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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成熟的检察官和不成熟的检察权

来源:王洪松 作者:王洪松 发布时间:2017-05-31
摘要:本文首发于“沂蒙地三鲜”微信号当前,检察官对检察机关的忧虑和担心空前。这种忧虑和担心主要的是为自己,其次是自己热爱的检察事业。因为他们从中获得的些许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将会不断降低。特别是那些年龄稍长一点的检察官们,亲眼见证了检察机关的风雨历
本文首发于“沂蒙地三鲜”微信号当前,检察官对检察机关的忧虑和担心空前。这种忧虑和担心主要的是为自己,其次是自己热爱的检察事业。因为他们从中获得的些许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将会不断降低。特别是那些年龄稍长一点的检察官们,亲眼见证了检察机关的风雨历程、跌宕起伏、发展成长,他们已经把自己的前途命运、荣辱兴衰、悲欢离合与检察机关紧紧联系在一起。对于检察制度该如何完善、检察权该如何规定、检察工作该如何去做,身在其中、脚在途中、爱在心中的检察官们更有发言权,特别是那些长期在一线执法办案的检察官们,他们都有独到而且成熟的见解。比如说,检察机关没有了侦查权,行使检察权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这是来自基层的声音,也是基层检察官们的切身感受。再比如,内设机构改革,有位基层检察官说,机构改革的名称改来改去,还是原来的名称好,比如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后来的审查逮捕科、审查起诉科等等,这些部门的名称一是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应,二是与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相一致,而且每个业务部门都带有“检察”二字,形象生动。一翻组织法,再一翻刑诉法,一琢磨,还是真是那个理。比如法律监督,基层检察官们的看法与地三鲜一致,那就是法律监督的各项情形是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发现的,监督好了可以表扬奖励但是不能用考核来进行激励,一考核,法律监督就会走样变形等。再比如这些年来,对检察权的约束制约越来越多,好多规定都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赋予检察官们行使权力的手段越来越少,基层检察官们犹如戴着镣铐去跳舞,而且还要求他们动作自然、舞姿优美。也就是说,这些年来,在实践中,检察官们的思考越来越成熟,而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检察权不但不成熟,而且还更加幼稚可笑。因为各种各样的要求、各种各样的活动、各种各样的规范、各种各样的考核、各种各样的检查让检察官们无暇去安心用心地客观理性地去行使检察权。检察权在社会中的存在感不强。就像路边的花草,人们觉得没有必要给它浇水施肥,有时候还会不经意踩上几脚甚至踢上几脚。有位局外人开玩笑地说,你们检察院整天瞎忙乎什么的啊?一会要求干这个一会要求干那个,一会这个重要一会那个不要,好多事好像都是自己干不了的,也不见有什么成果。成熟的和不成熟的在一起会很别扭,不成熟的总会扯成熟的后腿。检察权不能再幼稚下去了!检察权必须尽快成长成熟,跟上检察官们的步伐。实践出真知,基层最肥沃。检察权只有扎根在基层,经历风霜雪雨,经过实践的淬炼才能成长成熟。因此要完善检察制度,健全检察权,必须吸收基层实践中成熟的想法、成功的做法。检察权一枝花,如不成熟那白瞎。
责任编辑:王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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