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略谈孔子的法律观

来源:落尘无痕 作者:落尘无痕 发布时间:2017-05-22
摘要:读书识人 略谈孔子的法律观——“法语之言,改之为贵”新解 9.24 子曰:“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巽与之言,能无说乎?绎之为贵。说而不绎,从而不改,吾末如之何也已矣。” 一、巽与之言朱熹言:法语者,正言之也。巽言者,婉而导之也。绎,寻其绪
读书识人 略谈孔子的法律观——“法语之言,改之为贵”新解 9.24 子曰:“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巽与之言,能无说乎?绎之为贵。说而不绎,从而不改,吾末如之何也已矣。” 一、巽与之言朱熹言:法语者,正言之也。巽言者,婉而导之也。绎,寻其绪也。法言,人所敬惮,故必从,然不改,则面从而已。巽言,无所乖忤,故必说,然不绎,则又不足以知其微意之所在也。 朱熹注意到了“法语之言”与“巽与之言”的构成的隐约差异,将“法语”与“巽言”一起解释,而非将“法语”与“巽与”一起解释。然而,紧接着,朱熹就将“法言”与“巽言”并列作对考虑。他注意到了语和言的近似性和差异性,但并未提出问题。 通观《论语》,可以总结出语、言都有说话的意思。不过,语侧重谈论问题,比较严肃、正式;言侧重表达个人意见,比较随意、性情。语有告诉之意,对语之对象有要求,而比较明确。而言一般只有宣告、表达之意,对言之对象无特别的要求。 言具有普遍性,语具有特殊性。但是,语、言二字常常又是相通的,非常接近。巽与之言,解释起来容易。巽,《说文》言顺、善入之意。与,接近、交流、沟通之意。巽与,也即容易接近,容易交流,容易沟通。巽与之言,也即中耳的话,好听的话,令人舒坦的话。所谓美言、巧言、谄媚之言、逢迎之言、夸奖的话、恭维的话、场面话,都是巽与之言。听起来很舒坦,很受用。能不高兴吗?几乎人人听了都开心。这是人的通病。孔子提醒,在此甜言蜜语之时、花言巧语之时,绎之。绎之为贵。绎,原意抽丝,引申为分析之意。对甜言蜜语、花言巧语要加以分析,哪些比较真实,哪些含有水分。要心里清楚,明亮如镜。 二、法语之言法语之言,恰恰相反,它是让人听起来诚惶诚恐的话;一般人都要遵从听话。法语,可以理解为严肃地说出来。法语之言,也即,严肃地说出来的话,正正经经的。因为说话的方式、态度严肃,说出的话自然也严肃、规范。因而,法语之言,理解为严肃的、规范的话,也未尝不可。 法语之言,杨伯峻先生翻译为“严肃而合乎原则的话”;钱穆先生翻译为“规则正言”;王蒙先生翻译为“正式的,意在教导你、规范你的言语”;何新先生翻译为“有原则的话”;李泽厚先生翻译为“符合礼制规矩的话”;南怀瑾先生认为,法语,就是格言、法言;李零先生根据程树德先生集解和朱熹集注,认为:法语之言乃正言,正言厉色,是带有批评口气的话,比较逆耳。张燕婴先生认为:法,严肃之意;法语之言,“严肃地说出来的话”。 按照朱熹的解释,翻译为严肃地说出来的话更准确。 现当代学者大多都能理解法语之言。但清代王引之(王念孙之子,父子合称“高邮二王”)的观点,我们也不能不认真对待。 他认为,语、言二字叠用,很不符合语法,经师句读有误;法语之,巽与之,是独立的小分句,而言是语辞,与后面的能无从乎、能无说乎连用。他论证所用的材料出自《诗经》等经典中的言的用法,但《论语》中,言作为语辞运用的情形是没有的。虽然他的观点可能有误,但至少注意并分析了语、言的用法,提出了句读的质疑。而后世的学者大多回避了法语之言内在的语和言重复叠用的问题,纵情囫囵吞枣。虽歪打正着,但理解不深、译文不稳。 三、改之为贵。改什么?改之为贵,绎之为贵。它们的结构是相同的。改,改变、改正。绎,分析、辨别。绎的对象是“巽与之言”,改的对象应是“法语之言”。但几乎所有学者都认为改的对象是自己;都认为对照法语之言,改正自己的错误可贵。《论语》中,孔子确实多处强调改正自己错误的重要性;改正自己错误是君子的修身功夫。但按照句式的结构来看,应该是改变法语之言是可贵的,分析巽与之言是可贵的。而且,在孔子变易辩证思想的逻辑意义上,改变法语之言也是说得通的。 巽与之言,因为说得太动听、太巧妙,所以要注意辨别。法语之言,因为太严肃、太权威、太正式,所以要注意权变,防止其僵化,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改变这种教条式的法语之言。与时俱进,根据现实情况,改变这些法语之言、这些格言、这些久久定论的格言中应该改变的部分,或许是孔子真正想表达的思想内容。孔子教导我们:要成为开一代风气,有所损益、有所开拓创新的人。