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梁|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
来源:张春生 作者:张春生 发布时间:2017-05-17
摘要:时事评论 躲猫猫事件演变为公共事件,源于公众的知情权受阻及对法律的不信任。公权力如何恰当地对待民意将面临一个巨大的挑战。网络具有脱域性,网络民意因此超越了地域性限制,能在政治或法律事件中产生巨大的舆论影响。网络时代的民意对法治建设而言有如双刃
时事评论 "躲猫猫"事件演变为公共事件,源于公众的知情权受阻及对法律的不信任。公权力如何恰当地对待民意将面临一个巨大的挑战。网络具有脱域性,网络民意因此超越了地域性限制,能在政治或法律事件中产生巨大的舆论影响。网络时代的民意对法治建设而言有如双刃剑,有利有弊。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法律最需要的品性是人民性和运作的独立性,它们是树立法律权威必不可少的两个支点。民意应当经由合适、有效的途径进入法律实践,否则将损害法律的权威。 王启梁|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发表于《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修改稿收录于王启梁:《迈向深嵌在社会与文化中的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为阅读方便,注释从略,感谢王启梁教授惠允推送。相关阅读:王启梁|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与政治陈柏峰|当代中国传媒的商业性和利益场讲座|陈柏峰:传媒的特性及其法律规制 ……毫无疑问,这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我们希望获得的东西和我们想要去除的东西,实际上以某种复杂而深刻的方式纠结并且植根于现代性中。 ——梁治平一、问题:网络民意、法律权威危机与法律的品性 一个青年在押看守所期间因“玩‘躲猫猫’游戏”而死,继而演变为政府和法律信任危机,“躲猫猫”系列事件本身就值得认真研究和对待。我们要问:究竟是“躲猫猫”事件引发了民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危机,还是民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危机导引了“躲猫猫”事件? “躲猫猫”事件之所以能够在极短的时间迅速成为法律焦点事件,为媒体、民众、官员争相追逐,其背后是深层而复杂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因素。我们生活在一个复杂的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发生着突变,社会分层激烈,利益冲突凸显,每个普通人都遭遇着被甩出社会结构之外的危险。因此,我们生活在一种不安全、不可控的感觉中,我们变得焦虑——焦虑成为鱼肉,并“想象”着连最后的正义底线——法律也不在控制之中。三十年来,我们以法律移植为主的法律发展方式,导致了法律与社会的疏离,不能有效应对某些社会的重大问题;在人民参与程度较低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逐渐成为了一个封闭、自足的帝国,忽视了中国是一个处于转型、变革过程中,城乡二元分割的大国,忽视了法律所必须具有的政治性——“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尤其吊诡的是,在监督机制不完备的情况下,对司法独立的推进没有使法律获得足够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相反“与世隔绝、神秘化、冷漠化、高傲化”的法律运作风格加剧的是民众的疑问和担忧。网络时代的到来,使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广泛参与、监督法律的民众能够透过网络把对法律的担忧、怀疑以一种极为强大的方式表达出来。无论是之前的瓮安事件中的“俯卧撑”等,还是近日的“躲猫猫”,其根源都是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法律权威危机诱发的舆论山洪。网络时代的民意只是问题的表象,制造出民意风暴的是法律权威的危机,法律权威的危机则来源于法律的人民性、民主性缺乏,来源于法律褪去了它所应有的品性。