有奖举报违法活动,确有必要明确相关活动实施细则,从举报范围、举报主体、证据标准、违法行为认定、奖励发放等方面,依法规范有奖举报活动,确保程序、实体的公平公正。但对举报人分门别类,将举报行为按当事人职业、身份区别对待,强调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职业举报行为无效,把职业举报人严格排除在外,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举报违法违纪行为,是公民法定权利,应该受到鼓励、保护和褒奖。法律上,也没有对举报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身份作出禁止性规定,将“职业举报”行为打入另册,规定为无效,于法无据,实则是对职业举报行为和职业举报人的歧视,这和一些人对职业打假的歧视并无二致。 虽然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举报法”,缺乏对公民举报的全面性、细则性规定,但反对抵制违法行为,鼓励保护公民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应是基本法律原则。即便职业举报目的不是很“单纯”,带有“营利”动机,但也不违背有奖举报制度的设立初衷,即以金钱、物质等手段鼓励、刺激公民积极举报,勇敢举报,对违法行为坚决说不。 强调“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无效,与有奖举报自相矛盾不说,也是一种道德洁癖,不利于广泛调动起举报违法行为的社会积极性,不利于有效遏制不文明驾驶、违法驾驶现象,实践操作层面如何认定职业举报也是个问题,对那些积极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驾车人来说,如果因为其经常性举报而被定性为“职业举报”,并认定“无效”,将造成误伤,极大挫伤其举报积极性,最终让市民怀疑交管部门开展有奖举报活动的诚意。 强调“职业举报无效”,或许交管部门也有苦衷,比如认为职业举报人很“活跃”,也很“较真”,可能会带来某种“麻烦”,增加交管部门工作量和管理难度等,但这也是一种“懒政”,应予改进。(符向军) 新闻链接: 别再“路怒”了,网络举报可“出气”2017年05月14日法治周刊·调查_ 扬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