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数额问题。被告人张文贡、王某甲的供述、证人戴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曾被公司开除,两个月后再回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故2012年10月、11月汇上盈公司吸纳的客户资金数额不应计算在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数额之内,经统计,该期间汇上盈公司吸纳资金数额1621万元,应在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4250万元。 九、P2P非法集资资金数额的认定:应采用累加计算的方法计算犯罪数额,既包括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的数额,亦包括被害人陈述、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已经到期、被害人已收回的本金数额,还包括被害人用于续投的本金或利息。 【裁判摘要】 (一)梁宏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秦刑二初字第153号-2 关于被告人梁宏进提出“投资人已取回本金的,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的辩解意见,经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公诉机关按照各投资人每次投资的数额,采用累加计算的方法计算犯罪数额并无不当,对于投资人取回本金的,也应计入非吸的犯罪数额,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二)陶秀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铜中刑终字第00039号 关于辩护人所提上诉人陶秀义的犯罪数额应扣除已经返还会员的资金数额的意见。经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因此,本案的犯罪数额应为上诉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三)王某甲与李某甲、缪某、张文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秦刑二初字第151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贡非法吸纳的存款金额中既包括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的数额,亦包括被害人陈述、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已经到期、被害人已收回的本金数额,上述吸纳资金的行为均已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均应计入被告人张文贡的犯罪数额。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续投资金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以及损失认定的问题。本案中确实存在一部分被害人在投资到期后将本金或本息继续投资的情况,这类情况在被害人陈述、银行转账记录中均有所反映,因续投行为再次侵害和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公诉机关将续投数额计入被告人张文贡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当,且对被害人损失数额的统计不会产生错误影响,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四)其他判例参考:杨梅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5)庆刑初字第74号;韩长柏、胡顺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5)泰山刑初字第283号。 十、积极退赃或者提供涉案赃款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扣涉案赃款,减少了投资者损失的,可获从轻处罚。 【裁判摘要】 邓亮与线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号 鉴于被告人邓某归案后提供涉案赃款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扣涉案赃款,减少了投资人损失,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十一、处理赃物及追缴赃款时的刑民交叉问题:在伍水军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行为人先后以个人财产与非法集资赃款支付31间商铺的购房款,取得房产后又以全部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信用社借款。信用社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后,出现了民事抵押权实现和刑事追赃之间的矛盾问题。深圳中院提出的解决方案是:首先区分房产是否被侦查机关查封,只有被查封的才涉及到赃款追缴问题,因此信用社可对未被查封的8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次区分购房款的合法资金部分与赃款部分及其占总额的比例,按被查封的23套房产拍卖款乘以合法购房款占比作为信用社的优先受偿款,23套房产拍卖价款扣除中川信用社受偿款后,剩余款项由本案被害人按比例受偿。 【裁判摘要】 伍水军、钟杰、龙某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73号 本院认为,本案赃款赃物处理涉及到民事抵押权实现和刑事追赃之间的矛盾,为妥善处理此矛盾,本院认为待案件生效后可按照以下方案予以执行:1、因本案侦查机关对8套房产(略)并未查封,因此对该8套房产本院无权处分,甘肃高院可对其依法处置;2、因钟某钦首笔付款71514478元并非赃款,该款在付款总额136514478元(71514478+65000000)中占比52.39%,故剩余23套房产拍卖总价的52.39%为中川信用社优先受偿;3、23套房产拍卖价款扣除中川信用社受偿款后,剩余款项由本案被害人按比例受偿。 查封在案的涉案房产(深圳鸿世纪广场裙楼(略))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扣除甘肃省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川信用社优先受偿款(所得价款的52.39%)之后,剩余款项(以不超过人民币166,518,043.11元为限)由侦查机关按比例发还给本案1009名被害人(被害人名单及被骗款项见附表);本案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评估、拍卖、过户税费及其他必要相关费用由中川信用社与本案被害人按照得款比例分摊。 附:P2P非法集资23例裁判文书核心要点统计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