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只收房款不配合办房贷 买家起诉房主过户”案
来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21
摘要:案情介绍:原告李先生诉称,2015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吴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海淀区永定路的房屋一套出售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价款,但被告一直未办理房屋贷款解抵押手续,导致房屋无法过户至原告名下。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李先生诉称,2015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吴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海淀区永定路的房屋一套出售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价款,但被告一直未办理房屋贷款解抵押手续,导致房屋无法过户至原告名下。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该房屋转至原告名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事人委托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的段少良律师为代理人。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方的代理人段少良律师举证提出1、第*****号公证书,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是一致的,被告是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被告将涉案房屋委托给受托人吴先生办理签署房屋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售涉案房屋的基本状况,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吴先生。3、房屋买卖合同合订本,证明原被告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4、补充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被告应当于2015年6月21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5、收条,证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告支付定金10万元,于2015年5月21日支付被告90万元。 被告提出如下证据:证据一委托书,吴岩先生只是代表我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实际上吴先生一直没有和我方沟通卖房事宜,实际售房条款我方是没有授权吴先生的。证据二涉案房屋市场价完验查件,证明涉案房屋在出售时每平米低于市场价一万元。 在法庭辩论阶段,段律师提出如下意见:第一原告是根据委托公证书才信赖受委托人具有代理权限才签订的购房合同;第二、被告称没有收到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是被告与受委托人之间的事情,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款型的行为;第三、原告明确知道房屋买卖交易对象就是被告;第四、被告案外人的借贷关系均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系;第五、虽然原告没有查验房屋的情况,但是不能否定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所以,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作出如下表轮意见:第一、原告主张与被告方所授权的代理人吴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委托书中列明授权内容为12项,但均没有授权关于房屋价格的权限;第二、原告支付房款的行为均是与吴先生和担保公司的行为,被告均不知晓;第三、自从授权人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自原告起诉至法院,原告均有便利的条件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称是经中介居间签订的合同,中介公司均有原被告双方的具体联系方式。综上,我方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辩论终结后,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不再进行调解,听侯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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