“躲猫猫”事件使我们重新审视:法律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品性才能使之获得社会的信任,获得最基本的权威? 法律应该具有众多的特征和品性,著名如富勒所称的“道德性”,诺内特等所倡导的回应性等等。如果回顾三十年的法治建设,联系今日法律的困境,透过“躲猫猫”系列事件,笔者认为对于当代中国来讲,法律最需要具有的品性是法律运作的独立性和法律的人民性。从理论上来论证两者的关系并不复杂,两者之间理应相互依存。然而,在有关司法改革的争论中,司法的独立与法律的人民性之间似乎存在的某种对立和冲突,是一种相互去除而非相互依存的关系。我们不禁要思考:在获得法律的独立品性之时,是否必定要危害到法律的人民性?反之亦然。二、民意、政治与法律的表达错乱 为了再现“躲猫猫”事件的发展进程,鉴于此事件最早由《云南信息报》和云南网(http://www.yunnan.cn/)引爆,并且云南网这一官方网站对事件进行了追踪报道,笔者选择云南网的记载对这一事件的进程进行回顾,并参考《云南信息报》、天涯社区等媒体做了备注,如下: 笔者将以“躲猫猫”事件的进程为大致的时间线索展开分析。民意之火是如何被点燃的? 最初,李荞明之死无非是一个有待司法调查的案件,却发展为一个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这场网络舆论的滔天大火究竟是如何被点燃的?是被谁点燃? 在整个事件中,对于李荞明的死,晋宁县当地公安和司法机关有过三次解释。 第一次,2月12日上午晋宁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的回答是: 通过他们的初步调查,发现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在放风时间,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中玩“躲猫猫”游戏时,由于眼部被蒙而不慎撞到墙壁受伤。 第二次,2月12日夜,面对媒体晋宁警方通报: 当天下午放风时,死者狱友在天井玩“躲猫猫”游戏,由于死者抓到同监狱友普某某,而引其普某某不满,最终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普某某先踢了死者一脚,随后又朝其头部击打一拳,死者由于重心不稳摔倒后,头部与墙壁与门框夹角碰撞,最终受伤。 晋宁警方在2月12日给出的两次解释非但不能获得当事人亲属的认同,而且在公之于众后立刻引爆舆论。 其实,生命的脆弱性远远超出了我们对生命的自信,任何微小的动作或伤害都有可能隐藏着死亡的威胁,生活中充满了光怪陆离的死亡。“躲猫猫”也好,“瞎子摸鱼”也好,导致一个健壮的青年男子的死亡并非完全不可能。但是无论如何离奇的死亡,都需要明确的证据方能使人信服,尤其是处于青壮年的李荞明死于看守所这样一个特殊的场所,就更需要有令人确信的调查了。然而,晋宁县警方在处理李荞明死亡问题的过程中显示出了一种让人难以接受的漫不经心,解释的理由超出了民众的常识和经验,一种儿童游戏是如何导致李荞明的死亡?警方的解释是不是来自于完备的刑事调查?警方的结论因此严重地不能被民众“排除合理怀疑”。 《云南信息报》的报道使李荞明之死迅速在网络上传播,但是,显然这把舆论之火并非由媒体所点燃。“超出想象”的死亡原因和一天之内两次有所差异的解释都足以让任何具有一般智力和常识的人产生怀疑,在对法律运作普遍缺乏信任的社会背景下,晋宁县警方的不慎言行甚至带有无赖性质的“调查结论”必定点燃舆论之火。 在最初的这个阶段,网络民意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发泄对政府和法律的不满,倾诉对法律的不信任;二是迫切想知道事情的真相。直到2月19日云南省委宣传部采取“危机公关”之前,政法部门事实上有足够的间隙能够引导舆论。政法机关完全有可能从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由晋宁县之外的第三方法律监督机构(检察院)组成调查组,排除民意对警方自己调查自己的怀疑。并向外部发布信息,请求社会等待调查结果。二是全力侦破李荞明死亡案件,这个案件本身不属于疑难案件,完全有可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查清真相。或许,云南的政法机关对如何处理这一事件早有计划,然而,遗憾的是政法部门在事实上的确错过了这一时机,任由民意之火蔓延、燃烧。 错乱的民意表达由此隆重上演。实现知情权、监督法律实施抑或创造民间司法权 汹涌的网络舆论与政法部门的“冷静”、沉默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迫切获知“躲猫猫”事件真相的民意有如无处宣泄的山洪。