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对我国证据印证模式的反思_向渊而行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独醉江湖 发布时间:2017-05-31
摘要:对我国证据印证模式的反思 最近 ,一个基层检察院有一个聚众斗殴案件被一审法院判决无罪,这个案件主要证据状况是: 1 、有群众证实,在某小区发生了聚众斗殴,双方持刀,有人被砍伤流血; 2 、现场勘查发现了大片血迹; 3 、根据血迹 DNA 比对,查找到李

我国证据印证模式反思

     

     最近,一个基层检察院有一个聚众斗殴案件被一审法院判决无罪,这个案件主要证据状况是:

1、有群众证实,在某小区发生了聚众斗殴,双方持刀,有人被砍伤流血;

2、现场勘查发现了大片血迹;

3、根据血迹DNA比对,查找到李某的DNA与现场血迹吻合;

4、李某拒不承认参与斗殴,辩称受伤是在某街角,但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对为何在某小区有其血迹未作任何解释;

5、有人向公安机关寄了一封举报信,内容是反映当天斗殴的双方人员、起因,但系听说,且没有署名。

   

检方起诉的依据是:

1、举报信虽然没有署名,不具备证人证言资格,但可作为书证,证实了斗殴的双方人员、起因;

2DNA锁定了李某参与了斗殴;

3、李某不能对斗殴现场留有其血迹作解释,不存在合理怀疑需要排除,因此,应当认定李某参与斗殴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

      法院判决无罪的理由是:

1、举报信是证人反映案件事实的举报,应属于证人证言,因证人身份不明,不具备证据资格;这就如同被告人在双规期间的交代笔录为什么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一样,如果认为这种笔录是书证,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岂不是也可以作为定罪证据?

2、举报信内容是传来证据,且无任何证据印证

3DNA鉴定只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李某参与了斗殴,且无任何证据印证,因此,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

#

我认为,这个案件的证据确实单薄,但定罪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即只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就应当认为定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一向以来都不赞成制定所谓的《各类刑事案件证据标准》之类的规定,明确列出各类案件要具备哪些证据、审查哪些证据。因为实践中案件的证据状况是错综复杂,千差万别的,统一规定一个证据标准要求,表面上看似乎是细化了证明标准,但实际上是画地为牢,自缚手脚,是不切实际且妨碍审查认定的。任何一个案件,都不能说必须具备哪类证据或者哪个证据,一个案件的证据只要能让司法者形成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不一定足够,但是就够了。

#

      这个案件没有一个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李某参与斗殴,但运用经验法则,可以推断李某必定参与了斗殴,这个推断是事实推断,不是情理推断,推断的证据不足够,但是够了。经过推断,我们完全能够形成内心确信,李某参与了斗殴,且李某对为何现场留有其血迹不能作出解释,故不存在合理怀疑,能够得出唯一结论。判决李某有罪,绝无冤枉他的可能。

#

      但是法院就这样硬生生地判决无罪,让一个犯罪人侥幸逃脱了法网。法院的判决理由,一再强调的是没有证据印证。这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中,过度强调证据印证存在的重大弊病。

#

      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前,由于我国实行检委会、审委会定案的体制,真正有内心确信的司法者并不能定案,而能够拍板定案的委员又没有亲历案件,故只能从证据印证情况判断证据是否充分,从而导致对证据印证的过度依赖,形成中国特色的印证证明模式

#

      但实践当中,证据状况未必总是那么理想,总能找到那么多的证据印证。于是乎,侦查人员为了刻意寻求证据印证,不惜采取刑讯逼供等各种非法方法寻找证据,甚至无中生有地伪造证据,使原本无法印证的证据实现印证,从而造成冤错案。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检察院强力排除非法证据,加强侦查监督,严查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导致公安人员突破口供能力严重萎缩,零口供案件大幅度上升。零口供不仅意味着缺少了口供这一有力的直接证据,且无法由供找证,搜寻其他证据也丧失了突破口,证据印证变得更加难以实现。

#

     在这种形势下,如果依然过度强调证据印证,死守印证证明模式,则必然对司法公正造成另一种伤害,即放纵犯罪。因此,有必要适当引入自由心证机制,让司法者能够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判定案件是否有罪,而不论证据是否有充分的印证。当然,这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自由心证证据规则,从经验法则、逻辑法则、推定法则等方面,限制、规范、约束司法者的自由心证,使自由心证不自由,同时加强司法者的说理能力,通过裁决说理将自由心证外化为看得见的正义,接受各方监督,保证自由心证的公正、透明。

#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委会、审委会原则上只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议,事实和证据问题由承办人决定和负责,这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对案件进行自由心证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基础。有理由期待,我国长期实行的印证证据模式将逐步淡化和退出司法实践舞台。

#

当然,实行这样一种证明模式的转变,对司法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司法者必须加强证据理论学习,熟练运用各种证据学理论和证据规则,对证据作出准确的自由心证,公诉人要通过说理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自由心证,法官则要通过说理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其自由心证,树立司法公信力。

#

同时,更要求司法者完全秉持公心,站在客观、公正、中立的立场,以理性、平和并没有任何偏私成见的心态,作出证据采信和判定。就目前我国司法者的司法能力素养和职业操守,尚存在一定差距。

#

但历史车轮滚滚向前,转变证明模式应该是大势所趋,自由心证应该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努力的方向。

责任编辑:独醉江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