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典型意义:离婚诉讼中,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本案中,原告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向中国农业银行宣威板桥分理处调取被告许享坤在该行的开户及账号交易明细情况,查明被告许享坤从2月4日至3月9日共销户定期一本通子账户七笔,合计553932.14元。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10、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1. 在审理程序方面要注意:在诉讼方式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的可以单独立案、分别审理,有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实践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调查取证上,除了法官到现场调查取证外,还可以积极探索利用调查令、书面通知持有证据的单位提供证据等多种手段,补强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另要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以利形成司法判断。” 11、中顾法律网“为律师发委托调查函 让调查更有效” (): “南通:法院6年发出近千份委托调查令:按照法律规定,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拥有调查权,但在现实中律师调查取证时却常常被拒绝。针对这一情况,南通中院2007年初出台《南通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在全市法院试行调查令制度,对当事人因涉案证据保存于公安、工商、税务及房产登记、金融等部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所需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调查令申请书,述明需要收集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规定后予以签发。 为了规范调查令的行使,南通中院还规定,申请人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或经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持令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仅限于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对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人收集、调查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 据统计,自2007年以来,南通全市法院已经发出981份委托调查令,有效解决了诉讼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2016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二是发放律师调查令。北京、上海、浙江等地法院探索在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制度,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调查令制度不仅有效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而且有利于发挥当事人查找财产线索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北京法院出台《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后,2013年至2015年共收到申领调查令申请595个,发放调查令533份,律师在案件执行中的能动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