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改之为贵,所改的,正是其不善者。由此而论,改之为贵,改的是教条,改的是法语,改的是法言,改的甚至可以是法律。 改之为贵,或许是我国修改法律最早的科学性表述吧! 四、略谈孔子的法律观法,刑也。刑者,罚罪也。模者,法也。范者,法也。凡模范之称,法也。(说文) 灋,从水,平之如水,意指法之公平。廌乃独角神兽,专触不直者,而使之去。从廌,喻判断性、强制性。法是裁判、惩罚。这是法的原初意义,主要指刑或刑法或刑罚。 法,泛指法律,法令,制度。后引申为方法、准则;可活用为形容词,意指规范的、权威的、可效法的,如法帖、法相;可活用为副词,意指规范地、严肃地,如法语之言;可活用为动词,如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此即为效法之意。 法语,也即规范地说出,严肃地说出。法语之言,也就是严肃地说出的话,意指格言、正言、经典的教条。所有的现成的训词,能无从乎?一般来说,大家都是奉此为圭臬的。而孔子却唱反调,言改之为贵;在认同法语之言可靠性和真理性的同时,要尤其注意法语之言的局限性和问题;改正它们不合理的部分,促进它们积极的方面,才是可贵的;而不应该盲目地、不加思辨地跪拜到底、服膺终身。 改之为贵。孔子非常讲究灵活性。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这是孔子直的理念:以不直为直。子曰:“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诸其邻而与之。” 这是孔子直的理念:以不直为直。 法语之言,因为太正统了,太正儿八经了,太主流了,太权威了,所以更要注意它们的可改进处,而不能盲从。孔子想表达的大概是这意思,而不是一股脑儿膜拜法语之言,遵从了事,而总是忐忑不安,以为自己有错误需要改正。我们当然要懂得反思,改正自己的错误;更要有怀疑精神,养成思考的好习惯,不盲从,不轻信。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孔子为政,正名第一,刑罚最后。名不正,后面的言顺不了,事成不了,礼乐兴不了,刑罚会畸重畸轻,人民会无措手足,不知道如何作为。 孔子认为首要的是名分,必须先正名分,把各人的家庭身份、社会地位、国际形象搞清楚。 人是不平等的,或者说,是不同的,名分自然随之不同。而法律却反事实地平等了人。它实质上只是对事实的虚拟,它把事实切割了,它把人简化、格式化了,从而变人人不平等为平等。 人们在生活中更多的是不平等的关系,常常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而很少按照法律行事。在家庭,父母子女之间谈什么法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嫁娶无商量。即使在现代社会,子女的婚姻依然深受家庭的影响。在单位,领导、下属之间谈什么法律?有事,下属服其劳,遵命为之。在国家,国家机关和个人之间谈什么法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社会,集体和个人之间谈什么法律?为了社会利益、集体利益,我们应该、必须让渡、牺牲个人利益。 我们人依据自己的地位、身份在各个界域活动,而很少作为法律虚拟中的人而作为。 其实,在法律中,我们人也不是平等的,依然依据各自的身份、名位而活动。在刑法条文中,我们只是犯罪嫌疑人,只是特殊的犯罪行为人,很少和其他犯罪嫌疑人完全一样。在罪名上或许一致,在量刑上可能碰巧一样。但这是怎样的平等呢?在民法中,各主体又岂是平等的?个人和公司如何平等?小公司和大公司如何平等?不同的个人如何平等?在行政法中,更不用谈平等了。 平等,不过是一种很虚无的拟制,一种很抽象的假设。事实上,各种法律主体是很不平等的。名,确定了各主体的地位、身份,也由此确定了所谓的各主体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 孔子的名位思想承认现实的不平等;法律的平等拟制,在很大程度上建构的也是不平等的现实。 谨权量,审法度,也即谨慎权力的裁量作为,审慎法律的适当性。这都建立在对各主体名位的确定和判断之上。 法度既然是如此需要审慎判断之物,也就难怪孔子吐糟: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他告诫人们:随时准备着修改法律,随时准备着修改法语之言。
责任编辑:落尘无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