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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顺:马克思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问题_法治文化家园(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治文化家园 发布时间:2017-05-20
摘要:3、“法是阶级斗争或阶级统治的工具”;4、“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现象” ;5、“法与阶级共存亡”;等等,这些说法跟上面是一个意思,实际是同义重复,循环论证。“有阶级才有法,没阶级就没法,因此法就是统治阶级意

3、“法是阶级斗争或阶级统治的工具”;4、“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现象” ;5、“法与阶级共存亡”;等等,这些说法跟上面是一个意思,实际是同义重复,循环论证。“有阶级才有法,没阶级就没法,因此法就是统治阶级意志,……”它的一个根本点,是不懂法与阶级、国家之间关系,不懂法的本质,却总是把它们一样看待、混为一谈。其理论目标,是将法完全工具主义化,变成可以随意运用的“刀把子”。对于社会主义来说,这种工具主义要要害,是实际上剥离了法律与法的真正主体----人民或全体公民之间的根本联系。

要破除对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片面理解、过度迷信和迷恋。其实在马克思那里,从未主张要一切永远都要“以阶级斗争为纲”。马克思本人并不是一个阶级斗争的崇拜者和痴迷者。“时时处处都要讲阶级斗争”是一种片面的、极端化的思维方式。即便如毛泽东所说,“在有阶级的社会里,各种思想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那么即便打上了“烙印”,也不见得整个思想文化就全都是阶级的,没有人类的、民族的、区域的、性别的、行业的等等其他特征。就像我拿火钳子在马屁股上烫一个烙印,那马并不会因此就和火钳子具有了同样的性质、形象和地位,不会就此完全等同起来。不能把烙印当作标签,给整体定性。我们无须盲目地、过度地夸大和崇拜阶级斗争,只须实事求是地对待它。

怎样是实事求是?马克思给魏德迈信里的三句话,说的非常明确,是“正宗”的马克思主义阶级观的经典:

“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就已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5页)

第一点是说,只是当生产发展起来又不很发达的时候,人类才分化为对立和对抗的阶级。顺着这句话再继续想,要消灭阶级,也得靠生产的发展,靠生产力的进步;

第二点是说,有史以来一对一对的对抗阶级,彼此斗争下来,最后将终结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无产阶级取得胜利,建立起无产阶级的新型“专政”;

第三条是说,无产阶级专政不是为了巩固阶级,而是为了消灭阶级,进入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的时代。到那时,人类将结束自己的“史前期”,进入真正的人类历史时期。

完整理解马克思的三句话,就看不出该把阶级斗争那么绝对化、普遍化、永恒化的理由。而维辛斯基法学恰好根本不是依据马克思的思想和逻辑。

我们要回到马克思,其实就是文化大革命结束、改革开放初期中央文件中讲的:对于确属阶级和阶级斗争的问题,要用阶级的观点去看;对于不属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问题,不要硬套阶级和阶级斗争。就是说,我们既不是崇拜阶级,也不会无视客观存在的现象。那就得弄清楚什么是、什么不是阶级和阶级斗争。不属于阶级和阶级斗争就不要用阶级的方式去解决。好多问题就是从基本概念开始。我讲价值的时候说,价值具有主体性,但主体并不是只有阶级,个人、群体、民族、不同的行业等都可以是主体。“馒头的营养价值没有阶级性”,是对于吃馒头的人而言的。而阶级并不吃馒头,所以馒头的营养价值没有阶级性。这并不是什么怪事难事。但若不走出阶级主义的思维方式,你就没办法回到马克思的理论上来。

苏联时期在意识形态领域留下的很多不良遗产,有的影响很深。哲学上,以前马哲界也有个“日丹诺夫定义”,说哲学史就是两个“对子”(唯物论和唯心论,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斗争史。这是用类似阶级斗争的思维,把所有的哲学观点分类排队,区分“敌我”。这就导致对哲学史的一种简单粗暴态度。我国哲学界率先超越了日丹诺夫定义,重新界定了哲学。

法学界对维辛斯基法学的问题似乎还需要充分讨论,特别是讨论怎么纠正它。然而有的干脆把它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抛弃了,转而去寻找西方的法学;有的虽然在内心深处无法摆脱它,但也无法旗帜鲜明地讲下去。这样一来,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显得声音微弱,甚至无声无息了。从根基上讲,就是受了这个维辛斯基法学之害。我想,马克思要是活着,他肯定不会承认那是马克思主义。只能算是维辛斯基主义,或打着“列宁主义”旗号的斯大林主义。




四、马克思的出发点和根据:人的存在与社会关系


那么马克思到底怎么看待法、法律、法治?我觉得从马克思哲学的角度看,理解法的问题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是怎么看“人”。马克思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是社会的、历史的、现实的人和人的关系。从这一点入手,马克思开辟了一条独特的道路。

马克思说:“我这番研究工作使我得出如下的结论:法的关系,也像国家形式一样,不能用它们本身来解释清楚,也不能用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解释清楚;恰恰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黑格尔曾按照18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把这些关系的总和称为‘市民社会’。对于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在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1954年莫斯科中文版第一卷340页)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229页)

就是说,法律产生于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某些需要和某些利益。理解法的内容,必须要回到现实中,理解现实,理解现实的社会关系,即人和人的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

恩格斯也说:“这种具有契约形式(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的法权关系,是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93.102页)

马恩一再如此强调,是与马克思自己思想发展的历程有关的。他从林木盗窃法案的官司开始关注法律的深层基础。对法律的深入批判研究,使他走向了哲学和经济学。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发现了他的哲学的立足点,就是现实的人和人类社会。回到人,回到对人的理解上来。对阶级的理解从属于对人、对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的理解,这一点特别重要。在阶级社会里,法当然跟阶级有关,但这并不等于阶级就是永恒的。人才是永恒的主体。

责任编辑:法治文化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