此时,云南省委宣传部伍皓副部长策划的一个行动改变了舆论焦点,2月19日下午云南多家新闻媒体登载了《关于参与调查“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据有关报道和当事人的记述,伍皓副部长萌发成立“网民和社会各界人士调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调查委员会”)的想法到发布公告仅用了了短短几个小时的时间,这一点和政法机关的反应速度倒成了鲜明的对比。公告一出,立刻引起网民的积极响应,截止到晚上8:00已经有500余人,调查委员会高调出场。众多的网民把获知真相的希望寄予这样一个首开先河的调查委员会。这无疑助推了网民对调查委员会的期望。 2月20日调查委员会赴晋宁当地展开调查,然而,这是一场可以预知,注定无果的调查。2月21日调查委员会在网上发布了没有真相的调查报告之后立刻引发网民质疑,以至于出现了对调查委员的“人肉搜索”,委员“风之末端”、“边民”迅速成为攻击对象,从“草根英雄”沦为“政府走狗”。也有网民指责伍皓是出风头、捞政治资本。在笔者看来,对于调查委员会的“人肉搜索”已经开始把“民意”推向了疯狂,而对“风之末端”、“边民”的攻击可以说是极为不理性了。只要稍微用常识思考问题就能够预知对这样的调查本身无需寄予太高期望。 但是,这种疯狂的“民意”究竟是如何发生的? 我们不妨回到云南省委宣传部的《公告》,其用语很具有宣传性和策略性:“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躲猫猫’舆论事件真相进行调查。”这一公告看似严谨,其实充满了政治的狡黠。从逻辑上讲,如果把“躲猫猫”定位于“舆论事件”,那么“知情权”所要实现的就是“躲猫猫”这一舆论是如何形成和发生的?“躲猫猫”是谣言?媒体煽动?或者其他?但是,事实状态显然不是这样的逻辑。对于广大民众来讲,“躲猫猫”就是晋宁警方掩藏李荞明死亡真相,就是政府行为不端,他们想要实现的“知情权”是政府不能“躲猫猫”,还民众一个关于李荞明如何死、谁负责的真相。这不仅是一个“舆论事件”,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律事件”。 何兵教授就网民调查委员会一事接受采访时说肯定了云南省委宣传部伍皓所组织的“调查委员会”。何教授从法律的民主性、人民性来评价网民参与调查当然很有道理,但是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公民实现知情权、公民对法律的参与、民意的表达和实现是否意味着需要直接介入个案、对个案进行调查,并且意图采取的是一种类似于司法侦查的方式?即使在特殊状态下的政法机构准许一个“师出无名”的调查委员会介入个案,如果仅仅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为了监督法律实施,那么这样一个调查委员会也应该采取质疑和辩论的姿态和方式,而不是对网民允诺把揭示真相作为自己的职责。 从事后的一些报道和当事人的回忆来看,无论是有意还是无心之过,“调查委员会”的初衷及其调查都不是正常的法律监督。在一次访谈节目中,身处舆论漩涡的伍皓副部长说道: ……我想大家把这个事情的性质误会了,我们最初的想法是,演变成公共舆论事件以后,公众对这个事实真相渴求非常急迫,所以对于我们宣传部门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帮助公众了解真相,尽可能还原真相,这是我们宣传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所以我们组织了网民和社会公众参与的调查委员会,目的不是代表司法部门查案、办案,我们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授权。但是,我觉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我们的目的是从尊重网络民意,保障人民群众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这个角度协调司法部门,让我们整个社会公众,我们的网民参与到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进入到案发的现场,最接近地去了解真相。 在笔者看来,伍皓先生的说法多少有些牵强和事后补漏的感觉。在调查委员会成立后,“风之末端”在天涯社区发帖“我去参与调查‘躲猫猫’”有如下的表达: 这些疑问都会让我今晚无法入睡,但是,我很清楚,明天的调查,我和其他网友,都将尽到最大的努力,探求真相,就是做不到,也要原原本本把整个调查过程和自己的感想呈现在网友面前。 在“风之末端”这篇帖子后的跟帖有相当一部分是讨论如何进行调查,很像一个网友刑侦技术讨论会。