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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的阅卷

来源:听海无声 作者:听海无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6
摘要:公诉人的阅卷摘要:阅卷直接影响到公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案件事实的认定是由证据组成的,公诉人通过阅卷可以在第一时间直接进行审查判断。作为一种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公诉人的阅卷需要通过科学的规范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公诉人 阅卷方法 客观
公诉人的阅卷摘要:阅卷直接影响到公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案件事实的认定是由证据组成的,公诉人通过阅卷可以在第一时间直接进行审查判断。作为一种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公诉人的阅卷需要通过科学的规范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公诉人 阅卷方法 客观性证据优先 阅卷,是公诉工作的起点。公诉人如何阅卷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既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而定,又与公诉人个人的阅卷习惯有关。司法实践中尽管阅卷审查的过程工作量大,但它始终有一个大的方向和框架,而非杂乱无章、无序可循。 一、公诉人阅卷的原则公诉人阅卷的原则是指公诉人在阅卷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和规范,一般来说,阅卷的原则一方面来源于公诉工作的职业特性,另一方面来源于公诉实践的积累。(一)客观原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到公诉人的阅卷工作,首先是要坚持客观原则,要防止对其控诉职能做片面理解,公诉人应该站在客观立场上,恪守客观公正义务,努力发现并尊重事实真相,全面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不利的证据,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公诉人的养成是需要司法经验的,但公诉人在阅卷时一定要防止凭经验定案、先入为主。公诉人在阅卷时不能带着预设罪名的思维来开展工作,而是要秉持忠实于案件证据材料,忠实于事实真相的态度来阅卷。公诉人阅卷的过程就是对侦查行为监督的过程,更需要公诉人实事求是,真正将客观原则贯彻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公诉人阅卷坚持客观原则重点是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是否有辩解,是否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相符、是否与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相符,客观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如实评价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才是公诉人阅卷坚持客观原则的体现。公诉阅卷,表面上只是“阅”,只是一个案卷阅读的过程,但是这个“阅”跟我们事后阅读判例或者案例不同,公诉阅卷的“阅”,本身就是一个具有能动性和决定性的行为,而不是一种置身事外的“故事欣赏”。 公诉人阅什么,怎么阅,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定性,因此,我们公诉人必须认真处理,严肃分析。1(二)全面原则全面原则是指公诉人对于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必须要全面、系统的审查。公诉人在阅卷的时候,不仅要审查证据性材料,还要审查诉讼性材料;不仅要审查客观性证据,更要审查主观性证据;不仅要审查犯罪嫌疑人完整性供述,更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供述。许多经验丰富的公诉人在阅卷时往往只审查实体性证据,忽视程序性证据的审查。比如只审查鉴定意见,忽视对鉴定人、鉴定单位资质的审查,只审查鉴定意见中的结论,忽视对鉴定方法、程序的审查。还有些公诉人只注重审查证言、供述的内容,忽视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比如讯(询)问未成年人时,忽略对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的审查。没有全面、细致的审查,没有对案卷细节、程序的审查,就谈不上是全面审查。公诉人阅卷全面原则的重要体现就是通过审查卷宗材料来发现证据在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方面的问题,发现瑕疵证据、非法证据,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审讯的笔录制作,在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每次讯问的时间长度,笔录长度与记录的讯问时间是否大体相当,时间间隔是否合理。注意嫌疑人是否签字、按手印,笔录上是否有嫌疑人自己更改、添减的内容。审查第一次有罪供述前是否还有讯问笔录未入卷。多份笔录之间内容是否雷同,是否有复制粘贴现象。尤其要注意笔录上的细节,犯罪嫌疑人笔录确认所签名捺印是“以上记录我已看过,和我所说的一样。”(三)效率原则美国法经济学家理查德.波斯纳认为:“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遍的含义,是效率。”诉讼效率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要求。效率原则是指指公诉人在法定时限内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佳的阅卷效果。首先,公诉人审查起诉工作一般是一个月,经批准延长半个月。通过对30位检察官访谈调查结果分析:30人中有24人反映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时间占整个案件审查的比例大概在50%-60%左右,有6人反映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时间占整个案件审查时间的比例大概在60%-70%左右(这6人均为参加公诉工作不到2年的检察官),可见无论是否具有办案经验,就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分配看,阅卷工作所占时间比例始终占据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工作中50%以上的时间。2在有限的法定期限内,案多人少的压力决定了公诉人必须要注重效率,以最有效的方法完成阅卷工作。信息科技的发展也为公诉人阅卷效率的提高成为可能。通过借助办案信息化平台,解决侦查机关(部门)、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电子文书传输问题、证据电子转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工作,提高诉讼效率。向信息化要效率,通过强化信息化建设,力争形成信息高度聚合、资源共享共用、办案互通联动的应用格局。 二、公诉人阅卷的方法 阅卷的过程其实就是公诉人对证据信息进行吸收、鉴别、比对、推理的过程,公诉人阅卷审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 常见的阅卷方法1. 按序阅卷法按序阅卷法是指公诉人在阅卷时按照侦查人员装订的诉讼卷和证据卷顺序进行阅卷的方法。该方法一般针对案情较为简单、罪名单一类的案件。之所以选择按序阅卷的方法,主要是基于:第一,按序阅卷可以避免遗漏,尤其是侦查卷分为诉讼卷和证据卷,通过先审查诉讼卷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有关管辖、程序性文书、强制措施情况的审查,减少重复工作。第二,按序阅卷有助于审查报告的制作,司法实践中公诉人一边阅卷一边制作审查报告也成为一种常态,也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第三,按序阅卷可以对证据的种类有个全面的了解,通过对卷宗目录的审查,对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了然于心。当然,按序阅卷法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一是按序阅卷法是根据政策人员装订成册的顺序来审查卷宗,侦查人员的能力水平不一,按序阅卷法往往容易导致公诉人审查案件材料工作的被动性。二是按序阅卷法主要针对的是案情简单、罪名单一、卷宗较少的情形,对于共同犯罪人数较多、多次作案、案情复杂的案件,卷宗较多,如果采用按序阅卷法难免会审查到后边又忘记了前面的内容,不得不重复阅读,浪费了时间和精力。三是按序阅读法无法帮助公诉人在段时间内形成完整的法律适用思路,对于证据的证明体系和证据链的形成缺乏整体的把握和掌控。