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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法学

来源:小妮子法律网 作者:小妮子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7-05-22
摘要:自然为法立法(代序)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律学者不仅经历着学术转型,也在对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不懈探求。众多的法学研究方法中不仅包含了传统的逻辑分析法、语义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也有现代法学比较热衷的实证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社会学分析法
自然为法立法(代序)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法律学者不仅经历着学术转型,也在对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不懈探求。众多的法学研究方法中不仅包含了传统的逻辑分析法、语义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也有现代法学比较热衷的实证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社会学分析法,不论法学的发端或走向如何---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或其他,但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法学者要进行科学研究并试图提出科学理论,就必须按照科学方法展开法学研究活动。简单地模仿或照搬往往会让法律学者迷失在“方法论”中,立足法学的特点,发展符合法学研究的独特的研究方法是法律学者的共同目标。本书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理念:“自然为法立法”,咋一听,感觉比较拗口,“自然”是指自然规律,前一个“法”指我们法律制度,后一个法指“规则”。换言之,法学在表面上看似人类社会的主观选择,但究其本质却是对人类社会客观规律的反映。法律产生、发展和变迁有其自身的成长规律,立法者的任务是发现法律自身具备的规律,并通过严谨和精炼的语言将之表述出来。法律制度的产生、变迁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立足于逻辑、经验的总结,镶嵌在法律制度中的公平、正义观念,看似是人们主观价值的产物,实际也并非凭空产生的,是有一定基础的或然性的产物,法律的实施、变革总是一些个案或是一系列的案件作用的结果。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为“自然现象”,可在客观可控制的条件下进行观察发现,可验证性是其基本特性,而法学因涉及面广、相关后果多且有相互关联,难以找到恰当的指标对其进行观察,加之,法学长期以来成为以逻辑、概念、原则为基础的自洽体系,定量研究的成果较少,故而法学效果的验证成果并不在多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日新月异,建立由计算机模拟的系统,并利用该系统进行大量的模拟实验来研究各种复杂的法学现象成为了可能,可以说,绝大多数法学现象其实是可以进行客观度量的,绝大多少法律规律是可以找到相应的自然规律进行客观解释的。定量研究既是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促进立法科学性和克服司法随意性的必要手段。从控制论的角度来说,法律的本质是一种信息通讯,是人们进行减熵努力的必要手段,法律控制的量度就是确定其权力义务。如何用定量的方法更为直观地监控由立法文本到司法实践的法律信息通讯过程?本书在挖掘法学的独特性的基础上,运用了模糊数学、人工智能等研究方法进行了一次法学定量研究的体验和探索。 毛泽东说:“概念这种东西已经不是事物的现象,不是事物的各个片面,不是它们的外部联系,而是抓着了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全体,事物的内部联系了。” 计算法学是以具有数量变化关系的法律现象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采用统计学、现代数学、计算智能等技术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研究,旨在通过实证研究评估司法的实际效果、反思法律规范立法的合理性,探究法律规范与经济社会的内在关系。计算法学有着独特的研究方法,除了采用观察、统计、假设、实验等传统实证研究方法,重视经验与规范之间联系,但更强调了以现代科技,诸如现代数学、人工智能等方式建立模型,进行模型化的思考和分析。法经济学以各种经济假设为前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研究法律制度,法社会学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计算法学与法经济学、法社会学都有着本质区别,将计算法学作为交叉学科分支,不仅有利于计量方法在法学中的更为广泛的应用,发展自身的理论和应用规则,也有利于法学研究理论的多样化,促进立法科学性和司法的实效性。从本质上来说法是模糊的,如何找寻到模糊与确定性的平衡点?定量分析可以一定程度减少法官的主观断案因素,如何既保持法官的裁判自由度又限定了法官的违法擅断?定量研究以大量的案例为分析基础,如何在重视大量案件反映的裁量规律的同时,兼顾个案的价值?立法和司法是一种双向性的体系,如何为立法与司法架起一座更为直观化的转换桥梁?计算法学在对法的科学性分析的基础上,始终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保障各方利益的均衡,拟用模糊优化逻辑改变非此即彼线性法学理念,以多样化法律模式适应生活多元化,让法律制度更为明确地呈现出来。因此,我们出版本书旨在使现代法学具有“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引自《史记》)的作用。