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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澎 :国教与政教分离

来源:华淳道人学习园地 作者:华淳道人学习园地 发布时间:2017-06-01
摘要:宗教法治 2017-05-26 刘澎 宗教法治如果说宪法对公民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权利的规定体现了一个国家公民自由的程度,那么,国家与宗教团体的关系(即所谓的“政教关系”)则是从国家体制设计上反映了该国宗教自由的状况。 世界许多国家在历史上都曾存在过“神权
宗教法治 2017-05-26 刘澎 宗教法治如果说宪法对公民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权利的规定体现了一个国家公民自由的程度,那么,国家与宗教团体的关系(即所谓的“政教关系”)则是从国家体制设计上反映了该国宗教自由的状况。 世界许多国家在历史上都曾存在过“神权高于政权”或政教合一的政权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宗教领袖就是国家元首,宗教教义与宗教法典就是国家的法律,宗教利益就是国家利益,政教同体。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完全受宗教的指导。宗教领袖对制定国家的内外政策拥有绝对的权威。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合乎宗教的原则。与此同时,国教之外的其他宗教则毫无社会地位可言。这是古代和中世纪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神权与世俗政权日益分离,特别是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后,政教分离的概念深入人心。目前仍然存在的政教合一型国家已经寥寥无几了。 然而,尽管大多数国家在政权组织形式上反对实行政教合一的神权统治、主张将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分开,但要真正做到政教分离则是另一回事。世界政教关系的历史进程表明,反对神权统治与政教合一并不等于取消国教或官方宗教。出于对维护本国历史传统、文化特色、民族利益、意识形态与价值观、政治体制及大众社会心理等诸因素的考虑,许多在政权上早已实行了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仍然在不同程度上保留着国教或官方宗教信仰。各国在对待宗教团体、处理政教关系上的政策差别很大。各国宪法对此问题的表述远较对公民宗教自由权利问题的表述复杂。实行政教分离绝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那么容易。 根据不完全的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65个国家保留有国教,其中伊斯兰教在中东和阿拉伯国家、巴基斯坦、印尼、马尔代夫、毛里塔尼亚等30个国家,罗马天主教在阿根廷、安道尔、巴拿马、秘鲁、巴西、摩纳哥等15个国家,基督教路德派在冰岛、丹麦、挪威、芬兰、瑞典等5个国家,基督教新教的某些教派在博茨瓦纳、汤加等4个国家,基督教圣公会在巴巴多斯和英国,正教在埃塞俄比亚、希腊、保加利亚,佛教在泰国、斯里兰卡、不丹、锡金,印度教在尼泊尔均为国教或官方宗教,享有政治上、法律上与财政上的各项特权和优惠政策,在意识形态上属于不容挑战的官方正统信仰。在这些国家中,宪法从各个方面对国教或享有正统信仰的官方教会的特权地位作了规定。例如: 丹麦宪法规定:福音派基督教路德宗是丹麦的国教,受国家的支持。阿联酋宪法规定:伊斯兰教法是联邦法规的主要来源。科威特宪法规定:伊斯兰沙里亚法是立法的主要根据。冰岛宪法规定:国家征收教会税。泰国宪法规定:国王是最高的宗教赞助者。挪威宪法规定:国王须信奉福音派基督教路德宗,信奉基督教路德宗的国民应培养子女信奉路德宗。马来西亚宪法规定:国家最高元首为联邦伊斯兰教领袖。联邦或州建立、维持或资助伊斯兰教育机构,或为伊斯兰宗教教育提供资助并支付所需经费,均为合法。危地马拉宪法规定:承认天主教堂的法人地位。宗教单位用于礼仪、教育和社会慈善事业的不动产享受免除各种捐税的待遇。 类似的规定在65个保留国教的国家宪法中大同小异,比比皆是,其宗旨就是使享有国教地位的宗教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至于这些国家中的非官方宗教或信仰团体,其处境则正好与国教或官方宗教的待遇相反,长期处于遭受歧视、压制甚至打击的状态。因此,对有国教的国家来说,宗教方面的问题不在于笼统的有无宗教自由,而在于处于少数派地位的非官方宗教能否受到公正对待、公民能否真正自由地选择不同的宗教信仰。 对于实行政教分离政策的国家来说,为了有别于有国教的国家对宗教的态度,许多国家的宪法特别强调了所有宗教团体的平等,声明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例如: 韩国宪法规定:不设国教,宗教与政治分离。克罗地亚宪法规定:所有宗教团体在法律面前平等,并与国家相分离。摩尔多瓦宪法规定:宗教独立,与国家分离。日本宪法规定:任何宗教团体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禁止将公款或国家财产用于宗教组织或团体。乌拉圭宪法规定:国家不资助任何宗教。俄罗斯宪法规定: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上这些法律规定体现了现代法制国家在消除政教合一与神权政治的痕迹与影响,取消宗教特权方面所作的努力,其着眼点主要是使世俗政权彻底摆脱宗教的控制,切断国家与某一特定宗教或教派的特殊关系以及平等对待各宗教。这种设计是对历史上宗教曾经长期影响干预国家政治、法律和教育的纠正。但在取消了国教的特权地位之后,作为政教关系中强势者的世俗政权是否会反过来控制和影响宗教、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将自己的政治主张强加给宗教团体或限制教徒的宗教自由呢?有的国家宪法明确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例如: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家不得制定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 这个规定的目的在于使国家既不能给与某个宗教或教派特权地位,又不能限制和干预各宗教的自由实践。美国政教关系的实践表明,这种经过精心设计的“国家与宗教相分离”的模式是行之有效的,它使国家得以在公共管理成本较低、冲突较小、社会收益较大的状态下,稳妥地处理与宗教团体的关系问题。宗教自由与政教关系是各国宪法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各国的国情不同,回答也不同。在各国宪法中有关公民宗教自由权利与政教关系的不同规定背后,是自由与集权、愚昧与文明的巨大差异。各国宪法对此问题的不同表述说明了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公民的宗教自由与国家体制中的政教分离还有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但无论这个过程多么曲折漫长,时代总是要前进、社会总是要进步的。宗教自由与政教分离的原则迟早会在人类社会中得到普遍的响应。
责任编辑:华淳道人学习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