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恩看来,法所追求的阶级利益价值,不是阶级中某一分子的价值或任性,而是一个阶级的整体价值。“他们的个人的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他们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它的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马恩全集》第3卷第377页) “各种最自由的立法在处理私法方面只限于把已有的权利固定起来并把它们提升为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而在没有这些权利的地方,它们也不去制定这些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44页) 所以恩格斯说,资本主义社会的唯一特权是“金钱的特权”,“金钱的势力消灭了一切封建的和贵族的特权”,资产阶级“用金钱的特权代替已往的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德国状况》,马恩全集第2卷,1957年版,647页、648页)资产阶级因为有钱,所以愿意让“钱”代表“权”,它已经和家庭出身、血统等没有关系了。 马克思说过,钱是什么?钱是一种随时可用的平等的私人权利。在马克思的《资本论》里他讲过这样的话,钱其实是一种权力,一种随时可用的平等权力,一种私人的权力。你有多少钱,就有多少权。通过购买等手段,就有那个权。所以说,权钱勾结是一种私人权力和公共权力的颠倒。我拿钱买你的权;你当官,你手里的权力是公共的权力,而不是私人的权力;我给你钱,你就拿公共权力为我服务,这就叫“化公为私”。所以权钱交易的本质,就是“化公为私”。 马克思还说,“很清楚,在这里,并且到处都一样,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马恩全集》第23卷第293.102页)就是要维护这种对他有利的,使他享有特权的这种社会结构和秩序,这是讲资产阶级法律的特征。因此对于资产阶级,“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本身就是资产者创造的,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们的利益而颁布的。……法律的神圣性,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地按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的不可侵犯性,是他的社会地位的最可靠的支柱”。(《全集》2卷515页) 而对无产者来说,他们只是在无力改变它的时候才屈服于它。“为了抵御折磨他们的毒蛇,工人阶级必须把自己的头聚在一起,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取一项国家法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使自己不再通过自愿缔结的契约而把自己和后代卖出去送死和受奴役”。(《全集》第23卷第335页) 在马克思批判当时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时,用的是主体分析的方法:是谁的法?谁制定的,针对谁,为谁服务的法?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法的实质和功能。这个思想在西方语境下经常被掩盖或回避。因为他们主张法应该是一种普遍的、人类的、永恒的真理和正义,因此总想找到“至善”,说法是追求至善和终极正义的。 说到法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正义,就需要理解马克思主义对它的看法。我们知道,“真、善、美、自由、平等、正义”,这是人类迄今所公认的六大普世价值。“正义”是最后的一个也是最高的范畴。但“正义”究竟什么意思?如果往下深入考察的话,就会发现分歧很多。我理解,资本主义的正义其实是“自由型的正义”,自由就正义,侵犯自由就是不正义。这是几百年来资本主义进步最明显也最成功的地方。而社会主义要追求的正义,则是“公平型的正义”,自由也应该是公平的自由,不能有两极分化,不能有一拨人压迫另一拨人。可见“正义”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价值实指,而是最高的、统摄性的价值范畴。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正义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面孔。在奴隶社会,维持一种奴隶主对奴隶的善意和奴隶对奴隶主的忠诚,就是那时候的正义;在封建社会,“长幼有序,尊卑有别”,保持这种秩序就是正义;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实现个人自由就是正义;从空想社会主义开始,批判资本主义时,反对的不是自由,而是不公平。所以对社会主义来说,公平就是正义。除了这些之外,以各种面貌出现的“爱”、“幸福”、“和平”等,都是正义在不同场合下的现身。每个时期人们都有被当作最高目标的正义,而正义正是在历史进程中显示出来的一个总体目标。如果把这些都排除掉,而说一种“终极的正义”,其是否存在,是大可怀疑的。 人们有时觉得马克思没有直接讲很多正义理论,其实是因为马克思没有停留于抽象概念,不喊空口号、讲空话。他是具体讲的,主张要从历史的动态角度看,从人的发展角度来看。比如按劳分配正义不正义?按劳分配比起剥削压迫、无偿剥夺剩余价值来说,显然是正义的;但是按劳分配又只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权利,相对于将来的按需分配来说,它又有不够正义之处。因为一个人能干多少和他需要多少,这两者之间并不是等同的。完全按劳付酬,那是仅仅一个尺度的平等,还不是全面的平等。 六、马克思法治原则的价值取向:人的解放 说到底,马克思的思想和他的价值取向,如他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些思想的价值取向是一个,就是人的解放。法的建设是什么样子,形成于人类发展的阶段性,人的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就有什么程度的法。法的精神实质,应该是促进人的解放,让人越来越自由,成为自己生活和命运的主人。越是有利于这个方向的法,越是马克思所期望的法。 理解马克思法的理想、法的目标取向,我觉得在现阶段应该掌握这两条: 第一,法“应是人的社会行为必备规律”。即人的社会必须、必然有一定的规则和规范来引导和制约,这一点具有客观的规律性。 第二,法“应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在随着阶级斗争不断发展,不断前进的过程中,法越来越超越阶级的局限,而成为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人民”这个词,我们已论证过,它就是社会生活的全体实际承担者。这个社会是由我们这些人所组成、所担当的,我们就都是人民。讲“人民”,就是不主张再分成你是有钱的,我是没钱的,你是这个阶级,他是那个阶级,你是中国人,他是外国人,不强调“分”,而强调总体的、整体的人民。马克思是立足于人类解放的。马克思很厌恶别人把他的理论变成仅仅服务于党派斗争的工具,因为他思考的是人类的命运。你说他一个穷书生,还老受迫害,说话不受待见,他为什么苦苦地追求研究?他想的是什么?恩格斯说,马克思没有一个私敌。他的敌人实际上就是人类的敌人,那些总想压迫人,迫害人的人。比如马克思为什么支持工人阶级?他不是说工人阶级中每个人品质多高尚,智商多高,而是因为工人阶级一无所有,在社会最底层。所以工人阶级对旧社会没有什么可贪恋的,他要解放自己,就要打破旧制度,他要解放自己,就要把他上面的每一层都解放了。所以说无产阶级是最大公无私的。“失去的只是锁链,而得到的是整个世界。”马克思用这样一种思维来讲,在人类解放过程中的人民意志,人民主体,法要过渡到以人民为主体,而不再以阶级为主体。这个我就不再多说了。 马克思说:“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论犹太人问题》(1843年秋)《马恩全集》第1卷,第446页) “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正是正义所要求的……”(《马恩全集》56年版第一卷,582页) 这是马克思价值取向的体现。按照这种价值取向,法治化是实现和维护这种取向的一种必要的现实形式。这种现实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人类发展不断发展前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