显然,“调查委员会”是怀着调查、揭露事情真相的预期而去的,网友也对调查委员会怀有这样的期望,而非单纯的舆论监督或质疑会。我们很难相信,参与委员会的主要成员会就这次调查的目的发生重大的理解偏差。网民在调查过程遇到阻碍不能调阅有关资料,事后伍皓曾言: 我在QQ上还跟风之末端谈过,你们也是没有经验,如果碰到这种小的障碍你们应该跟我通气,我协调县里面说明厉害关系可能会特事特办。他(风之末端)跟我说:如果打电话是不是让人觉得是在宣传部门的操控下? 在网友的连线中,伍皓也说过: 从我的角度,至少要把你们委员会的结论判断出来。就像现在之所以在网上引起这么大的舆论疯炒,就是因为你们没有结论,你们只是把整个过程像记流水帐似的记下来。如果我要审查调查报告我会建议你们有一个明确的结论,要不怎么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尽管你的结论可能跟警方的结论不一样或者是一样的,毕竟是你们委员会的调查,应该是有这个结论的,如果你们有明确的结论就好办多了。 虽然宣传部没有对如何调查进行指导、安排,但是很显然,伍皓先生所希望的调查不说是像司法调查那么能够拨云见日,至少也应该一次稍具专业水准的 “准司法调查”。从常识就可以想见,网民在没有行政、司法权的情况下,如果仅是一场质疑会,那么得出的应该是对晋宁警方的一系列疑问,以此促成司法的有效介入。然而,如果希望调查委员会能够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那么显然只能是创造出网民的司法权方能达到这一目的。这当然是不可能的,如果借着民意、知情权、民主的旗号创造的是民间司法权,那么这将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比漠视民意的法律恐怕还要可恶百倍,我们将要回到的是私力救济肆意的蛮荒时代。被制造的民意、被误读的权利与被忽视的民意 尊重民意还是制造民意? 据笔者的观察,在“躲猫猫”系列事件中,网民的表达经历了系列变化,舆论焦点处于变动中(前表“‘躲猫猫’事件时间表”备注)。但是,最为重要的转折点在于云南省委宣传部组建“调查委员会”,这一偶然事件的发生把民意分为了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是完全自发的民意表达,主要有四种类型:第一种:谩骂型;第二种:忧虑和失望型;第三种:质疑、分析和陈述事实型;第四种:建议型。 在网友评论中以前三种为主,焦点集中在对晋宁县警方的质疑和迫切希望获知真相,相反,要求参与调查或组成社会人士调查团的言论、主张几乎见不到——这是第一阶段的民意。 而云南省委宣传部发出《公告》之后,网络舆论发生了重要的变化。网民的表达除了和第一阶段相似的四种民意表达之外,有了两种新的意见,其中一种我称之为“期待参与型”,典型言论如: “民间调查不具法律效力,说得不错。但民间作为监督实体,法律又赋予了知情权、监督权。民间的调查实质是来自国家法律的授权,否则,那来的公权监督?看守所不是人人都能进的,作为公权监督就有与案件本身直接相关的含义,就应该有进入看守所的调查知情权。倘若都是听来的消息,如何监督办糊涂案?”、“……民间调查是官方召集组织的,旨在满足网友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就应该给予他们接触核心证据、核心人物、核心事实的机会……”、“缺乏民众参与的司法是不应被承认的!”…… 这一阶段由于云南省委宣传部的“创举”,舆论在很大程度上被引导至对“调查委员会”的关注,网民直接参与案件调查的热情迅速膨胀。可以说,民众第一次“发现”自己可以参与刑事案件的调查。这时候的民意是——既然政府不能提供真相,那么就让我们自己去揭示真相。“躲猫猫”系列事件达到高潮。 这两个阶段“民意”的转变,是如何发生的?过程已经很清楚,这就不禁让人思考:这是尊重民意还是制造民意?究竟何为民意? 被误读的权利 伍皓在2月20日的《云南信息报》上就为什么组织“调查委员会”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如果网友对警方产生了怀疑,就算按照传统的办法,警方调查,然后召开新闻发布会,也很难取得网友的信任。 对网络的舆论,要用网络的办法来解决,真正去信任网民,公开、透明、开放(地让网友了解情况),事实的真相永远是事实的真相,我们不要害怕去把事实公布。 特别有意思的是,《云南信息报》报道宣传部组织“调查委员会”的专版上同时刊登了一则题为“昆明新规为‘批评报道’撑腰”新闻,似乎“调查委员会”是有法可依的。 在事后的访谈节目中伍皓还强调:“我觉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样一个“开创云南宣传先河”的“调查委员会”承载着“阳光政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任,似乎获得了足够的正义和权利的道义和合法性基础。