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法院院长 法官徐振云滥用职权包庇高建民夫妇俩贪污国家教育扶贫款
来源:举报中国民主建国会临汾市委员会 作者:举报中国民主建国会临 发布时间:2017-05-31
摘要:打击报复举报人 法院院长 法官 职务犯罪 扶贫 贪污 戈海:举报人被“合法”打击是何道理?太原钢铁内退工人巩继虎因与民建临汾市委秘书长刘超英产生矛盾,举报刘创办的学校在投资和教育补助款方面存在问题。刘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巩继虎因涉诽谤罪被法院逮捕
打击报复举报人 法院院长 法官 职务犯罪 扶贫 贪污 戈海:举报人被“合法”打击是何道理?太原钢铁内退工人巩继虎因与民建临汾市委秘书长刘超英产生矛盾,举报刘创办的学校在投资和教育补助款方面存在问题。刘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巩继虎因涉诽谤罪被法院逮捕,在向刘赔偿2.7万元后被释放。律师称,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对被诉人采取逮捕措施是极其罕见的。(据7月7日《中国青年报》消息)这事最蹊跷的地方,就在于举报人的举报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自己却被人自诉诽谤,还被法院以涉嫌诽谤批捕。仔细考察法院的办案,有几个地方颇值得思量:首先是证据,如果说被举报人当初提供的证据足以表明举报者是“诽谤”,倒也无可厚非。可事实上,“实施诽谤”的首要“证据”,就是其给民建山西省委、省委统战部多个部门“寄信皮邮件”。以此为证据证据,叫法律情何以堪?道理很简单,举报材料的还未得到证实或证伪就变成了“诽谤”证据,难道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就是如此草率?其次,从既有的报道来看,法院从一开始就没有表现出足够的公正和办案的严谨——未审先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显然,举报人的“诽谤”还不足以被批捕,这一切只能更加让人疑惑法院办案的初衷。而打量整个事件的原委,有一个细节之大家关注——被举报人刘超英既是民办学校洪桥女子职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同时也是民建临汾市委秘书长,她的丈夫高建民是临汾市商务局干部,也是这所学校的负责人之一。这个细节透露出的信息不得不令人生出更大的疑虑:首先,刘超英的丈夫高建民是商务局干部,又是民办学校负责人之一,这说明他一面是公务员,一面又从事商业活动。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其次,刘超英是民建秘书长,高建民是商务局干部,也说明他们虽不见得“权势滔天”,却也能量不小。这就不能不让人怀疑,法院最终认定举报人诽谤成立的条件了:是充分尊重证据还是依靠人情面子,或者是谁的权势大小?举报人被报复一直是个严重问题,甚至于到现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反腐力度,更可怕的在于这种打击报复还是依靠正常的司法程序。举报信不仅没有被相关部门重视,反而成为被举报人打击报复的重要凭证。法院甚至采纳了这种未经验证的证据,这不啻于给法律打了一个大大的耳光——法律上极为严谨的证据何时沦为一个轻贱的借口?法院讲证据难道就是这样毫不负责?若真是如此,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如果这一切都是真的,在令人错愕之余,不免悲哀。被举报人“合法”打击举报者,法院为何成为帮凶?可以想象,如果不是举报人的权势,案件最终的结果能是这样吗?从这个意义上,与其说我们痛恨被举报者的报复行为,不如说公众更加在意司法的公正性与对权力的约束。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司法不公,最终只能助长权势的气焰,为更大的违法埋下隐患。稿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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