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行政诉讼答辩状
来源:崔波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崔波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31
摘要:2017行政诉讼答辩状 2017行政诉讼答辩状答辩人:皮皮虾县公安局 地 址:皮皮虾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潘海波 局长 2017年8月5日,我局收到新昌县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及行政起诉状副本,原告齐进就我局2016年9月26日对其行政处罚一案提起
2017行政诉讼答辩状 2017行政诉讼答辩状答辩人:皮皮虾县公安局 地 址:皮皮虾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潘海波 局长 2017年8月5日,我局收到新昌县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及行政起诉状副本,原告齐进就我局2016年9月26日对其行政处罚一案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我局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 20l7年9月26日,我局经依法调查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齐进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决定。决定作出当日,办案单位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人齐进,并由齐进在送达回执中签名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写明了救济途径,“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公安局或新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次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确告知了被处罚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与期限。齐进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从处罚决定送达之日开始计算,本案起诉时已经超过规定的起诉期限。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本案调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因本案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我局仅对原告有异议的本案部分调查程序作出说明。 l、关于到案。齐进接到电话主动到城东派出所投案,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办案民警先核对其身份,确认后立即将其带入办案区。在办案区内,民警对其进行询问,询问民警未对其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办囊区内配备了监控视频设备,其保存时间根据上级规定为不少于三个月,经查询目前该视频已经被覆盖,因此无法提供。 2、关于告知。办案单位对本案违法事实调查完成后,依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幅度告知了拟被处罚人齐进,并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齐进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在告知笔录中签名确认。 综上所述,本案证据充分,调查取证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当日已经送达被处罚人,至起诉时已经超过规定起诉期限,恳请新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皮皮虾县公安局 2017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