也获得网民的广泛支持,那些异议似乎都成了不合时宜、甚至异端。 但是,这是一个典型的误读权利的个案。 权利的话语应是一种法治的话语,如果没有基本的法治精神、原则、手段,对权利的追求也可能会沦为暴力或反法治,最终是对权利的践踏。如果我们把权利作为要实现的目标,那么我们所需要的是合适和有效的手段。对权利的热切本身不意味着“不择手段”地去实现它。 “调查委员会”的出现和围绕这一委员会的争论中,部分网民和有关机构、官员发生了至少三方面的严重误读: 第一,所有公权力机关、官方机构都有介入司法调查的权利。典型的是把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调查委员会”理解为官方正式行为,因此,“调查委员会”有调查、会见、讯问嫌疑人、掌握核心证据的权利。 第二,把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同于公民有权直接进入个案的调查,行使一种类似司法权、行政权的权力。 第三,把新闻监督权的行使等同于新闻媒体直接重新调查个案。 被忽视的民意 与被制造的民意、被误读的权利相比,网络中的另一种民意却没有获得有效的回应和应有的重视。李荞明之死被暴露出来以后,在云南省委宣传部还有没有行动之前,网络中并不缺乏对启动司法监督程序的呼声,例如云南网上2月18日的一则评论明确指出:“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进行合法监督,也应履行自己的职能,依法对李荞明突然死亡事件及其背后是否存在渎职犯罪,作出权威结论,真正还公众一个明白”。 而在组织“调查委员会”之后,这样的呼声同样不少(我称之为民意表达的第六种类型“法治型”),“调查委员会”主任“风之末端”在2月20日凌晨1:09在“天涯社区”发布“出征书”后引起网友热烈反响,回帖中大部分表示支持,但是仍然有不少网友表示担心和疑虑。 但是,这样一些希望司法调查介入,还原事实真相的言论几乎没有引起任何反应,既没有获得网民的积极响应(或许,网民还没来得及仔细思考已经被“调查委员会”事件所吸引);也没有被新闻媒体所重视(或许,媒体还没来得及组织舆论,已经迫不及待地追逐“更有意思”的事件新进展);更没有引起司法机构的回应(或许,司法机构还在考虑如何与媒体打交道,没有时间启动司法程序)…… 我们必须问:什么是民意?谁来代表民意?代表谁的民意?公权力机关的越位与缺位 我不愿恶意地猜测伍皓先生的初衷。但是,由宣传部门主导的、由网民组成的委员会来实现民众对一个可能的刑事案件的“知情权”,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法律制度的设计上,都是不够恰当的。 伍皓副部长在访谈中就组建调查委员会的初衷解释道: 我就跟他们讲,现在公安也好,可能检察院去调查都很难取得网民的信任,大家都会怀疑是你们自己掩盖真相,现在网络的事情还是用网络的办法来解决,这样才定下来,请社会公众和网民来参与对整个办案过程进行监督。 或许,这是一场政府的危机公关,但是正如一篇评论中所指出的: 官方有一个表态很有意思,那就是“网络的事情让网络来解决”。这一句话虽然曾赢来“开明”的赞誉,但推敲之下前提就错:李荞明显然不是在虚拟世界死去的。从中间嗅出的味道有一些“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狡猾,也有一些“不这样又能如何”的无奈…… 政府公关当然不是什么贬义词。然而,这一公关对于李荞明之死这一明显可能属于刑事案件的法律事件显然不适合。第一,虽然宣传部主管的是舆论和新闻,但是“躲猫猫”事件并非一个有待澄清的谣言,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有待司法调查方能形成结论的再现实不过的事件,岂是“网络的事情”、虚拟的世界?第二,宣传部门的介入非但不能改善已经危机重重的法律信任危机,相反,给人的印象是司法部门无所作为时什么部门、什么人都可以取而代之。 所以,宣传部的介入和“调查委员会”的出现是典型的政治逻辑面对法律时的错位和越位。与这一错位和越位相比,无论是从介入案件侦查、监督还是“危机公关”,公安、检察院却是明显缺位。 从2月13日李荞明离奇死亡的消息在平面媒体和网络上发布至2月19日宣传部组建调查委员会之间,“躲猫猫”事件从一个存有疑问的案件演变为典型的法律公共事件、舆论沸腾,这一段时间内昆明市有内部监督权和侦查权的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完全有时间和机会对这一案件立案调查。虽然调查案件需要时间和过程,但是只要公众知晓有上级而非有利害关系的晋宁当地法律部门介入案件,那么舆论就可能发生变化、得到引导,民众的舆论焦点将是等待司法调查还原真相。