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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在职法律硕士澳门班《刑法学专题》期末考试试题

来源:清源论法 作者:清源论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3
摘要:法学教育 华侨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考试试题(A卷)2016-2017学年 第 二 学期 课程名称: 《刑法学专题》 □开卷 (2016级在职法律硕士澳门班)班级: 姓名: 学号: 成绩: 题 序一二三总 分分 数 温馨提示:请各位同学结合大陆刑法典、澳门刑法典和刑法理论知识自
法学教育 华侨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考试试题(A卷)2016-2017学年 第 二 学期 课程名称: 《刑法学专题》 □开卷 (2016级在职法律硕士澳门班)班级: 姓名: 学号: 成绩: 题 序一二三总 分分 数 温馨提示:请各位同学结合大陆刑法典、澳门刑法典和刑法理论知识自行思考和解答,不要互相抄袭,一旦发现试卷雷同者,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 一、论述题(40分,字数不少于800字)根据《澳门刑法典》总则的规定,请您阐述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二、法条分析题(30分,字数不少于600字)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澳门刑法》第31条:(正当防卫)为击退对行为人本人或第三人受法律保护之利益正在进行之不法侵犯而作出之事实,如其系击退该侵犯之必要方法者,为正当防卫。第32条规定:(防卫过当)一、在正当防卫时采用之方法过当者,该事实为不法,但得特别减轻刑罚。二、因不可谴责于行为人之精神紊乱、恐惧或惊吓而导致过当者,行为人不予处罚。问题:根据上述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请您比较两部刑法在正当防卫规定上的差异和优劣。 三、案例分析题(30分,字数不少于600字) 案情:2016年10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以3.3万元澳门币的价格向黄某购买了一包重301克的“甲基苯丙胺”,后陈某在不知道301克甲基苯丙胺真伪的情况下,携带该301克“甲基苯丙胺”到澳门新口岸某酒店处,以3.9万元澳门币的价格卖给杨某,从中赚取差价6千元澳门币。在该酒店交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被澳门特区司法警察局的司法警察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01克,毒资4.49万元澳门币。经过称,缴获的疑似毒品276.7克。经司法警察局检验,缴获的疑似毒品并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等。参考法条:1、《澳门刑法》第22条:(犯罪未遂之可处罚性)一、有关之既遂犯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之徒刑时,犯罪未遂方予处罚,但另有规定者除外。二、犯罪未遂,以可科处于既遂犯而经特别减轻之刑罚处罚之。三、行为人采用之方法系明显不能者,或犯罪既遂所必要具备之对象不存在者,犯罪未遂不予处罚。2、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第17/2009号法律)第八条:不法贩卖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一、在不属第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况下,未经许可而送赠、准备出售、出售、分发、让与、购买或以任何方式收受、运载、进口、出口、促成转运或不法持有表一至表三所列植物、物质或制剂者,处五年至十五年徒刑。 问题:请您根据上述刑法的规定,分析陈某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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