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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喆和马蓉不配请律师吗?—谈“计程车规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

来源:陈光武 作者:陈光武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晨光时评 宋喆和马蓉不配请律师吗?—谈“计程车规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 2016年8月21日 12:15 阅读 18461 新浪博客 网络上看到有律师拒绝宋喆和马蓉委托,并一幅义正辞严的样子,还有人肉并侮辱他们代理律师的事情,同为律师,本人实在有话想说,如鲠在喉不吐
晨光时评 宋喆和马蓉不配请律师吗?—谈“计程车规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 2016年8月21日 12:15 阅读 18461 新浪博客 网络上看到有律师拒绝宋喆和马蓉委托,并一幅义正辞严的样子,还有人肉并侮辱他们代理律师的事情,同为律师,本人实在有话想说,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律师不是不可以拒绝客户委托,拒绝的理由可以各种各样,但是,唯独不能以客户的品行,更不能以其恶贯满盈为理由而拒绝。 在现代律师制度的发源地英国,300多年前有一个叫约翰-库克的律师就提出了律师业的“计程车规则”。约翰-库克出生贫寒,但是凭着其勤奋刻苦,更是因为其内心坚定执着的法律信念,他成为了一名优秀的出庭律师,并因此接受当时英国议会作出的副检察总长任命,勇敢地担任公诉人,将“与民为敌”的国王查理一世送上法庭审判后再送上了断头台。 约翰-库克做律师时提出的计程车规则,现在已经成为全世界律师业的一项职业道德了,当然,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明确为律师作出“不得拒载”的规定(可能的原因是,律师如果要寻找“拒载”的正当理由实在太容易了吧)。众所周知,出租车司机对乘客没有拒载权利,拒载必定受罚;这一规则应用到律师职业上就是:在客户能够支付你的律师费的时候,如果你没有条件办理(或者种种原因不愿意办理)的时候,你可以有各种理由拒绝,“唯独不能以客户的品行不良,更不能以其恶贯满盈为理由而拒绝”。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在其生病或者负伤时,其有无权利求治医生?医生有无权利因其罪大恶极而拒绝其求治?这个问题,在2400多年前发出“希波克拉底誓言”的时代如果还有疑问的话,那么,今天已经完全不是一个问题了,相信没有一个医生不是以“为病家谋幸福,而不论病家之身份”的,对这样的医生,我们只会称赞其职业道德,而不会有人指责其救治了坏人是助纣为虐,这个也就算是医生的计程车规则罢。医生救治了一个坏人不是助纣为虐,那么,律师为一个坏人提供法律帮助,这难道有何不同吗?笔者这里说的法律帮助,当然是指法律赋予这个“坏人”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不因为其恶贯满盈而被剥夺和削弱,律师帮助的是维护和争取“坏人”的这种法定权利。事实上,我们律师为杀人魔王等等罪大恶极者出庭辩护,已经不会受到理智之人的指责了,国家已经从制度程面设计并保障了任何人都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很难理解,一个最应当富有理性的职业律师,却会以客户的品行不良为理由而做出义正辞严状拒绝委托,并广而告之以标榜自己的道德高度。 一个人吃了官司,比如成了一桩案件的被告,这就像生了病或者负了伤的人一样,医生不会也不能因为其是坏人而拒绝救治;律师从职业道德上讲,也没有权利以其是坏人而拒绝其委托,因为,律师维护和争取的是法律赋予坏人的权利,而不是助纣为虐成其做坏的帮凶!现代法治理念告诉我们,一个人是不是坏人,是不是罪犯,该当何罪,该受何刑?这须要法定的审判程序才能作出认定,如果律师早早在心中作出了判决而拒绝其委托,并以此作为炫耀的本钱,只能说这只是一个不合格律师哗众取宠罢的表演罢了。当然,在乘客的目的地是冲进河里自杀或者冲向人群杀人的时候,出租车司机就有拒载的权利;当客户的诉求违法的时候,律师在这种情况下的“拒载”权利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既然法律赋予了恶贯满盈者应有的权利,为其维护和争取这个法定权利,就是律师的使命,律师应当因此而理直气壮。 如果让一个罪大恶极者,在面对无情而冰冷的死刑执行令的时候,感受到了来自法律的人性温度,这会令我们每一个善良公民感觉到生活在一个文明理性的时代而欣慰吧。 周立新 2016年8月21日星期日松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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