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基层检察院有一个聚众斗殴案件被一审法院判决无罪,这个案件主要证据状况是: 1、有群众证实,在某小区发生了聚众斗殴,双方持刀,有人被砍伤流血; 2、现场勘查发现了大片血迹; 3、根据血迹DNA比对,查找到李某的DNA与现场血迹吻合; 4、李某拒不承认参与斗殴,辩称受伤是在某街角,但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对为何在某小区有其血迹未作任何解释; 5、有人向公安机关寄了一封举报信,内容是反映当天斗殴的双方人员、起因,但系听说,且没有署名。
检方起诉的依据是: 1、举报信虽然没有署名,不具备证人证言资格,但可作为书证,证实了斗殴的双方人员、起因; 2、DNA锁定了李某参与了斗殴; 3、李某不能对斗殴现场留有其血迹作解释,不存在合理怀疑需要排除,因此,应当认定李某参与斗殴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 法院判决无罪的理由是: 1、举报信是证人反映案件事实的举报,应属于证人证言,因证人身份不明,不具备证据资格;这就如同被告人在“双规”期间的交代笔录为什么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一样,如果认为这种笔录是书证,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岂不是也可以作为定罪证据? 2、举报信内容是传来证据,且无任何证据印证; 3、DNA鉴定只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李某参与了斗殴,且无任何证据印证,因此,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 # 我认为,这个案件的证据确实单薄,但定罪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即只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就应当认为定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一向以来都不赞成制定所谓的《各类刑事案件证据标准》之类的规定,明确列出各类案件要具备哪些证据、审查哪些证据。因为实践中案件的证据状况是错综复杂,千差万别的,统一规定一个证据标准要求,表面上看似乎是细化了证明标准,但实际上是画地为牢,自缚手脚,是不切实际且妨碍审查认定的。任何一个案件,都不能说必须具备哪类证据或者哪个证据,一个案件的证据只要能让司法者形成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不一定足够,但是就够了。 # 这个案件没有一个直接证据能直接证明李某参与斗殴,但运用经验法则,可以推断李某必定参与了斗殴,这个推断是事实推断,不是情理推断,推断的证据不足够,但是够了。经过推断,我们完全能够形成内心确信,李某参与了斗殴,且李某对为何现场留有其血迹不能作出解释,故不存在合理怀疑,能够得出唯一结论。判决李某有罪,绝无冤枉他的可能。 # 但是法院就这样硬生生地判决无罪,让一个犯罪人侥幸逃脱了法网。法院的判决理由,一再强调的是没有证据印证。这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中,过度强调证据印证存在的重大弊病。 # 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前,由于我国实行检委会、审委会定案的体制,真正有内心确信的司法者并不能定案,而能够拍板定案的委员又没有亲历案件,故只能从证据印证情况判断证据是否充分,从而导致对证据印证的过度依赖,形成中国特色的“印证证明模式”。 # 但实践当中,证据状况未必总是那么理想,总能找到那么多的证据印证。于是乎,侦查人员为了刻意寻求证据印证,不惜采取刑讯逼供等各种非法方法寻找证据,甚至无中生有地伪造证据,使原本无法印证的证据实现印证,从而造成冤错案。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检察院强力排除非法证据,加强侦查监督,严查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导致公安人员突破口供能力严重萎缩,零口供案件大幅度上升。零口供不仅意味着缺少了口供这一有力的直接证据,且无法由供找证,搜寻其他证据也丧失了突破口,证据印证变得更加难以实现。 # 在这种形势下,如果依然过度强调证据印证,死守印证证明模式,则必然对司法公正造成另一种伤害,即放纵犯罪。因此,有必要适当引入自由心证机制,让司法者能够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判定案件是否有罪,而不论证据是否有充分的印证。当然,这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自由心证证据规则,从经验法则、逻辑法则、推定法则等方面,限制、规范、约束司法者的自由心证,使自由心证不“自由”,同时加强司法者的说理能力,通过裁决说理将自由心证外化为看得见的正义,接受各方监督,保证自由心证的公正、透明。 #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委会、审委会原则上只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议,事实和证据问题由承办人决定和负责,这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对案件进行自由心证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基础。有理由期待,我国长期实行的印证证据模式将逐步淡化和退出司法实践舞台。 # 当然,实行这样一种证明模式的转变,对司法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司法者必须加强证据理论学习,熟练运用各种证据学理论和证据规则,对证据作出准确的自由心证,公诉人要通过说理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自由心证,法官则要通过说理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其自由心证,树立司法公信力。 # 同时,更要求司法者完全秉持公心,站在客观、公正、中立的立场,以理性、平和并没有任何偏私成见的心态,作出证据采信和判定。就目前我国司法者的司法能力素养和职业操守,尚存在一定差距。 # 但历史车轮滚滚向前,转变证明模式应该是大势所趋,自由心证应该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努力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