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什么?传统的理解把人“两分”,认为人只有两重存在:人的自然(肉体)存在和属性,人的精神存在和属性。简单说,人就是一种动物的肉体生命,再加上了某种精神。历来就是用这样的“两分法”看人说人的。但马克思却提出了理解人的“三分法”:人固然是一种自然生命体,还是一种有思想、有精神的生命体,但更重要的是,人一种社会生物,是社会关系的载体;人的现实性本质,在于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说,人还有肉体、精神之外的“第三重”生命,即现实的、社会的、历史的生命特征。人的“第三重生命”不仅存在,而且在三重生命里,社会存在和社会生命是人所特有的、决定性的生命存在。 人之为人,如果光讲肉体生命,那么新陈代谢、遗传变异,就跟动物是一样的了。但是我们看到,现实的人的肉体生命,并不是完全按照自然的方式发展。比如按照细胞分裂和衰老的过程,据说人正常的生命应该是活到250岁左右。但现实的人很少有活那么长的。什么原因?是因为社会因素,营养、健康、战争、瘟疫、灾害、精神心理压力等,很多现实的因素决定了人们现实的寿命。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平均寿命也在延长着。解放初期中国人的平均寿命是42岁,现在是70多岁。说明寿命的长短跟社会状况相关,社会状况影响了自然寿命。至于人的精神生命,比如人的思想内容,是哪来的?肉体带来的吗?不是。它是反映肉体状况吗,也不是。不是一个人个子高大他的思想就伟大,一个人肚子大吃得多思想就丰富。那么人的精神思想哪来的?来自于人的社会存在、社会生活。是你的社会地位、生活条件、生活方式,你和他人的关系,还有文化传承等,决定了你的思想、精神、境界等。如果说精神是“第二性”的话,那么它的“第一性”基础是什么?是我们的社会存在。即马克思说: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 人是一种社会历史的动物,人有社会生命。马克思看透了这一点。但是过去被忽略甚至歪曲了。主要表现为,把“社会存在”理解成只是“社会”的存在,却不是“人”的存在。过去教科书讲社会存在的时候,实际上是说在个人之外的、一部分公共的社会存在。但是马克思在讲社会存在的时候,从来是讲“人们的存在和社会存在”、“他们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总之所谓“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社会属性、社会特征”等,都是指人自己的特征。有了这个特征人,才能成为人。荀子早就说过,人力不如牛,奔不如马,但人能驾驭牛马,就在于“人而能群”。人只是形成了共同体,才有那么大本事。那个“群”就是我们现在说的社会关系体。总之要重视理解人的社会性,社会就是人的存在。从这个角度讲到人的存在和社会关系的时候,就必须以每个人的存在为根基,以每个人的权利和责任,他的社会角色,他的社会贡献和社会负担等,作为他是一个现实的、社会的人的标志。 如果这样来看法律,可以说,法律就是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给人们的行为提供的一些规范,设置的一些上下限。那么这些规范是怎么来的,怎么设计出来的呢?当然是来自人的生活实践、历史经验。尽管一直有的人根据想象,说法律是来自上帝或神的旨意,或者是圣人坐在屋里编造出来的,但那些都是不真实的。就说足球比赛的规则是哪来的?肯定不是有人坐在屋里,先想好了“一个好球员应该怎么踢球”编制出来的。足球比赛的规则,是在足球运动中形成的。没有人事先设计一个完备的足球规则体系,然后才开始进行足球运动。 人类社会中的法,是人自己活动的产物,为自己的活动而设置的一些规则规范,这些规范中,有经济的、政治的、技术的,也有道德的、法制的。其中的道德,多数是一些软性的规范,靠舆论、靠自律、靠感情来解决。而法是什么呢?法是一种强制规范,为了这个社会结构的稳定,为了人和人关系的可持续,对于某些关系和行为的规范,必须予以强力把握。这个强力,在有国家的时候,是靠军队、警察、监狱、法庭、政府来维护的。而法的内容,无非是社会上必须明确、必须统一起来的一些规则、规范,既有道德上的,也有经济上的、政治上的、文化上的,还可以有生物、环境等方面的规范等。法的特征,就是它必须统一、必须强制执行,必须用社会的强力进行维护。 总之,马克思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是人和人的社会存在、社会关系。理解法要从理解人开始,把法的起源、法的根据放在人的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发展中来理解,这是马克思的思路。我觉得,这个思路比各种各样的神秘化的说法,可能更真实,更可检验。从现实社会的人出发,去理解法的必要性、法的实质,可以产生很多新的积极的思想和成果。 五、马克思法治思想的方法论特征:注重主体分析 第三个大的问题是,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哲学方法论根基,在于他的价值理论和价值思维。这是因为,法的问题就是社会价值体系的问题,是社会关系的“应然”规则和规范体系问题。社会的“实然”即事实存在的问题,是法所依据和面对的前提,并不是法所要倡导的目标,即法律所“管”和干预的对象。就是说,法只管对于人来说好和坏的事。保护好的,禁止坏的,法只管这事。至于属于真实存在的本身,如人能长多高个,体重多少,或者你要苗条些他要粗壮些,这些事法是不管的;各个民族的饮食,服饰;你下班是喝二两还是喝三两,这些东西法是不管的。有时候是医生可以管,但是法不能管。法管的是什么呢?法管的就是人和人之间在公共的社会关系中的行为。所以马克思说:“人们是什么,人们的关系是什么,这种情况反映在意识中就是关于人自身、关于人的生存方式或关于人的最切近的逻辑规定的观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p200.) 这是马克思特有的一贯的思考方式。把人作为价值主体,从现实的主体及其社会关系出发,才能够理解法是什么。这是个起点。在当时历史条件下,马克思对现实的各种法律的具体分析,集中于批判资产阶级、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他说,现代这些法都是资本家制定的法,有钱人制定的法,他们制定的法肯定是符合他们利益和意志的。尽管他们宣称自己代表了人类、良知、真理、上帝的意志等,但是骨子里是代表他们阶级利益的。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法,指出它的缺陷,但并不是反对法,而是作为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