本书在分析计算法学产生的认识论基础、法学基础、数学基础以及现实基础上,重新审视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现状、问题,分别建立了模糊刑事量刑模型、立法文本实证分析模型、民事裁量模型和法律本体检索模型,以减少司法裁量差异和促进立法科学。计算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其以实证和计量的方法来研究具有数量和数理变化关系的法律现象,颠覆了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不仅对传统法学是一种补充,更是一种研究视觉的转换,计算法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学科研究和社会实践意义。围绕着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计算法学其实有很多领域值得拓展,目前计算法学的研究内容大体分为:1)立法科学性,2)司法裁量模型,3)法律知识图谱分析,4)法律对社会经济的影响,5)用于验证法学理论和法规的合理性,6)刑侦证据的确定,7)实用性法律辅助系统。本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前三项内容,首先,为减少量刑差异或司法审判实践中相似情形精神损害赔偿额相差较大的问题,本文建立了模糊量刑模型和人工智能裁量模型,该模型不仅可为司法审判提供赔偿额的参考,且模型的输出可形成较为稳定的赔偿基准,以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其次,通过建立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文本库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例库,实证考察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的问题和现状,反思了我国医疗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原则、赔偿标准、裁量因素等,并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最后,为提高法律文献和案例的检索正确率,结合本体的知识,建立了法律本体检索模型。本书的论述分为五章,其主要研究内容如下:本书第一章对计算法学的产生、概念、认识论基础、法学基础、数学基础以及现实基础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在这一章中,我们将采用计量方法分析法学中量化问题的这类研究归纳为计算法学,将其作为独立的法学研究分支,讨论了计算法学的概念、研究价值、研究的主要内容。法学定量研究旨在缩小裁量的差异性,增强法律的实效性,我们试图从认识论的角度说明法是确定性与模糊性的综合体以及法的科学性,量化研究的致力于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与利益均衡的核心价值,现代数学的发展以及为解决这类非线性问题提供了不少有利的工作,并且我国案例更为公开,案例指导制度的施行为计算法学的产生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第二章从量刑失衡入手,分析了量刑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强奸案为例,试图用模糊数学的方法,通过对量刑制度的提取,确定隶属度函数,建立模糊量刑模型。用模糊数学建立的量刑系统无疑是为法官量刑外加了一道栅栏,很多人担心这种量刑建议机制会削弱法官的作用,其实机器实现的还是机械性的重复和模拟法官的思维,对案情定性、情节认定以及量刑上都不可能替代法官的作用。第三章主要以立法文本为研究对象,试图从司法角度反思当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进行实证分析,我们建立了两个样本数据库,一是以地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为主的立法文本库,二是以医疗审判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为基础的司法案例库。本文以这两个数据库为基础对我国当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首先,在分析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史的基础上,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结构。其次,医疗审判中的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为例,考察我国当前精神损害赔偿支持率、赔偿额等情况,进而从我国医疗纠纷的特点以及我国经济现状等角度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额低的原因。再次,在对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原则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司法案例的对照分析,反思了当前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认为应区别采用补偿和惩罚原则。第四,论文分析和评估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中的八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设立的方法,继而结合司法案例,综合评估各设立方式的优劣性,认为倍率式赔偿设立方式最优。第五,在从立法角度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因素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务,提出应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并归纳获得司法实务中医疗精神损害赔偿的裁量因素。