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温州行政起诉状范例
来源:崔波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崔波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31
摘要:2017版温州行政起诉状范例 2017版温州行政起诉状范例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8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六社19号。身份证号:62****196411281525,电话:152****2772.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2017版温州行政起诉状范例 2017版温州行政起诉状范例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8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六社19号。身份证号:62****196411281525,电话:152****2772.被告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申请事项1、要求依法撤销某某市某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人社工伤不字【2012】25号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丈夫高某某自2017年4月起就在某某百立混凝土工程公司工作,具体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2010年初开始,高某某开始在某某百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建筑工地工作,具体岗位为施工员。由于高某某从事的职业和岗位的特殊性,所在单位要求职工必须每天上班,没有休息日。2017年7月16日上午十一时许,高某某在上班时间因工作所需横穿国道312线2870KM+700M路段时,被某某市城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的车牌号为甘****53的公交车撞伤,经过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2月26日死亡。2017年12月20日,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劳仲裁字【2011】207号仲裁裁决书,确认高某某和某某百立混凝土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2月8日,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依法认定高某某2017年7月16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为工伤。2017年4月10日,被告作出某人社工伤不字【2012】25号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结论为:不予认定工伤。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不具有工伤认定资格,且被告作出的某人社工伤不字【2012】25号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在基本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和单位主体等方面都存在严重错误,最终导致了错误的认定结果,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案起诉法院,请依法审理。此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具状人:陈某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最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团队★ 温州最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团队★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温州行政诉讼律师律师网 http://www.wzxz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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