实际上,在这期间已经有不少网民质疑过检察院的缺位或建议过检察院应该行使对公安的监督权。对于一个存有疑问的案件,只有回到法治的轨道才能重树政府和法律的权威。然而,有关部门的沉默无疑加剧了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助长了网民对调查委员会的期待。所以,公安、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实施方面的职责明显缺位。 如果非要把“躲猫猫”事件的起初阶段看做是政府危机,那么这一危机是什么?它其实再简单不过,是民众对晋宁警方的严重不满和不信任,这其中包含了对政府和法律的不信任。因此,“公关”的目的应该是恢复民众对政府和法律的基本信任,应该承担“公关”任务的是政法部门而非宣传部门。而从时机上来讲,“误打误撞”的网民调查委员会与晋宁当地警方的接触是一个绝佳的“公关”机会。然而,相反的是2月 20日上午,晋宁县公安局、检察院向网友、媒体代表组成的“调查委员会”第三次公布对“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果: 8日下午,晋宁县看守所在押嫌疑人普某某、李荞明等人在玩游戏时,因发生争执,普某某用脚踢在李的胸腹部,又一拳打在李的头部左侧,致使李荞明头部右前额撞击在监室门框上受伤,李荞明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匆忙之际,当地警方和有关部门前后几次给出的不同解释使人不得不怀疑公安和司法部门对于还原事实真相的诚意,舆论的洪水完全失去了航道。此时如果能够由昆明市或云南省有监督权的政法部门组成调查组表明司法机关公正查案的决心,那么状况会好的多。三、讨论:网络民意、法律品性与法律权威“脱域”与网络民意 现代性的到来改变了民意的发生及其存在形式,网络民意与传统的民意在表达形式及其对社会关系的建构有着极大的差异。最为常见和我们所熟悉的民意是习俗、惯例,是民意的制度化形式,本章不准备对这种民意进行考察,而是把讨论集中在对重大事件的社会反应方面。我们从古典文学或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到传统社会的民意是以请愿、上书的方式出现的,这种民意的表达在时间和空间上总是一致的,受到“在场”的支配,是一种地域性的活动,民意的形成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直接的面对面互动。而近现代以来,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民意的形成和呈现机制,民意似乎主要由报纸、电视、广播来表达和呈现,这些新媒体的出现使信息的传播极大地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的支配在一定程度缩小,但是其本身并没有把人和人的互动关系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中抽离出来,民意的形成在根本上还得依赖于直接的面对面的互动和实践,依赖于存在着的特定公共空间。 然而,因特网的出现改变了民意形成所受到的地域性限制,因为: 因特网是一种开放式媒体,允许广泛参与,该特性简称为“多对多”。不同于传送信息的其他媒体——例如,电视和报纸,因特网允许用户对现存的信息进行反应并允许他们以廉价费用生成自己的资料信息…… 正因为因特网的这些特性尤其是崭新的交流工具如BBS、QQ等“多对多”聊天工具使其具有了“脱域”性,即“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因此,在互联网的世界中,人们的互动关系不再依赖于时空的一致性,社会关系的建构超越了时空的限制。网络的公共空间化使网络民意摆脱了地域化的限制,使“不在场”的、素昧平生并可能永远不会有直接接触的人们在即时形成民意。 “躲猫猫”事件集中表现了网络民意的这种“脱域”性。假设没有互联网,那么,这一事件中的民意表达将是另外一种情况,整个事件的演变也会有极大的不同。人们或许会从报纸等媒体上得知李荞明之死,但是如果要形成民意、舆论,就要求人们集聚于某些实实在在的公共空间,要求人们必须“在场”,如庙会、议论国事的茶馆、会场等等。但是,互联网作为政治表达的工具,它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建构着网络公共空间,使舆论迅速形成,并使人们发生着广泛的互动。在“躲猫猫”事件中,只要打开“天涯社区”、搜狐等等网站、论坛就可以看到网络上的即时交流和参与者观点的呈现。 正因为网络所具有的“脱域”性,使得我们的政治和法律生活有可能暴露在世人面前,而网络民意的即时性、超地域性使分散在各个角落的人们对某一政治或法律事件能够产生出巨大的舆论压力,虚拟世界成了现实存在着的民意表达世界。