最后,在对上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第四章从案例的司法裁量差异性入手,拟建立人工智能裁量模型。在回顾和总结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发展史的基础上,论述了人工智能与法律结合的必要性、优缺点以及整体发展趋势。进而,对法律裁量模型的现状、优劣势、趋势进行了分析。其次,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例,引入人工神经网络,利用其自学习、自适应能力,不断的训练该模型,建立BP人工神经网络裁量模型。为说明该人工智能裁量模型的优越性,本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分别通过实例误差分析和个案赔偿额差异两个实验,证明了人工智能裁量模型运行的结果更接近于法官的实际判决。最后,分析了模型运行结果的特点、优势、不足以及其在司法中的地位等,进一步探讨了裁量模型运行结果对立法的影响。第五章针对当前法律关键字检索存在的问题,以我国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为例建立了一个规范性文件与案例互为补充的法律本体结构。这一章在总结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构建法律本体的难点和问题,并详细分析当前我国建立法律本体面临的挑战,不仅来自于本体技术的完善,更来自于法律自身的模糊性、三段式推理的悖论以及案例的有限作用。其次,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例,建立了法律检索本体模型,并分析了法律本体建立中存在的问题,如模块化划分的原则、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要素、法律文件的相关性以及案例相关性的排列等。 2004年我刚开始读研究生时,媒体大量报道了量刑差异的问题,在与当时正在四川大学电子信息学院攻读博士的蒲亦非进行讨论,出于工科的惯性思维,他认为法学也是可以定量研究的,那时起我们便开始思索如何用计量的方法减少司法判决差异的问题。三年前完成我的博士论文时,我便有了写一本用计量方法研究法学问题相关专著的冲动,但那时一方面自己对于何谓计算法学的思考不够成熟,另一方面也担心计算法学的提法将招致传统法学者的激烈反对,而直接招致五年的艰辛博士历程不能获得一个结果,因此,博士论文只是对建立BP神经网络裁量系统进行了初步的论述。毕业之后的三年时间,我一直在试图回答一个问题:以具有数量变化关系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应用现代技术建模的这类研究,是否是法学的研究分支?这些相关的研究对法学的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方法论的突破需要一定的勇气,计量的方法无疑在寻求共同性的同时,弱化或忽略了一些个案的特性,这样势必引起很多采用传统个案分析方法的研究学者的反感和诘难。感谢马俊驹教授学术上的宽容,他指出用计量方法研究法学问题,对于我们法律学者的研究重点不在计算方法,而是结合法学的特点,如何运用此工具为法学服务,马老的提点犹如醍醐灌顶,指引着我的研究方向。非常幸运在计算法学的研究道路上,陈瑞华教授、白建军教授关于法律研究方法的专著给了我研究方法诸多的启发,屈茂辉教授的相关研究给予了我研究思路的提点,与三位老师虽未曾谋面,但您们的引领坚定了我进一步研究的信心!感谢四川大学法学院杨遂全教授,不仅对本书结构完善提出了建设性的修改意见,也在不断的指引我的研究方向!感谢西南财经大学的高晋康老师,您对本研究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并希望我将国内外本研究的现状、问题、趋势进行深入研究,此建议指引着我后续的研究。特别感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姜玉梅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的李平教授对本书结构和内容的修改和指点,和您们的每一次谈话都让我从中受益非浅。回校考研至今我已经静静在在校园里走过了十多年的春秋,一路走来并不顺畅,感谢这一路提点、帮助、支持过我的老师和朋友,正因为有你们在我一次次迷茫时的指点迷津,才让我从荆棘中找到解决的出路!感谢四川大学社科处给予的出版基金、感谢四川大学出版社毕潜编辑的尽职尽责、感谢四川大学图书馆给了我一个相对宽松的研究环境,让本书得以与大家见面!这部书将在2015年6月出版,我腹中的胎儿也将于9月出生,这两样是今年上天给我最大的礼物!让我既期盼和欣喜,但更多的是诚惶诚恐!可以预料到本书的出版将会引起学界的一些争议,或许我的研究还不够成熟,但希望抛砖引玉,能有更多的人投入计算法学的研究!正如朱苏力先生所说:即便我的努力失败了,我告诉了后面的人这条路有风险,这也是我的贡献了!首先,计算法学的研究涉及多学科的知识,运用社会学方法和各种计量的研究方法本身就有一定的难度,虽然在研究的过程中也对所需的专业知识进行了恶补,并请教他人以增加方法的可靠性,在方法的使用上不可避免的打上了初学者的烙印。其次,计算法学研究中大量的使用了案例,案例库的甄选过程是耗时耗力的,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和甄别相关案例,而当案例选出之后,不免又对案例的普适性进行质疑,因为毕竟研究对象不是全样本。同时,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受地域的影响较大,若简单的以倍率的方法研究各地的案件,势必忽略了一些文化因素,显得不够严谨。第三,尽管研究的过程,做了一些调查和实证研究,但在将其理论化的过程中,才发现对相关理论的理解和研究欠深入。在本书即将出版之际,我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等待着读者对这部著作的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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