2.先供后证阅卷法先供后证阅卷法是指公诉人在阅卷时为了尽快对案情熟悉、掌握,首先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开始阅卷,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再审阅其他种类的证据及案卷材料。先供后证所带来的高效率决定了此种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性。公诉人选择先供后证的阅卷方法往往容易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诉讼经济原则考量确实有效。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着缺陷: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开始阅卷,很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受制于侦查人员“无供不录”的传统思维,并进而影响对其他证据的分析判断,往往忽略了其他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主观性、不确定性,采用先供后证阅卷法的公诉人潜意识里或多或少仍存有“口供至上”、“口供为证据之王”的错误观念,没有意识到冤假错案最大的根源就是司法人员轻易采信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供述。3.先陈述后供述阅卷法先陈述后供述阅卷法主要针对的是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侵财类盗窃、诈骗犯罪类型、多次、流窜作案的犯罪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作案次数较多、时间间隔长,对于具体的作案细节、涉案财物记忆大都模糊不清,而被害人则对受侵害的事实记忆准确。因此,针对类似案件,公诉人阅卷时会先审查被害人陈述,再对照犯罪嫌疑人供述,然后是其他证据的阅卷顺序。先陈述后供述的阅卷方法其实就是以被害人的陈述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再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印证。但是司法实践也证明:如果公诉人阅卷先从被害人陈述开始,则由于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具体时间、作案的手段、方法等并不知情,同时被害人的陈述又较为孤立,特别是在涉及侵财类、诈骗类案件中,被害人对于其财产损失可能基于种种原因而存在夸大的情形,其实对于公诉人来讲,往往难以形成连贯、完整的印象,并最终影响到阅卷的效率。(二)客观性证据优先的阅卷方法笔者个人认为作为一名公诉人,在正式阅卷前,应当做好以下两项准备工作:首先,要阅读侦查机关(或部门)起诉意见书,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动机、目的有个初步的了解。与先供后证阅卷法相比较,先阅读起诉意见书具有以下优势:一是起诉意见书用语更加规范,通过侦查机关(或部门)的调查,犯罪过程更加清晰、更加具有逻辑性;二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强制措施的采取情况、是否有同案犯等有了具体的了解;三是对于案件事实的法律适用比较明确,公诉人阅卷的过程就是对案件法律适用的论证过程,侦查机关(或部门)定罪量刑是否准确、科学,都有待公诉人进行检验。其次,审查卷宗目录,了解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种类,并予以分别归纳分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从证据的立法排序来看,物证、书证是值得公诉人首先需要考虑审查的。客观性证据优先的阅卷方法来源于浙江省检察机关2011年提出的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审查模式,该模式是指公诉部门在办理死刑案件过程中,将审查工作重心从以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中心转变到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上来,凭借客观性证据具有可靠的稳定性和关联性的最佳证据特征,确认案件基础事实脉络,并以此为基础对全案证据予以审查和检验,进而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审查工作方式。客观性证据优先的阅卷方法是指在阅卷时,首先审查客观性证据,通过对客观性证据的综合比对、印证,得出基本事实框架基础上,再进一步审查其他主观性证据。当然,何为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在我国现有证据分类中并无明显体现。而日本学者土本武司认为,证据是证明的手段,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作为证据方法的含义,其二是作为证据资料的含义。证据方法是指成为认定事实资料的场所、物或者人;证据资料是指透过证据方法所得到的内容。证据方法是形式,证据资料是内容。根据证据方法的性质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人的证据”和“物的证据”。证据方法是现实生存的人的情况的,即是“人的证据”;证据方法是人之外的物的情况的,即是“物的证据”。3樊崇义教授在《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一文中认为:根据证据内容的稳定性与可靠性程度之差异,将证据分为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是指以人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需要通过对人的调查来获取其所掌握的证据信息,由于人的认知会随着外部环境和内在动机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因此主观性证据的特点表现为变动有余而稳定不足。客观性证据是指以人以外之物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这些证据内容的载体通常是客观之物,虽然也会受到自然之影响,但是在有限的诉讼时限内,在没有人为因素介入的情况下,其外部特征、性状及内容等基本稳定,所包含的证据内容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较小,因而客观性较强。所以,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相比,稳定性、可靠性更高,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很高的证明价值。4借鉴学界对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的区分,一般来说,客观性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主观性证据。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主观性证据而言,客观性证据更具有稳定性、可靠性,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比如在审查故意杀人案的卷宗材料时,公诉人应当先审查相关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物证、书证情况,然后再审查根据现场提取的物证、书证等检材所做的鉴定意见、电子数据,通过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形成一个继续待证的事实轮廓,然后再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最后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与同步录音录像,对照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细节,通过层层比对,来排除主观性证据存在的矛盾、可疑之处,从而确保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据此来组织证明体系。1张斌、黄维智主编:《公诉阅卷的重点与方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16页。2王昕、王永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阅卷实证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9期。 3转引自[日]土本武司著:《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译,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95-296页。4樊崇义、赵培显:《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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