决定民意的因素并没有真正改变 在“躲猫猫”系列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一系列可喜的现象,激烈的言论没有被删除,云南省委宣传部的做法表明了打造阳光政府的态度等等。更为重要的是,从这一事件的起始及整个发展过程,我们能够清楚地感受到新闻媒体,尤其是非正式的网络舆论已经有力量对政府和法律机构形成巨大的压力,对于那些有争议、有疑点的法律或政治事件,采取压、捂、堵的方法已经行不通,并且可能导致有关机关、机构更大的麻烦。无疑,网络和舆论的发达已经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社会的民意表达渠道,改变了普通民众和公权力机关之间的权力格局,在一定程度上,网络使人们有了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去鸣不平、去争取权利,舆论成为一种特殊的压力集团。就如“躲猫猫”事件中的李荞明亲属,如果没有新闻媒体的介入、没有强大的舆论风暴的支持,恐怕只有冤沉海底。 网络还使权利的话题以极为通俗化的方式进入寻常人家,经过“躲猫猫”系列事件的讨论,我相信,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这样一些话语正在成为大众所熟知的词语。对于法律公共事件的参与和讨论也使一部分人对于法律和法治的问题有了更多的认识和反思,特别是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调查委员会”之后所发生的系列事件促使那些冷静和善于思考的人们去思考、判断什么才是法治?我们究竟要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我们将如何自处? 与此同时,网络带来的信息交流发达使人们完全有可能揭示、认识、发现公权力机关过去不为人知的隐秘和“潜规则”,权力和法律所具有的神秘皆有可能因为网络和舆论裸露在世人面前。人们可能会惊讶地发现,法律及其从业人员并非想象中的那样理性、正义,相反,非理性甚至荒谬也常见于法律的世界。这样一种发现对于普通公民来讲是必要的,每个人都有权利清楚自己处在一个什么样的环境之中,人们不能生活在“虚拟的和谐中”。但是它也实实在在地造成了法律权威的危机,如果人们发现的总是法律和权力“恶”的面孔,人们又如何去信任它呢?这就要求我们的法治建设方案和政治实践具有更多的智慧,要求我们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最大限度地减少其非理性和随意性,减少法律对日常生活的冷漠。来自社会的知情权范围的扩大给权力和法律带来的压力,有助于改善权力的运作和法治建设。 在躲猫猫事件中我们看到消极的因素,在事件中,网络舆论从原先的讨论、质疑最终演变为不可遏止的怒火、谩骂、人身攻击,淋漓地展现了网络舆论极其癫狂的一面。这也表明我们的人民距离“公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二种情况是法律屈从“民意”。虽然“躲猫猫”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相反的情况,是法律对民意的视而不见,是民众知情权的受阻。但是,此后在极短的时间内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公布事件真相、处分有关人员,是否包含着匆忙应对民意所可能带来的另一种危险? 但是我们怎么看待这些问题呢?网络民意还是民意,它的实质和根本并没有因为它出现在网络上而与以往不同。引发民意的因素从来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或者未来,仍然是案件处理过程中出了问题,仍然是公平和正义的问题。虽然网络的确是改变了一些问题,改变了舆论和信息传播的方式以及影响力。最根本的问题是,我们从一系列产生误判或者说错案的案件中发现,并不是民意导致了误判或错案,民意不是错误的根源。更不是老百姓说司法机构该怎么做,司法机构就要这么做,关键是司法机构任何听取、甄别民意,问题主要还是来自于司法机构,这是要注意的。否则我们会把司法过程、法治建设中的问题和困境推给社会。民意、法律的品性与权威 从李荞明之死演变为公共事事件,舆论焦点和指向峰回路转,可以把根本原因归结为公众面对法律事件时知情权受阻,正常民意得不到满足和疏导。在短短的十余天里,我们看到处于基层的晋宁县警方和检察院在面对媒体和舆论时极为不成熟,急于应对、在没有深入调查的情况下轻易公布调查结果;而另一方面在2009年2月26日之前,负有法律监督责任的法律部门面对“民意”时又是明显缺位,反应缓慢;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调查委员会”则是一次推动实现知情权、回应民意的失败创举。这表明,我们的法律机构和公权力机关至今并没有学会如何恰当地对待“民意”。 在法律的人民性和民主性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指向之后,法律如何对待民意无疑成为了一个新的课题。但是,我们在理解法律对民意的回应、对民生的关注时我们是否产生了歧义?发生了误解?从许霆案到“躲猫猫”,我们经历的是个案中的民意,这是否意味着法律对民意的回应应从个案切入?显然不是。首先,如果我们在一个个的司法个案中简单地回应民意,由民意指引案件的侦查、审判,那么最终丧失的将是法律权威。因为,个案中的民意往往是激愤、易变的,导致的后果是法律的任意性。第二,如果只有通过形成舆论、依赖“民意”才能获得法律正义,那么谁又会相信法律及其机构呢?假设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的“调查委员会”真的如大众预期的那样成为包青天,我们遇到冤屈岂非只要找到宣传部就能沉冤得雪? 为什么要提出法律对民意的回应?法律的人民性问题?第一个原因是由于急剧的社会激变过程中,我们的法律没能有完全有效地反映普通民众对幸福、安全、公平等基本生存条件和价值的追求,我们的制度设计没能有效地控制社会中的不公——而这些是立法的领域,是更为根本的问题。法律的人民性的提出首先应该解决的是立法如何回应民意。第二个原因是为了克服法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社会生活、对民众的冷漠。 合理的目标必须经由有效的手段去实现。如果回应民意,增强法律的人民性是我们的目标之一,是法律应有之品性,那么法律对民意的回应,对民生的关注,并不意味着要放弃法律的独立性,尤其是在个案中的独立性。如果一旦法律失去了基本的独立性,那么对民意的回应、对人民性的追求,将毁掉法律的权威,也终将毁掉法治。二者应该是树立法律权威不可少的两个支点,应有所渭泾,而非相互去除。民意如何进入司法 “躲猫猫”事件是网民、新闻媒体、官员、司法机构不断行动的过程,它最后的结果是各种人们互动导致的。从中我们看到了民众通过网络发起的行动,背后是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期待,是对民意进入法律世界的期待。但是,如果我们不想“毁于我们所热爱的东西”, 那么意味着民意必须经由合适和有效的途径进入法律的世界。 在笔者看来,民意如何进入司法,至少有两个方面需要考虑: 第一,民意进入立法。 以法律移植为主的法律发展进路导致中国法律制度的建构以西方为坐标,迷失在西方的法律地图中,这正是当代中国法律缺乏人民性的根源所在。因此,要提升法律和司法的人民性,首先要解决的是民意是否能够进入立法。 王绍光先生把中国的公共政策议程设置模式分为六种:关门模式、动员模式、内参模式、借力模式、外压模式、上书模式,这与中国的立法议程相似。我们如何减少立法的“关门模式”、“动员模式”,扩大民众的公共参与是法律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减小法律与社会的疏离,增强法律的人民性的的根本所在。只有立法本身具有人民性,在司法中才能体现出人民性来。 第二,司法过程中的微观制度设计。 民意进入司法并不是民意代替法律及其机构,民众代替专业的法律职业者,而是使体现民意的法律以一种正常、规范、公正的方式被实施,是民意在制度化的条件下于司法过程中反映出来。因此,民意进入司法依赖于微观的制度设计,既要保证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又要保证司法的独立性。 正如许霆案、“躲猫猫”等事件反映出来的民意和公众知情权受阻等问题所表明的,我们需要监督法律,使之公正、有效、按照法律规定被实施,这需要改进我们的法律监督机制;如何满足实现公众对法律事件的知情权,这包括了一些非常精致、技术化的制度设计,例如警察和司法机构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如何与媒体打交道等。现在需要的是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和民众的特点探索微观制度的构建,或改造现有的制度,而非简单地尊重以至扭曲、制造、屈从民意。法律需要为大众提供出制度化的表达途径,使人们的行动在法治的框架内获得有效的保障。小编:天天关心中国基层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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